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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王美茜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01,(6):22-24
从我国刑法规定的情节犯立法形式上看,情节犯在立法上存在若干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第一,规范法律用语,保持法律条文的统一性;第二,在刑法附则中对"情节严重"等概念加以解释;第三,加强立法解释,限制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112.
造成刑事错案的原因非常复杂,大致可以分为直接原因与深层原因两个方面。要消除导致错案的直接原因,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第一,严格落实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第二,强化对科技手段的运用,对尸体、体液、痕迹等实物证据,能够采用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高精度的鉴定方式的,不得采用辨认、血型鉴定等低精度的鉴定(认定)方式;第三,高度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事实和理由,驳回辩护方意见必须进行充分说理;第四,严格遵循认定有罪的证明标准,规范口供补强规则的适用;第五,严格贯彻疑罪从无规则,对认定有罪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必须做无罪处理,不得做留有余地的判决。 相似文献
113.
114.
在简单介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非经刑事定罪而没收犯罪财产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对民事没收和缺席审判在未经刑事定罪情况下实现对财产没收进行比较分析,得出缺席审判更适合中国国情的结论,并对缺席审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15.
定罪量刑日益重视人身危险性,是刑法发展既重视"行为",也重视"行为人"的必然结果。然而究竟什么是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之间的关系,人身危险性对定罪量刑的实然、应然影响及其法律根据,目前在理论上并不清晰,在实践中标准也不尽一致。人身危险性可从不同方面体现出来,例如初犯可能性与再犯可能性、主观的再犯可能性与客观的再犯可能性、违法的人身危险性与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在"后劳教"时代,是否需要将原属于劳动教养法规所规定的一些危害行为规定进入刑法,人身危险性是一个绕不过去的重要因素。刑事责任的追究应当避免过分关注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从而忽略其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116.
比较法视野中的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之证明——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具体运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康怀宇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
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的划分在证据法上的意义在于,对定罪事实必须进行严格证明,而对狭义量刑事实及某些属于犯罪事实的量刑情节,允许进行自由证明.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在可以运用的证据范围、证据调查方法和证明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对定罪事实的严格证明体现了证据法对于权力的制约功能,对量刑事实进行自由证明则综合考虑了减少诉讼成本、明确主要争点和扩大有利于被告人之量刑资料的适用机会等多种因素.作为对自由证明的限制,在量刑阶段,除了必须保障被告人对量刑资料与信息的知情权和异议权、获得律师帮助权等各项权利之外,审判还应该被划分为定罪与量刑两个互相分离的阶段,以防止不可采的品格证据所产生的不公正对定罪造成影响. 相似文献
117.
张书铭 《榆林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5):22-27
2013年《刑事诉讼法》新增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这一制度有其理论依据和现实需要,对于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被害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法律规定了其适用条件和程序。但这一制度既不同于国外的刑事缺席判决制度,也不同于独立的民事没收制度,在适用过程中还需要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18.
对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竞合的处理方式,立法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进行规定.对该问题学界主流意见是:当诈骗的对象是财物时,如果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就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如果诈骗财物的数额特别巨大,从一重罪处断,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然而,这种处理方式不符合法理的基本原则.从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关系以及法条竞合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当行为人的行为既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满足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时,就应当依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这样更加合理. 相似文献
119.
定罪过程的深化:从“三段论”到“循环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形式理性哲学现下的定罪三段论,并不符合实际的定罪思雏过程,即先前理解引导下的在刑法规范与犯罪事实之间循环,这就是诠释学所主张的循环论.形式理性三段论只是诠释学循环论的必然结果,故循环论扬弃和深化了三段论.三段论运用的是演绎推理,而循环论中的类推综合了设证、归纳和演绎逻辑,可见在方法论上,循环论同样深化和拓展了三段论. 相似文献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