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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伪证罪存在的问题妨碍了律师行使刑事辩护权,对该罪名的滥用导致律师执业环境恶化,直接导致控辩审三角关系的不平衡。切实可行的纠偏途径可从律师伪证罪的非罪化入手。本文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提出了适用刑法时不构成律师伪证罪的具体标准,同时,对实践中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交流时罪与非罪的行为加以甄别。避免律师伪证错案的根本举措在于立法的明晰、律师豁免权的建立,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管辖方面已开始初步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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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跃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3(1):53-56
毒品非罪化理论认为将吸毒行为作为犯罪处理是不合适的,成本高昂的禁毒法律不仅不能解决毒品问题,反而是毒品问题的成因之一。葡萄牙的非罪化政策注重用治疗取代对吸毒人员的惩罚,不仅没有出现非罪化理论的反对者担心的毒品泛滥的情况,其毒品问题现状和其他国家比较反而更加乐观。我国的《禁毒法》在指导思想与基本立场和葡萄牙是一致的,但在实践中还要继续强调“救治”而不是“惩罚”的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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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这事实与那事实均是由法律属性所界定。人们对于“包二奶”的丑恶现象极为鄙视,“包二奶”行为造成情节和后果虽是形形色色,议论很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包二奶”如何处理,没有规定。这就有必要探讨“包二奶”的法律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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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湘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0(3)
<三国演义>中曹操的品格特征,可以"奸雄"二字概括."奸"即虚伪、疑忌、残暴;"雄"即志大、才高、多谋、善断.两者皆出于他的极端利己主义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宁教我负天下人,休教天下人负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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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使“汉奸”作为中国民族国家建设的反例而大量涌现。国民党在战时和战后实施了各种各样的政策,对汉奸进行严惩,并借肃奸,辅助战勤,排除异己,组织社会,增加收入。惩办措施也经历了由战时行政军事机关的特别制裁,向战后司法检察机关审判刑罚过渡的过程。然而,在惩办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政策的合法性尚需做细致分析;其次,政府往往忽略政策涉及对象可能合法的权利,从而有失公正。国民党的一系列惩肃汉奸运动,不仅远未实现整合战后社会的初衷,反而更加速了社会的分崩离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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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罪化现象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其实质属于行政裁量权。行政执法机关非罪化处置满足主体适格、权限适当、内容合理、程序正当、形式合法等效力要件,才会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的目的意思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由于效力对象的差异,非罪化处置的效力内容并不全然相同。对于行政执法机关而言,非罪化处置一经作出,执法机关自身应当严格受其约束,非依法定理由且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对于相对人而言,非罪化处置具有不可争力和执行力两种法律效力;对于其他权力机关而言,负有相应的尊重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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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后期以来,如何对即将到来的惩奸活动进行舆论引导,成为国共两党共同面临的问题。概言之,《新华日报》等代表的中国共产党强调人民性,《中央日报》代表的国民党强调法治性。两党作此选择,取决于各自的政党属性和现实条件。内容上,共产党强调的人民性在实践层面并不排斥法治因素,而国民党强调的法治性在实践层面亦有含纳人民因素,双方均提及肃清汉奸思想等共同点,但不能否定两党在舆论引导上的根本性差异。社会效果上,共产党注重对各民主势力和人民群众意见的吸收,与公众互动频繁,效果历历可见;而国民党较为重视专家学者的意见,着意宣导与战后惩奸有关的司法改革等主张,反而让不满当局惩奸表现的思想倾向得以显现出来,效果明显不佳。造成这种社会评价低的根源,在于国民党舆论引导中的法治性追求与其惩奸实效的背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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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罪化现象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但学界对此基本持反对立场。行政非罪化具有其合理性,出罪权的“诉讼过程”配置规律,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对于行政犯罪案件的先行管辖事实,共同构筑了行政执法机关非罪化处置的正当性基础。针对行政非罪化案件的管辖冲突,应当根据冲突主体的不同,确立相应的解决规则。非罪化的前提是行为构成犯罪,对于行政非罪化处置程序中涉嫌犯罪的证明,应当根据主客观违法事实,将证明责任合理地配置给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同时,为了控制行政执法机关非罪化处置权能,还应设置科学的听证制度、集体决定机制以及请示报告制度,以强化其内部控制。而在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处理的情形下,行政非罪化案件与“另案”应当保持事实认定的一致性和法律处罚的协调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