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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隋朝前期监察官作为监察制度的主体大都具有良好的素质,在谏诤皇帝、以匡君失、纠弹官邪、整饬吏治、维护封建国家法律政令的统一和实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隋朝前期政治清明,经济发展,出现被后代史学家称誉的"开皇之治",是与监察官们的积极作为分不开的,是监察制度正面效应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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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书·宋世轨传>所记高洋对大理少卿宋世轨所说的"台欺寺久",反映出北齐乃至整个北朝时期纠察和司法即御史台和大理寺这两个平行机构之间权力制约与平衡的关系.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大理寺或廷尉为审理刑狱的机关,而御史台为纠察百官的监督机关.两机构之间既存在着权力的分工和制约关系,其地位又有所差别.保持御史台和大理寺之间微弱平衡的均势关系,既有利于保证中国古代的司法公正,减少冤狱的产生,也是皇帝对司法机关乃至政府机构进行有效控驭的政治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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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江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6(11):295-299
宋朝中央政府的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审刑院)和御史台三个机关组成,地方的司法工作由州县的行政长官兼任。宋代建立了比较均衡的法政体制,在司法审判中充分体现了分权制衡的原则,所实行的鞫谳分司、录问与翻异别勘、皇帝决狱、宰相参与司法等制度,都起到了慎刑的作用;在这样的体制下,再复杂的案件也能得到妥善处理。但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长官参与司法,在北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下,必然最终使得司法沦为行政的奴婢,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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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法政体制的形成和演变述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刘长江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50(2):136-140
法政体制是伴随廷尉等司法机构和职官的设置而逐步形成的.战国秦汉是中国封建法政体制的形成期,隋唐是法政体制的发展期,明清是法政体制的完善期.直至清末中国封建的法政体制才告解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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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当前,我以为最大的危险在于腐败.而消除腐败的土壤还在于改革制度和体制.2012年3月26日,国务院召开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在会上讲话强调,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腐败.这个问题解决不好,政权的性质就可能改变,就会“人亡政息”.这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极为严峻的重大考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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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入主中原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封建王朝,其政制虽以承继唐宋政制为基础,但也具有十分鲜明的特色,在选任监察官员方面自然不会例外。本文着重对元代监控机制的台谏合一;宪职编制的扩大;品秩权力的提高;宪台自选权的争取;选任高层宪官偏重种姓家世,而中下层宪官则偏重才力;宪职之久任以及宪官考核、升转制度等;进行了全面的考察与论证。对其利弊得失也作出中允的评价。这对于认识元代政制的特点以及我国历代监察制度的承继与发展的相互关系是有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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