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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博客名誉权侵权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博客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信息传播方式,其侵权行为受到人们的关注.博客名誉权侵权的责任主体可分为三类,博客者、博客服务托管商和链接者.博客者构成侵权,应有博客名誉权侵权行为发生,应有博客名誉权侵权的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需要有因果关系,博客者主观上有过错.博客服务托管商是否构成侵权与承担责任,既要坚持严格责任原则,又要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同时还要根据网络中大众的评判标准去衡量.博客链接者对明显有侵权的内容而故意链接则应承担责任.在当下,除了应及时完善相应的规章外,在条件成熟时要适时出台一部法律,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 相似文献
12.
2011年下半年中国传媒法治发展报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郑宁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67-74
2011年下半年,我国对于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法制建设逐步推进、互联网治理力度不断加大、政府信息公开继续发展、著作权保护加强、媒体名誉侵权认定仍存在争议、个人信息保护日益受到重视、舆论监督出现新特点和新问题。 相似文献
13.
14.
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保护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网络名誉权是人们在网络环境下依法享有的保有和维护名誉的权利,具有主体人格分层性、客体网络性的特点。网络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与传统名誉侵权虽为“大同”,但也有“小异”,其民事责任的承担须依据不同情况下行为人的不同侵权行为而进行不同的规定。有必要从各个角度发展出保护网络名誉权的方式,从而获得处理网络时代名誉权保护问题的可能途径,如完善我国网络犯罪立法、提高网络用户的道德水平、鼓励网络行业自律、建立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的良性互动关系、合理平衡网络名誉权保护和网络言论自由之间的利益关系等。 相似文献
15.
在现代信息社会中,新闻机构承担了传播新闻以实现公民的新闻自由的神圣使命。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在新闻机构传播新闻的过程中,特别是在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可能会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损 相似文献
16.
对于南昌市某公司女干部吴楠妍来说,那场名誉权官司的败诉,宣告了她10年情妇生活的彻底失败。更让她难堪的是,这场风波过后,亲朋好友都用一种异样的眼光看她,就连她的儿子也对她爱理不理了……遭遇浪漫心甘情愿当情人今年46岁的吴楠研曾就读于江西大学,年轻时,是有名的靓女,加上性格活泼开朗,又有一个稳定而体面的工作,所以深受异性的青睐,追求者不乏优秀男子,可是,吴楠妍却选择了性格内向、貌不惊人的熊剑平作为终身伴侣。熊剑平是南昌某省属单位的一名干部,平日里话语不多,但工作认真,为人实在。当时,吴楠妍就是看中了他的老实本分,觉得嫁… 相似文献
17.
邱业伟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2(4):89-93
本文对侵害公民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提出了新的观点,对侵害公民名誉权构成要件是否应具备“确有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后果”提出了质疑并进行了法律思考,对侵害公民名誉权的情形和承担民事责任方式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8.
方利平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4(5):16-18
新闻侵害名誉权民事责任的抗辨事由是指在民事审判中,被告针对原告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被报道人的同意,基本真实的报道,公正而善意的评论,监督公共事务、公众人物的权利,遵循正当途径的报道以及被报道人的同意均可构成侵害名誉权诉讼中被告的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19.
杨彪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4(6):138-145
名誉权作为最典型的非物质性人格权,其归属于权利主体的方式与财产权并无二致。在现代社会,随着人格权的商品化和责任形式的文明化,赔礼道歉、收回言辞等传统的人身强制和行为强制责任方式日渐式微,以财产强制为特征的金钱赔偿成为人格权最重要的救济手段。至少在责任法的层面,人格权与财产权实现了基本的统一,以金钱给付作为权利救济的最终依归。名誉权救济的财产性逻辑还表现在:名誉受损引致的财产性损害与尊严性损害本质上并无不同,实无区分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之必要,二者的同质性与关联性决定了它们必须被视为一个整体来对待。 相似文献
20.
王灏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4(1):153-156
中国现行法律中存在的零散、间接、重叠的隐私保护条款十分有限。因此,确立独立的隐私权符合中国社会和个体的利益,将会落实个体隐私不受干扰侵害的权利;将使广泛的个体权利获得合法的民事保护;将能发挥抑制和预防隐私侵害发生的作用;将会使法院审判变得更加简单和准确;具有化解冲突稳定社会的功能,是民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对健全中国法律体系十分必要和可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