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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唐律一准乎礼”是四库全书对唐律特征所作的一个经典性评价.近年来,一些学者对唐律“一准乎礼”的定评提出了挑战,他们认为唐律中不但存在大量不依礼制律的“阙文”,而且存在一些不尽合礼的“异文”,这些“异文”在执行中难免变形,乃至成为“具文”.实际上,系统研究唐律不孝制度,就会发现“阙文”、“异文”以及“具文”的存在反而是唐律“一准乎礼”的最好例证——得礼义之意,忘礼制之形,“得意忘形”因此“更准乎礼”. 相似文献
42.
《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1):122-127
籍没是我国古代较早产生的刑罚,主要有两种处罚方式:一种是籍没犯罪者的家庭成员为奴隶,另一种是罚没财产,二者并罚之例也不少见。女真族在建立金国前已实行将犯罪者家属没为奴隶的旧俗籍没法。金朝建立后,随着汉化的加深和对中原汉律的吸收,籍没法不断完善发展,成为制度化的法律。此法实行的根本原因是维护金的统治,在中国古代籍没法的发展演进之中,金代籍没法处于上承辽代、下启元朝的地位。 相似文献
43.
44.
先秦即已出现谋杀罪罪名,秦汉至隋的刑律中谋杀罪的罪名更为丰富,有谋杀人、使人杀人、牧杀、谋贼杀等罪名,对谋杀罪的罪名、罪状、定罪量刑的情节规定也趋于严密,在谋杀罪的流变过程中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成为唐律谋杀罪理论的渊源。在此基础上,唐律对谋杀行为的主观心态、行为特征、主犯与从犯、一般谋杀与特殊谋杀的量刑等区分都有了细致的规定,形成了严密的谋杀罪理论体系,为此后历代刑律所沿袭,影响深远。 相似文献
45.
岳纯之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62-67
LM20-1457-20-01、大谷5098、8099号《贼盗律》残片的制作年代为载初元年(689)至神龙元年(705)武则天当政的武周时期,反映了一种与《唐律疏议》第294条不完全相同的关于卖期亲卑幼的律文。从《贼盗律》残片所反映的武则天时期的唐律及其疏议到《唐律疏议》,唐律及其疏议显然是有过变化的,而且这种变化既涉及形式方面,也涉及内容方面。同时,《贼盗律》残片与《养老律》《唐律疏议》的异同,也折射出从永徽律疏到《唐律疏议》的递嬗演变,为《唐律疏议》系开元律疏的说法提供了有力支持。 相似文献
46.
周会蕾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116-118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研究自然也成为中国法律史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清末民国的研究者对之也倾注了无限的热情。通过梳理20世纪上半叶唐律研究相关论著,并在其基础上分析各自的研究视角以及存在的学术论争,方能对该时期唐律研究形成完整的认识。 相似文献
47.
北朝是以鲜卑民族为主的统治者建立的政权,其法制建设在中国法制史上承前启后,尤其对封建法制之经典——《唐律》产生了深远影响。汉民族的儒家文明被鲜卑族吸收后成为北朝立法的指导思想,少数民族务实求变的风格又赋予汉民族法制建设积极拓展的动力。从北朝到唐朝的历史经验证明,民族大融合的背景下,各民族法文化的交流融汇共同造就了中华法系文明。 相似文献
48.
《唐律疏议》“以”“准”字例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以”“准”字例在被作为法律用词时,存有细微差异。唐、元、明三朝律学,法律皆用“以”字例以显与真犯同,用“准”字例以示与真犯异。在《唐律疏议》中,“以”字例数量极大,且形态复杂;而“准”字例数量较小,形式简单。“以”“准”字例比类的目的在于依准基本罪名所在法条的罚则而为非基本罪名确立惩罚依据,其作用在于解决繁琐地另定罚则的立法弊病。 相似文献
49.
唐律的伦理法思想,根源于天人合一的世界观、耕农社会的宗法思想、儒家法律化思想的影响,也与唐初的时代背景紧密相关。礼教思想主要体现在唐律中的立法指导思想、同罪因身份而异罚、依礼教原则解释律条、修律以礼为蓝本等方面。唐律伦理法思想的基本精神与特色是家族主义、礼刑合一、义务本位、男尊女卑、仁恕教化等。唐律伦理法思想有其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 相似文献
50.
《唐律疏议·户婚》中无死刑适用,自清末沈家本始已成为学界共识.户婚律中律文字面虽无绞、斩出现,但出现了"以奸论",即亲属共婚比照亲属相奸处刑.按《唐律疏议·名例》亲属共婚同于亲属相奸真犯.亲属相奸在杂律中是有死刑适用的,故亲属共婚当有死刑适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