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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现代商人法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越来越被广泛的应用,对于现代商人法的性质,学界迄今不能达成一致.文章认为现代商人法只不过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它无法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现代商人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起到的是一种补充和调整的作用,它被当作一个法律选择过程来考虑似乎更合适.  相似文献   
912.
郑成林 《中州学刊》2002,1(6):122-126
本文通过对 2 0世纪初期商事仲裁制度演变的历史轨迹粗浅的勾勒 ,指出中国商事仲裁制度在仲裁组织、仲裁原则、裁决的执行以及仲裁范围等方面均有较大发展 ,并逐步定型化、制度化和法律化。认为商事仲裁功能的强弱不仅与政府与商会的关系有关 ,而且与当时政府权力的强弱和法制健全程度亦密切相联。  相似文献   
913.
"注册资金担保"是我国公司制度在发展过程中走过的一段弯路,早已被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前解释否定,但现又被最高人民法院的二件司法解释所肯定,致使该解释不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而且与先前的司法解释相互矛盾,更重要的是,"注册资金担保"本身就违反法理,应加以修改.  相似文献   
914.
《公司法》第16条为公司提供担保规定了“限制性”要求。当前主流裁判认为,该条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且“不具有对抗或约束第三人”的效力,据此得出了违反该条并不导致担保无效的结论。这种法律适用的思路是错误的。只有斩断《公司法》第16条与《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联结,才能纠正公司担保效力认定问题上的法律适用错误。现有理论试图构建新的解释路径,以求摆脱适用困境。然而,新的路径,要么拘泥旧有框架,要么需付出更大的理论代价,均不足取。《公司法》第16条具有积极强制与消极强制两个方面。积极一面,以公司自治行为——章程和决议——为对象;消极一面,以排除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为担保为目的。两者均非《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意义上的强制。  相似文献   
915.
民商合一背景下,民法典编纂在即,商法典或商事通则之立法条件并未具备。于此情形,商事立法模式宜转变思路:对于民商共有而略有差异的部分,尽量使之嵌合于民法典;对于商法特有且商事共用的部分,设商事登记法以规范之;其余具体问题,则由商事单行法来调整。嵌合部分无疑是当前亟需解决之问题,商事行为则系须嵌合部分之核心内容。商事行为作为法律行为之一种,正是其在民法总则中得以顽存的契入点;而商事行为不同于一般法律行为之特征,恰是其在民法总则中得以展开的关键所在。因之,商事行为之意思表示解释、商事行为之效力判断、商事行为之代理问题等则宜以但书方式列于相应之一般规则后,以示商事行为之特性。  相似文献   
916.
目前,我国村镇银行由于信用评估体系不健全,贷款方式"小而散",缺少有效抵押物,客户信用意识薄弱及信贷资金投向的弱质性等问题带来高信用违约风险.为保证村镇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加强对风险的认识、防范和规避,通过构建合适的信用评估体系、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推动多元化的信用担保模式及合适的信贷员的培养,走出一条村镇银行独特的信用风险防范模式.  相似文献   
917.
通过分析清末山会商务分会的“理案”材料,可以发现相当比例的案件并不是商会独立理处的,官权多多少少地介入其间。官员通过“官批商办”的形式,借助商会的理案职能去处理纠纷,增强了官权对商民群体的渗透能力。此外,得益于商会的“牒官权”,商民可以通过商会与官员联系,从而打破书差对商民与官员的沟通渠道的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差役的权力,使官权可以更顺畅地向商民群体渗透。而商会则通过“牒官权”引官权自重,狐假虎威地借助官员的权威,增强自身的权力。官员与商会的权力,在“理案”过程中,相互配合,共进共强。  相似文献   
918.
我国《担保法》的实施效果表明该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建立保证人监督和保证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借鉴“对价”概念,完善保证合同制度;采用一般保证为当然、连带责任保证为例外的原则;抵押权登记应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最后文章指出了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在依据、起算时间、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区别。  相似文献   
919.
论实现担保物权非讼许可裁定的效力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裁判的法律效力是审判机关作出的确定裁判所产生的诉讼法上的效果。明确实现担保物权非讼许可裁定的效力问题,是该裁定能够得以快速、正当、高效执行的基础。实现担保物权非讼许可裁定对人民法院具有拘束力,是审判权得以实现的保障。实现担保物权非讼许可裁定作为终局裁定,具有形式确定力。准予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实现担保物权非讼许可裁定具有给付内容,产生执行力。实现担保物权非讼许可裁定能够变更担保财产在实体法上的法律关系,具有形成力。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非讼性特征及非讼程序设置的简略性,使得实现担保物权非讼许可裁定无既判力产生的根据。  相似文献   
920.
冯玲  文璐  肖阳 《中国管理科学》2020,28(11):43-50
取消政府隐性担保或将成为未来政策重点,这将引起隐性担保退出的市场预期,导致金融机构违约风险的重定价。在金融机构自身资产价值随机运动的情形下,文章分别分析了离散时间隐性担保与连续时间隐性担保下金融机构总资产价值的动态随机运动规律,在结构化模型框架内构建了考虑政府隐性担保预期的违约风险模型,度量了政府隐性担保退出过程中不同风险状态金融机构的违约概率与预期损失。研究表明:(1)随着政府隐性担保逐步退出,金融机构违约概率逐渐增加,预期损失呈现先增加后递减的过程。(2)金融机构资产价值波动率越大,杠杆率越高,在政府隐性担保退出过程中其违约概率与预期损失越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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