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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通过赣北Z村实地考察发现,基于宗族性村落特有的祖业观念,当地村民没有对土地私有化的想象,在对土地为国家集体所有的法律认知之外,他们还有一层非正式的土地认知——祖业权,这是一种特殊的对土地所有权的想象。不同于对个体私有的强调,也不同于村社集体共有,祖业权更具有宗族集体主义的意识形态。混淆了祖业与私产,处理不好祖业权与法律产权的观念冲突,土地纠纷就难以得到根本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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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旭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124-133
中国古代兴建公共工程使用民地,经历了换地、换地并减免税、保障坟墓房屋等附着物以及逐渐限制使用民田的发展过程。晚清,由于铁路等交通事业的助推,出现“购地章程”,购地程序更为规范化。这种“官府购地”并非平等主体间的交易,只是皇权专制下的恤民。清末至民国,西方的土地征收制度传入,土地征收在立法形式上更趋同于西方。然而,“平均地权”思想融入后的土地政策,让土地征收制度失去了原有尊重土地所有权的本质,成为服务于国民政府土地改革的工具。从“官府购地”到“土地征收”,取得人民土地的形式更为完善,但实质未有变化。 相似文献
47.
当前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主要表现为:流转价格偏低,固定不变;流转收益分配不合理;土地的农业用途被改变;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被侵犯等。其原因主要为: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所有权主体虚位;农民权益保护相关制度不完善;基层政府对土地流转的不当干预;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不健全等。为了加强对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的权益的保护,需要明晰农村土地产权,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归行政村一级农民集体所有,并完善相关制度;减少乡镇府的不当干预,强化乡镇政府对土地流转的指导与监管;培育县、乡两级土地流转市场化服务环境等。 相似文献
48.
论改进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条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光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8(3):28-32
我国现行的以抵押房屋火灾保险和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为主体的保险设计存在很多弊端,并不能实现保障债权和减轻债务人负担的目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只能是将抵押权人保险利益独立于所有权人保险利益,以保障抵押权的实现为核心,设计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综合比较国际上通行的几种做法,"抵押权人条款"的优势尤为突出,是我国抵押权人保险利益保险的理想选择. 相似文献
49.
闫建平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6):53-5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确立了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采取登记对抗要件。而在机动车挂靠运营活动中对第三者侵权行为引发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则与如何确定挂靠机动车的"所有权"有着重要的关系。车辆挂靠经营属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在对外关系上,应以车辆登记的被挂靠单位作为确定责任承担的依据,并与挂靠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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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资格是成员享受相应福利待遇和行使成员权利的前提,人民法院审理征地补偿费分配、集体收益分配等纠纷时应首先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成员资格。基于《民法典》对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分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集体所有权,成员资格应当分为农民集体成员资格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两者指向不同的本质关系与认定标准。成员资格认定属于集体自治范畴,立法与司法应当从集体决议角度尊重集体自治,并对涉及成员资格认定的纠纷作出合理裁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