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0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71.
在美国法上,区别于判决事实的立法事实是宪法诉讼中独特而重要的审查对象。立法事实审查是合宪性推定的主要方面,在原理上以司法的作用和界限、社会科学方法在法学中的运用为基础,在技术上对证据规则、举证责任以及利益衡量等方法都提出了新的挑战。对其概念以及审查方法的争论在实践和理论上都持续已久,直指事实与价值这一基本问题。本文的考察正是试图在原理和技术两方面为我国未来违宪审查制度中面对立法事实审查问题提供基础准备。 相似文献
72.
73.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实施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与法制的标尺。我国现行宪法经过三次修改已臻完善,但现实生活中违宪行为还时有发生,这主要是与我国宪法监督法制的不完善有关。本文考察了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发展的历史,在理清历史脉络、明确宪法监督必要性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宪法监督法制的新思路——制定《宪法监督法》。并试提出该法的基本结构,同时对本法应有的四个方面的制度作了理论分析与探索。 相似文献
74.
制度层面的合宪性限定解释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宪法审查主体在系争法律的多项解释方案中优先选择最能符合宪法意旨的一项时,所运用的方法乃"合宪性限定解释".这项方法的运用既在解释宪法也在解释法律,还是一项避免违宪判断的方法以及一类宪法裁判方式.普通法院所运用的"合宪性法律解释"与之具有相同方法原理,但放在特定的法解释制度中考察,不同的运用主体带来两项方法的诸项区别.两项方法只有统筹兼顾,方能相得益彰;试图跳过合宪性限定解释而期待合宪性法律解释匡扶宪政大厦,则是舍本逐末. 相似文献
75.
普通法院的合宪性解释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解释方式,以尊重立法权的方式维护宪法法秩序的统一、促进宪法基本权利的保障.其可以分为解析规则和冲突规则两类.在运用过程中,合宪性解释因职业法官的思维方式的特点而应规定详尽的解释规则.合宪性解释可借助体系-目的解释及类推的方法,协同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中式合宪性控制方式,充分发挥宪法在法治国家的作用. 相似文献
76.
审前协议,最初是对少年轻微犯罪的一种转处措施。后安然时代,审前协议成为美国司法部处理上市公司严重犯罪的一种基本模式。审前协议规定的支付罚金等义务,是一种不折不扣的"惩罚"。这种惩罚既不需要以定罪为前提,也不需要贴上"刑罚"的标签,因而是一种"无需定罪的惩罚"。在Stein案中,联邦法院首次对审前协议内容的合宪性进行了司法审查,认为检察署施压毕马威致其停止支付雇员律师费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此外,由于审前协议在制度设计上存在根本缺陷,因而还存在违反平等适用法律原则的问题。 相似文献
77.
立法法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袁明圣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2(2):36-41
立法法作为一部完善和规范立法活动的国家基本法律,其起草与制定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并被寄予厚望.但是,只要我们仔细分析就不难发现,立法法既未能解决现行立法体制及立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同时其规定本身也不尽合理,立法的预期效益也难以实现,从而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与此同时,立法法的制定本身也反映出近年来立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设租与寻租,以及立法的随意性等重大问题. 相似文献
78.
黄奇中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3(3):273-279,310
中国现行的刑法解释体制包括统一解释和法律适用解释两部分,其中统一解释体制是一种多元并立、各国家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从合宪性的角度来看,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的刑法解释符合宪法规定,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以及高级人民法院的刑法解释都属于违宪解释。而从宪政理念的角度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刑法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误读,人大常委会不应成为刑法统一解释机关。最高法院统一解释刑法符合宪政原理,但应坚持被动的、结合个案的释法模式。在具备司法(法官)独立制度的前提下,应赋予法官以法律解释权。 相似文献
79.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Z2)
学界提出合宪性解释是实现宪法司法适用的一条新路,但因合宪性解释与宪法司法适用的概念不清而产生了巨大的争论。合宪性解释存在违宪审查与普通诉讼两个层次的概念,前者与违宪审查没有本质差异,后者是指对法律解释的方案做出合宪性选择。宪法司法适用存在解决机构争议、联邦争议和宪法诉愿等宪法问题、处理法律的效力问题和解决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模糊、冲突以及解释选择问题等三重空间。违宪审查意义上的合宪性解释难以打开司法适用的局面,但普通诉讼层面上的合宪性解释则具备司法适用性,其宪法解释的性质也揭示了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前途所在。 相似文献
80.
近三四十年来,受服务行政理念、商业管理观念以及经济全球化特别是欧洲一体化进程加速和人权思想发展等因素的影响,法国行政法发展迅速,其法律渊源业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具体表现为合宪性规范体系得以扩张,宪法性规范在行政法领域的效力愈加彰显,欧共体法可予直接适用,成文法比重不断加大,判例法的地位明显不如从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