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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大清律例》是传统法律的集大成者,但康乾时期仍开创了“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修例原则。近代中国发生“几千年未有之变局”,晚清政府反而停止了修例,表明传统的法律已经不能适应转型的近代社会。“以夷制夷”没能有效地治理外国人,反而丧失了“治外法权”。为废弃“领事裁判权”,晚清政府移植、模仿西方律师制度,启动中国法律近代化。近代西方将律师界定为自由职业者、律师公会为非政府组织,近代中国在定性自由职业者与社会组织性质的同时融合了中国元素,建构了国家与律师公会双重治理模式,规范了律师公会治理体系,建立了律师公会制度。  相似文献   
12.
民主与法治是"市民社会"不可或缺的要素,而以往运用国家与社会理论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律师是民间社会代言人,民国律师公会对民间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二者呈互动关系.近代"救亡"是律师公会与国家之间合作而非对抗关系的原因和内容,但又使律师公会承裁了不堪承受的历史使命,抑制了应有的维权与制衡国家权力过度扩张的使命.  相似文献   
13.
清末民初,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留学高潮.种种原因导致留学文凭的泛滥和假冒,对此现象以司法机关为代表的国家与以上海律师公会为代表的民间社会采取各种措施应对.近代政府的治理措施主要有:限制留学资格;指定管理严格、教学质量较好的大学,避免留学生进入盈利性"学店"、"野鸡大学";设立留学生监督、规定留学生文凭在大使馆注册;对归国留学生实行严格考验,量才录用.上海律师公会则配合国家采取入会介绍人制度,利用校友查验文凭真伪,核对校友名录,与毕业学校联系查看留学生档案,而且与上海司法机关配合实行对该地区律师统一监管.国家与社会的共同治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遏止了留学文凭泛滥与假冒的蔓延.  相似文献   
14.
袁哲 《兰州学刊》2009,(2):68-73
帝国主义列强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破坏践踏了中国司法主权的独立完整,但也把新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带入古老的中国,如律师、律师团体和律师制度。1912年,留日法科毕业生成立了上海最早的律师团体“中华民国律师总会”,但不久便宣告重组。同年12月上海律师公会成立,依法采用会长制。1927年,上海律师公会改组采用委员制。改组后的上海律师公会贯彻新的管理理念,采用新的管理模式,有效整合了上海律师群体,公会自身也得以发展壮大。上海律师公会的改组体现了中国法律在司法领域实现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型,是先进的司法制度同落后的社会形态逐渐融合的过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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