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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中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严格限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被认为奉行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通过对物权法定主义的历史渊源进行考证,剖析其自肇始起即受制于社会历史发展的特定语境、与民法意思自治理念冲突并使其自身体系封闭的僵硬特质,揭示在中国农村现有土地物权法律体系的背景下,农地用益物权在物权法定中法的渊源、用益物权的权能及民法平等性方面突破物权法定的藩篱而应具有的张力,为农地用益物权法律的修改完善提供参考。研究认为,及时立法、衡平与特别法优先适用和法律拟制可以使农地用益物权法具有包容力和扩张力,是克服物权法定僵化性所带来弊端的重要手段;农地用益物权在权能上应具有张力,只有赋予农地用益物权以接近于所有权意义上的相对完整的权能,才可使农地用益物权人享有各种实体和程序性权利;除法律有规定以外,物权法主体应呈现平等性和广泛性,获得法律平等保护。 相似文献
82.
论拉伦茨氏裁判方法的实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兴生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4(3):77-82
使用传统的判案理论系统分析了拉伦茨氏的方法论体系。指出,拉伦茨氏方法论的基础是欧洲传统“名判”逻辑,其设定目标乃个案公决。拉伦茨氏强调了法官“续造法”的权力。所续造的“法”不是条法,而是曾经自主运用诸条法的模式,它理应有“现行法”的拘束力。“条法库”的缺漏由审判员以法律运用技术补足。诸准则之不谐或与宪法条法的不谐需赖“法益衡量”调谐。分析结论是,拉伦茨氏片面突出法官的自主地位,其方法论在本质上是现代法治社会一种尚需调制的折衷系统。 相似文献
83.
孙本雄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5(4):113-120
不法侵害的识别与防卫权的设置初衷密切相关,应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宗旨出发识别不法侵害。作为防卫权发动的前提,不法侵害的识别应以法益侵害为基础,以对权利的蔑视为依托,以维护社会团结为限度。即应以法益侵害为认识起点,借助权利侵害和社会团结的法理,将不法侵害限定为在主观意志支配下实施的侵害行为。在识别不法侵害时,应坚持区分防卫权的成立前提与行使条件,以行为时行为人的认识为尺度,以经验评价为基本依据,坚持社会团结原则,从社会利益维护的角度,平衡防卫所保护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立足侵害行为的破坏性、不法性、造成损害结果的难恢复性等规则,将具有法益侵犯性、权利蔑视性的部分行为排除出不法侵害的范围。 相似文献
84.
85.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研究——对典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满昌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18-29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环境意识的觉醒,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态度逐渐受到开发方和环保主管部门的关注。公众参与已经成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参与机制为利益相关者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一个利益博弈机制和平台。文章以近期典型的环境群体性为例,简要分析了公众参与环评机制的理论基础和基本程序,从公众参与的主体、信息公开、反馈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等方面探讨了现行公众参与环评机制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认为,应从扩大公众的主体,提高公众参与的组织化水平;完善环评信息公开制度,强化舆论监督;构建和完善环评的司法审查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真正落实环评的预防功能。 相似文献
86.
王晓辉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1(1):102-105
伴随着风险刑法的渐趋兴起,刑法法益理论与社会危害性理论正演绎着深刻的缠结与嬗变,法益论的领域扩张与内涵扩展为法益理念的彻底贯彻和法益概念的物质化奠定了实在基础,风险社会刑法应当遵守谦抑的法益保护早期化原则。 相似文献
87.
88.
中国《民法典》正式规定了居住权制度,但其内容多为原则性规定,对于居住权设立还存在许多可以补充的空间。在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存在通过双方意定、订立遗嘱、生效裁判文书确认三种途径设立居住权的情形,而对涉居住权协议的规范形式、权属登记的具体流程、权利享有人的范围并无明确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同时,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不仅应当满足特定人居住的权利,还应发挥其“物尽其用”的功能。建议设立居住权时签订单独居住权合同,完善居住权登记模式和登记效力,以增强居住权设立的规范性;权利人认定方面,扩大实际居住人的范围,将居住权人近亲属及关系密切的人员认定为有权居住的人员,进而提高房屋效用,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相似文献
89.
李想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1):96-106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设立有利于克服前置法的疲软,是刑法结构现代化变革的必然趋势。鉴于教义研究的匮乏及司法解释的缺位,有必要深度解构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和构成要件,以实现对不法行为和罪责的精准评价。在法益方面,合法正当的讨债秩序是直接法益,债务人的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利益是间接法益。在构成要件方面,对于非法债务和行为方式的解读应当重视发挥刑法法益的解释论机能;情节严重是表明违法性程度的要素,是否达到罪量要求应结合客观的违法性要素进行判定。 相似文献
90.
法益论视角下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之类型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界定为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逻辑起点。将个人信息绝对权化,违反《民法总则》第111条规范目的,不符合“权益区分三标准”,阻碍信息的自由流通,并背离比较法上的主流趋势,应予否定。个人信息的本质是一个法益综合体,法益的保护宜采用德国式的类型化路径,有“违反保护性规定的侵权任”和“故意背俗致损的侵权责任”两种,前者在个人信息保护上具有更大优势,应作为主要保护路径。以行为作为主要基准将有关个人信息的保护性规定类型化,具体分析每一类型确立的行为标准以及违反时的侵权判定、责任承担、抗辩事由等,能够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