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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历文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6):47-53
为了强化对兴奋剂的管理,《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罪名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对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正确适用,取决于对本罪立法精神和适用范围的准确理解。只有同时满足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入罪条件三个方面的要求,才可以成立本罪。本罪客观要件包含对“兴奋剂”及其实行行为和“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范围的说明。本罪的主观罪过只能是故意,因而对本罪主观要件的理解,可以从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着手。作为本罪入罪条件的“情节严重”,则可以结合行为的次数或人数、兴奋剂的种类或剂量、对体育赛事的影响程度和对运动员身心健康的损害程度综合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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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国芹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3(5):109-112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均有权针对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直接依法处置,但检察机关除了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强制措施外,对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实施妨害行为时则没有处理权限。为及时、有效地排除各种妨害、捍卫检察权威、保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并教育违法者本人,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对妨害刑事检察工作的不法行为给予检察制裁的权力。制裁方式可以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和没收五种方式。当然,检察机关在实施制裁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服罚款、拘留或没收决定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救济。违法实施制裁措施的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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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量物侵害涉及侵害者和受害者、经济的总体发展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正常生活等等各种利益,在不可量物侵害的民事救济上,我国立法与实践中“零或全部”的传统救济模式已不能适应利益均衡保护的需要,因此借鉴国外立法,引入新的调和性救济制度,从而完善我国的民事救济机制势在必行。论文首先界定了不可量物侵害的概念,即煤气、蒸汽、臭气、烟气、煤烟、热气、噪音、震动、光、辐射性物质及其他类似的物质侵入邻地造成的干扰性妨害或损害,其次介绍并比较了两大法系相关国家不可量物侵害的民事救济机制,尤其是其调和性救济制度的运用,再次指出我国民事救济现状的不足,最后对我国不可量物侵害的民事救济机制提出了构想,即衡量补偿请求权的确立和侵害排除请求权的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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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药品犯罪司法惩治现状的梳理,发现既往犯罪治理的重点在销售端,对生产行为与帮助行为的查处有限;司法认定中偏重缺陷药品的形式评价,而对药品危险性的实质评价不足;量刑环节报应色彩较重,弱化了刑罚预防功能。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以后,这种传统治理模式难以适应缺陷药品性质评价复杂化、缺陷药品证据认定标准复杂化、犯罪故意司法认定复杂化的挑战。为此,应当拓宽缺陷药品的证明方式,通过司法推定的反驳机制,合理限制主观明知的司法扩张,限缩妨害药品管理罪中具体危险的判断规则,加强对缺陷药品的源头治理,强化刑罚的特殊预防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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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本罪犯罪构成,加强了刑法规范,从立法上正式扩大了入罪条件范围,弥补了刑法面对重大疫情时严重缺位的不足.该立法转变也提示解释者应对本罪的规范构造重新进行解读,鉴于疫情防控的复杂性及刑事规制的必要性,应采取积极主义刑法观.在风险刑法视野下加强本罪的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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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辉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4(5):14-17
漕运是我国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经济制度,历朝政府都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采取严明的法律手段保障其运行,严厉惩处各种妨害运河漕运的犯罪。探讨漕运的管理机构及妨害漕运的犯罪及其惩罚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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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云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5(5):42-44
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倒置范围较为窄狭,不能公正、合理地解决现代社会所带来的在诉讼中的一些新问题,因此,应适当扩大举证责任倒置范围.扩大的举证责任倒置范围可包括共同参与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妨害对方举证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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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美华 《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
不可量物妨害制度是肇始于罗马法的制度,经中世纪法学家巴托鲁斯的重新发现,最终为近现代法所继受,形成以德国为代表的不可量物侵入规范并直接影响了瑞士、意大利、葡萄牙等国家及魁北克、我国台湾和澳门等地区的相关规范。在整个发展过程中,相邻的内涵、不可量物的范畴、容忍义务以及救济方式均发生了扩张。我国《物权法》对不可量物作了规范,但是有所不足:在规范对象上,可以增加观念妨害;在容忍义务方面,不应完全以国家规定为标准,而应该借鉴域外法的优点,适用“客观判断标准”,从而在救济方式上实现《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分层次覆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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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敏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8(1):131-136
网络秽语是交际网语中一种小众而极端的网络方言。为适应新场景的传播-认知语境,网络秽语有其特定的语言变异与修订意图,并日渐呈现出公共化、动态化、可视化的传播特征。网络秽语以男权话语的羞辱故意,经由认知心理的联想机制,使交往对方产生“污名化”的身份降维之感,并因网络围观产生污名泛化之效。一些网络秽语更有反语言、反社会的对抗意指,对传统会话原则、公共交往理性产生重大妨害,加剧社会疏离并弱化政治认同,话语背后有深刻的权力关系。加大社会符号中的秽语规避研究,是边缘文化引导,网络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维。 相似文献
70.
陈琳琳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4):63-69
近年来,科研不端行为的泛滥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科研发达的国家也已经开始运用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科研不端行为入罪符合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科研不端行为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科研不端行为入罪应当坚持“严而不厉、宽严适度”的刑事政策,置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在本类罪中,应少适用短期自由刑,由罚金刑来替代,并且要完善资格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