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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具身认知理论是日渐兴盛于当代西方哲学界和心理学界的一股强劲的思想潮流。其基本原理在于,人脑能够借助镜像神经元系统模拟自己、他人和自然事象的形态、动作、意图及情绪状态等特征,进而内化外在信息、建构自我知识和获得社会认知能力。具身认知理论的具体形式包括:知识内化过程中的内隐模拟与信息转化情形;主体在本体知识建构及自我认知过程中的镜像自我观照、自我情感体验与自我意识体验情形;主体在知识外化过程中的思想意象四级转化程序即认知意象一身体意象一身体表象一符号表象一物体表象。研究具身认知理论不但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人类心智的运作机制,而且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人脑与电脑的根本差别,进而充实与完善人工智能的技术设计理念,对人们的认识论与方法论产生深刻的嬗变效应。  相似文献   
122.
姚瑶 《浙江社会科学》2022,(12):59-67+157
以自动驾驶汽车为代表的人工智能产品致害所涉犯罪主体复杂多样、前置性规范缺失,以及人工智能产品固有的自主与黑箱特性等问题给过失犯理论带来了变革的压力与挑战。传统过失犯理论、新过失犯理论以及客观归责理论都无法解决人工智能产品致害所涉过失犯罪认定问题。人工智能产品致害所涉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应当接受“法益保护优先,兼顾科技发展”刑事政策的约束与指引。坚持“法益保护优先”的基本定位,意味着要借鉴风险控制理论,以及客观归责理论中创设法所不允许危险与实现法所不允许危险的判断规则,进行客观层面是否入罪的判断;遵循“兼顾科技发展”的制约原则,则需要运用结果预见可能性理论中信赖原则等内容,进行主观层面是否出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123.
加强人工智能与马克思主义理论融合发展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就现有研究而言,学界对人工智能科学内涵的马克思主义解读、马克思主义对人工智能的理论观照和人工智能助推马克思主义事业发展的实践向度等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但仍存在人工智能与马克思主义理论融合发展问题意识不足、对话缺失、教育工作结合不紧密等问题。未来需要在辨识与辩证中明晰人工智能与马克思主义理论融合发展的问题域,在科技与文本中推进人工智能时代马克思主义理论话语形态建设,在阵地与场域中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等。  相似文献   
124.
125.
人工智能技术既是一项制度文明,也可能带来一定的制度风险。人工智能凭借其智能算法模型对人类思维的模仿,正在科研发明领域逐渐展现着具备脱离人类干预、自主创新的能力。但这种现代化的技术形态对法律所调整的诸方面社会关系产生了冲击。在智能机器自主发明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权利保护模式不明、侵权责任难以认定、市场竞争被破坏以及违反人类道德等社会风险。当前法律制度应从厘清权利保护模式、明确侵权责任主体与证明责任分配、规制反竞争风险以及加强伦理道德要求等方面进行积极应对,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以预防性治理理念为核心的法律运行体系,从而实现对人工智能自主发明风险的有效防控。  相似文献   
126.
127.
128.
什么是法律主体?谁可以成为法律主体?在区分实在论-非单纯资格说-群集论等有关法律主体概念的基本立场之后,力图发展出一套基于霍菲尔德权利义务类型理论的法律主体概念,将法律主体资格大致划分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义务能力三类要素。其中权利能力的资格不以具备意志为前提,但要以法律的独立尊重为前提;行为能力与义务能力要以具备意志为前提。在这种情况下,胎儿、动物、自然环境等新兴主体如果获得了法律的独立尊重,即便缺乏完整的意志,也不会因此丧失获得权利能力的机会,尽管它们很难具备行为能力和义务能力。人工智能具有明显工具属性,缺乏被法律独立尊重的理由,因此无法成为类似生物人那样真正的法律主体。拟制主体是被虚构出来简化语言表达的人造术语,并非权利义务最终意义上的承担者;基于表达和思维便利的考虑,不排除人工智能可以像法人、神灵、死者那样成为拟制主体。  相似文献   
129.
杨守晶 《理论界》2022,(8):59-66
人工智能作为新兴技术产物,已在社会上有广泛的应用领域。人工智能产生及其生成物引发的纠纷,引起法学领域对于人工智能及其生成物主体身份及保护的相关探讨。人工智能集中应用于知识产权领域,故应运用知识产权法哲学领域的基础理论,对上述问题进行法哲学的思考,从权利来源的角度判断人工智能及其生成物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正当性和保护的妥善性,进而规划对人工智能及其生成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路径。  相似文献   
130.
基础主义与融贯论关于知觉辩护的争论,使得"弱基础主义"存在可能。根据"弱基础主义",知觉信念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辩护,同时这些得到部分辩护的知觉信念可以获得相互的辩护支持,从而成为合理可接受的信念。"弱基础主义"不同于基础主义和融贯论关于知觉辩护的说明,并且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基础主义和融贯论各自面临的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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