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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马西米利亚诺·文奇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2)
中国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将留置权置于第四编“担保物权”之下,继“抵押权”、“质权”之后设专章加以规定.留置权在罗马法中虽经历了从程序性制度到实体法制度的发展,但始终未曾被赋予对债的“物的担保”的性质.《意大利民法典》采用优先权性质的留置权制度,中国《物权法》采用的则是担保物权性质的留置权制度.前者产生于交易快捷性和安全性的需要,威慑相对人履行义务,其通过司法程序执行仅是偶然;后者具有迟延抗辩和物的担保的双重功能,在不履行时允许权利人从留置物获得满足.但《物权法》把债务人迟延设为行使留置权的条件,其有关条文在执行主体和债权人延迟“接受”的效果上令人疑惑,进而使留置权失去了其应有的威慑功能.可行的解决办法是取消留置权的担保物权性质,重构该制度内部的有机性. 相似文献
992.
谢忠文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109-112
我国的诉讼保全制度包括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和诉讼前财产保全制度,但现行法律关于诉讼保全担保制度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对担保的责任期间、责任范围等尚未作具体规定。这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不当延长诉讼担保责任期间,任意扩大担保责任范围的情况不时出现,且难以通过法律监督的途径予以司法救济,损害了诉讼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我国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应明确诉讼保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及范围,既保障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担保人的利益,确保诉讼保全担保制度施行的合理及平衡。 相似文献
993.
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合理分配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关键所在。本文尝试探索构建保险与担保结构化多功能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模式,分别从制度设计、运作机制、比较分析。明确目标模式及其相对优势,最终给出实现目标模式的主要途径。 相似文献
994.
新时期蒙古族小说经过三十多年的文学实践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叙事类型,在修辞系统、叙事结构和深层民族文化心理等方面具备了与以往蒙古族文学及其他民族文学相异的独特的叙事规律.蒙古族生存地域的广阔性以及新时期所面临的社会生活形态的复杂性,都决定了蒙古族小说比以往任何一个发展阶段都更加丰富多元、类型多样,多样化与多元化是其重要的发展演变特征.如何在社会变迁以及文学自身的更新中成长、转化而不是陷入类型凝固化的危机,仍是当下蒙古族小说创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995.
海关事务担保的基础是海关债,海关债属于公法上的债,其担保方式与民事担保没有区别。设立海关事务担保是为了保障海关债的实现、切实制裁违反国家管理进出口秩序行为的提供追偿权。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虽然具有一定的启动海关事务担保的权利,但是大部分情况下,海关事务担保的启动权在海关,担保额、方式等内容要素由海关决定。因而可以归人行政担保。 相似文献
996.
商法理念是人们关于商法本质的理性认识和根本观念,是对商法所应达到的终极目标及其实现途径的一种理想和信念.基于历史考察和比较分析,我国商法应明确以营利为本、商人自治、风险防范、社会责任为内容的基本理念.践行商法理念,以商法理念为指引来构筑商事立法体系,改革商事司法体制和审判机制,凸显商法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价值和功能,使商法成为规范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法,当是我国商法未来发展的理想图景. 相似文献
997.
个人网店商事主体地位辨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刘志娟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5(4):46-54
个人网店是指自然人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开设的网上商店。个人网店与个人网店店主、偶尔从事网上交易的自然人及无照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网店与消费者、网络交易平台、实体店经营者、监管机关等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个人网店应为独立的商事主体,应享有个人网店经营权、定价权、商誉权、名称权、检举控告权、平等交易权,并且应履行公开商主体信息的义务、保障消费者获取真实信息的义务、出具电子凭证或电子单据的义务、交易记录的保存义务、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义务、不得侵犯知识产权的义务和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的义务。 相似文献
998.
999.
正随着国际贸易的繁荣和国际商事交易的日趋复杂化,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对于仲裁实践中大量出现的第三人问题已难以有效应对。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并得到越来越多关注。本文从理论上论证了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并结合有关国家在仲裁实践中对第三 相似文献
1000.
黄陈辰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2):154-163
抢劫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具有相当性的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由于不符合等质性要求、罪名的单一法益保护与行为的双重法益侵害间存在冲突、“情节严重”标准不匹配等原因,无法将“抢劫”解释入《刑法》第253条之一第3款的“其他方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适用。另外,个人信息不具备管理、移转可能性与价值性,不符合刑法上“财物”的认定标准,即使账号密码类个人信息与数据企业收集整理的结构化数据亦是如此,因此抢劫罪不适用。在当前立法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将抢劫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拆解,分类探求刑法应对方法是相对合理的选择。但在未来必要时刻,当出现大量此类行为而现行刑法无法满足规制需要时,应考虑增设抢劫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周全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