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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末年起至南宋,皇帝不断颁布制、敕,特许百姓对官吏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越诉”,形成了“特许越诉法”。“特许越诉”的对象是官吏侵犯百姓人身权财产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要求百姓履行义务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都是管理相对人即百姓,被告都是管理者即官吏。宋代“特许越诉”的受理机关一般为被告的上级司法或监察机关,管辖机关级别高;对“特许越诉”的审理与监察制度及对相关官吏的追责相结合,力度较大。宋代“特许越诉法”为中华法系行政诉讼制度之独例,彰显了宋代法制居于中华法系极高水平和世界同时期先进水平,其内容对当前法治建设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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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忠民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3)
关于宋代台谏制度发展演变的第一阶段,即北宋前三朝的状态,我已专文讨论①,本文则对第二阶段,即天禧元年(1017)至元丰八年(1085)间的台谏制度进行探讨。本来,从天禧元年至乾兴元年(1022)二月的五年多时间,应属前三朝范畴,但因天禧元年的别置台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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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忠民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6):61-69
宋代台谏制度发展到仁宗时期,形成了建员少、事权重、选择精的三大特点。本文仍从这三个方面,就哲宗至高宗时期的制度变化及实施状态进行考察。其结论是,此期台谏建员少、事权重的特点并无根本性变化,但选择精的传统却未能坚持,台谏官入选的资格要求被彻底放弃,皇帝亲除之制也演变为宰执拟除。台谏选任之制的变化,为宰辅控制台谏并进而操纵时局开了方便之门。至秦桧独相,本为加强皇权而设的台谏已完全成了他的工具,天子的“耳目之官”成了他的爪牙,台谏制度权力过高的隐患至此暴露无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