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906篇 |
免费 | 21篇 |
国内免费 | 7篇 |
专业分类
管理学 | 93篇 |
劳动科学 | 25篇 |
民族学 | 8篇 |
人才学 | 11篇 |
丛书文集 | 228篇 |
理论方法论 | 46篇 |
综合类 | 466篇 |
社会学 | 42篇 |
统计学 | 15篇 |
出版年
2024年 | 2篇 |
2023年 | 12篇 |
2022年 | 27篇 |
2021年 | 35篇 |
2020年 | 21篇 |
2019年 | 22篇 |
2018年 | 11篇 |
2017年 | 17篇 |
2016年 | 18篇 |
2015年 | 20篇 |
2014年 | 53篇 |
2013年 | 57篇 |
2012年 | 57篇 |
2011年 | 60篇 |
2010年 | 79篇 |
2009年 | 55篇 |
2008年 | 67篇 |
2007年 | 64篇 |
2006年 | 42篇 |
2005年 | 49篇 |
2004年 | 41篇 |
2003年 | 36篇 |
2002年 | 26篇 |
2001年 | 25篇 |
2000年 | 18篇 |
1999年 | 12篇 |
1998年 | 3篇 |
1997年 | 2篇 |
1996年 | 1篇 |
1995年 | 1篇 |
1993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93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21.
122.
1956年《日苏联合宣言》有关领土条款自身存在不同解释余地,造成此后双方纠纷不断。俄方的意图为缔结和约后返还两岛,而日方从初期就不接受,提出所谓“继续谈判”,意图为返还四岛。随着此后国际环境变化,俄方提出返还两岛的新条件、领土问题解决完毕、领土条款已经过时等主张;而日方则坚持返还四岛不动摇,不断坚持与俄方沟通,甚至提出突破原框架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3.
方友熙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1):42-44
喜马拉雅条款是规定利益第三人的条款,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或提单中往往订入该条款。但在实践中,因第三人法律地位不确定而发生纠纷。为厘清国际多式联运第三人法律地位,该文运用利益第三人合同理论,结合分析第三人在国际多式联运中的作用,指出托运人或发货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约定第三人可以援引抗辩和免责条款的理由,是基于第三人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履行债的义务,它具有合同相对方的法律特征。 相似文献
124.
商业秘密是经营者的无形资产,也是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筹码。经营者应以审核合同为起点,完善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款,做到事前防范商业秘密被泄露。我国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125.
王鹏鹏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7(2):188-199
网约车是互联网技术在出行领域的具体应用,投保人改变投保车辆的用途导致投保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是否应该承担保险责任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上均存在不同的观点.投保人擅自改变投保车辆的用途,不仅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而且也破坏了保险合同的对价平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通知义务属于约定义务,投保人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通知保险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合同约定属于免除责任条款,保险人应该对此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将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法在应对网约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该引入比例原则进行调整.比例原则在网约车保险责任中适用的具体表现是比例赔付,不仅有效缓解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通知不利后果的僵化,而且也是进一步对保险合同的对价平衡进行矫正,以保证保险合同各方的利益均衡. 相似文献
126.
陈思桐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19(1):92-98
信息时代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司法适用应谨防堵截条款异化.本罪法益是生产经营活动中与生产资料增值密切联系的经济利益."其他方法"的解释进路应以法益为基点,保证堵截条款与确定性规范间具有同质性,并整体把握"破坏"含义;行为模式应是在互联网环境下或信息产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行为人破坏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关联的信息资料等经济利益,包括利用信息网络妨害生产经营并致重大损失或无法开展业务的行为. 相似文献
127.
128.
129.
肖瑜 《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8(3):89-92
我国宪法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但在现实中税收法定主义的实施情况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税收立法数量不足、税收立法权的授权不规范、税收立法权的划分缺乏法律标准.贯彻落实宪法确认的税收法定主义,能解决税收立法混乱所带来的基层政府财政困难、预算浪费等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130.
目前国内立法中并没有关于医疗损害因果关系认定标准与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究其根源是《民法典》沿袭了《侵权责任法》的做法,未设置独立的因果关系条款.不仅如此,现行立法在坚持医方过错责任的同时,未对患方采取适当的举证责任缓和举措,这无疑让本来就困难重重的医疗损害因果关系证明更加雪上加霜.可以说,现行立法对于患者的诉讼利益不够友好,这也无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因此,《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应当从建立因果关系独立条款入手,明确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与责任分配原则,对患方适用举证责任缓和,切实保障患方在医疗损害侵权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