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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张翔 《浙江社会科学》2023,(9):31-38+157
在中国宪法史上,对于基本权利限制的规定方式,有着从“法律限制主义”到“宪法保障主义”再到“法律保留原则”的“否定之否定”的曲折变迁。旧中国的制宪多采“法律限制主义”,无法为基本权利提供有效保护。受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宪法的批判的影响,中国共产党人早期采“宪法保障主义”或者“绝对保障主义”立场。但在反思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缺陷的基础上,1982年宪法采纳“基本权利可受限制”的务实观念,对基本权利的法律限制作出规定。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完善,借由《立法法》等重大立法以及相关的宪法实践,现代立宪主义意义上的法律保留原则得以最终确立,并不断得到巩固。  相似文献   
52.
一部宪法如要获得生命,便不能离开其实效性的彰显,宪法的权威也必然需要通过实效性显现出来.宪法解释程序作为发挥宪法权威的机制是彰显宪法实效性的必然途径,也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宪法解释程序进行构建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对宪法解释的含义进行明确,其次需要讨论宪法解释的功能,再次讨论宪法解释的模式,最后讨论宪法解释的原则.  相似文献   
53.
合宪性审查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保障,只有其有效实施才能实现宪法制定的理想。在制度实践中,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共同组成我国的法律规范审查体系,而这一体系又是由法律草案审议、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附带审查等一系列具体的审查制度组成的。通过对法律规范审查体系的梳理,可以发现合宪性审查的权限、能力、意愿、风险等诸多因素所带来的制度运行阻力,加剧了合宪性审查与现有法律规范审查体系的隔阂。因此,必须明确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宪法实施和监督"定位,发挥法院在审查中的常在性、专业性和中立性,同时启动合宪性解释、畅通公民提起审查建议的渠道,以促进多维机制的衔接与互动,实现我国法律规范审查体系的良性运转。  相似文献   
54.
第五次《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改设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承法律委员会原有职权的同时,增加开展宪法解释、加强宪法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等职权。这对促进以往宪法监督制度中的合法性审查向合宪性审查转变具有积极作用,对宪法监督工作机制建设中的宪法解释工作、合宪性审查工作、具体行为违宪监督纠正处罚机制具有推动作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设立,亦启发完善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应有要素的思考。  相似文献   
55.
合宪性解释研究论合宪性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国的宪法解释机制取决于其分权体制.合宪性解释一般是作为法律解释方法而存在,要求解释者在遇见法律文义分歧时依据宪法规范选择最优解释方案.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力体制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集立法权与宪法监督权于一身,普通司法机关可以从其宪法性法律中推知其宪法决断意志.法律的合宪性解释与宪法的合法律性解释自然合而为一,成为建构中国宪法释义学的方法论基础.  相似文献   
56.
法国在2008年宪法改革中于原有的事前审查制之外创立了合宪性先决程序,在普通诉讼中若发现已生效的法律侵害基本权利,可终止案件审理,将合宪性问题提交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先决程序的核心是基本权利保障,并且这种保障基于法律的考量而启动,宪法委员会的审查程序也是裁判性的,因此,宪法委员会实质上已然是个"宪法法院".合宪性先决程序连接了普通诉讼程序与违宪审查程序,将对法国的违宪审查、基本权利保障和普通司法体制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57.
合宪性审查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宪法权威,确保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其意在加强执政党的领导、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并且保持国家稳定。我国宪法传统和历史说明,合宪性审查不是“对准立法机关的一门大炮”,与削弱和制约民主有着本质区别。宪法规定的权力机关负责监督宪法实施决定合宪性审查属于政治审查,是民主立宪主义的产物,与自由立宪主义的法院审查模式具有差别,故而应在符合我国宪法法理的前提下思考这一宪法设计,阐明谁审查、为什么审查、如何审查、审查什么和审查效力。  相似文献   
58.
59.
如所周知,美国式的合宪性司法审查制度具有深厚的英国法根基:其理论和经验层面存在诸多英国普通法的影响。但令人讶异的是,即使是在美国确立合宪性司法审查制度几百年后,英国依然将其司法审查制度停留在合法性审查层面。只是及至当下,由于加入欧盟等外部因素,英国司法审查制度才呈现出向合宪性司法审查转型的可能向度。但由于不成文宪法、议会主权学说和保守主义思想,英国式合宪性司法审查的转型存在不少阻滞因素。  相似文献   
60.
"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属于不同层次的概念,相对于后者,宪法上的"义务"及其理论尚处在"不成熟状态"。宪法学的难题在于如何在基本权利体系中确立基本义务的位置,并探寻二者之间的关系。基本义务的规范内容及其效力需要立法进一步具体化,"宪法义务"和"法律义务"的二元区分强调对于法律课以公民义务之合宪性控制。正确的立场是把基本义务与整体宪法秩序相联系,考察国家权力、公民基本权利以及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即刷新宪法权利和义务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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