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53篇
  免费   6篇
管理学   15篇
劳动科学   2篇
民族学   3篇
人才学   4篇
丛书文集   34篇
理论方法论   7篇
综合类   81篇
社会学   3篇
统计学   10篇
  2024年   2篇
  2023年   5篇
  2022年   7篇
  2021年   3篇
  2020年   7篇
  2019年   5篇
  2018年   2篇
  2017年   4篇
  2016年   2篇
  2015年   6篇
  2014年   6篇
  2013年   7篇
  2012年   10篇
  2011年   10篇
  2010年   8篇
  2009年   5篇
  2008年   14篇
  2007年   7篇
  2006年   11篇
  2005年   5篇
  2004年   4篇
  2003年   7篇
  2002年   4篇
  2001年   3篇
  2000年   4篇
  1999年   4篇
  1998年   2篇
  1997年   2篇
  1995年   1篇
  1992年   1篇
  1991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5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51.
长期以来形成的消费习惯、对国家宏观经济走势的预测、消费体制改革以及消费结构的升级等因素是形成目前公众“持币惜购”的消费心理的主要原因 ,为保持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国家在制定刺激经济增长的政策时 ,必须进行消费行为引导 ,促使居民合理消费  相似文献   
152.
用持续期管理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的可行性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利率风险的控制与管理已成为当今国际金融领域的重要课题.本文主要介绍利率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持续期),并通过分析得到结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系统内引进持续期工具还面临一些重要挑战,如贴现率、利率结构和各期现金流量的确定以及对持续期进行调整的手段和成本等.  相似文献   
153.
人才是支撑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人才价值问题是当前人才学研究中的重要理论问题之一。人才价值是指人才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以自身的属性满足社会和他  相似文献   
154.
155.
朱熹在修养论上注重"内外交养",修养过程的双重向度并重乃是其修养论的题中应有之义。朱熹认为在人性修养方面,既要致力于内在德性的塑造和培养,又要顾及外在言行举止的合宜与否,并且试图让二者达至"中和"。通过对朱熹"内外交养"思想的探究,一方面有助于我们全面地把握朱熹的修养论,另一方面也会对扭转当前不良的社会风气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6.
一名县级驻京办主任对能否撤销持观望态度,认为其工作很重要。赵林所在的驻京办,没挂牌子。在北三环附近,100多平方米的驻京办,其实就是赵林的租住地。没有许多驻京办的事事以领导满意为宗旨的  相似文献   
157.
本文利用生存分析技术对盯住汇率制度的持续期进行了实证研究。本文收集了23个国家48个样本数据。考虑到不同退出模式下经济体的不同表现,将样本国家分成了两类:贬值性退出模式的国家和非贬值性退出模式的国家,然后使用非参数方法和半参数方法,对这两类样本群体分别估计了危险率、基线危险函数和影响因素的系数。实证结果表明。两种退出模式下的决定因素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盯住汇率的持续期是决定退出模式和退出可能性的重要决定因素:贬值性退出的可能性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的增加,而非贬值性退出更容易发生在盯住汇率制度的早期;此外,某些决定因素在两类退出中表现迥异,比如,金融深化程度的提高会增加贬值性退出的可能性,但却降低了非贬值性退出盯住汇率制度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58.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作为概括条款打通了强制性规定干预法律行为效力的通道,监管规则作为强制性规定的表现形式在干预股权代持效力时具有正当性。需要指出,现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方法仅能解决公法规范进入私法领域的源头问题,无法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提供指引。相较之下,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为判断股权代持效力提供了规范路径。因此,对于股权代持无效认定需要从比例原则的子原则进行展开,即进一步确认无效手段有助于实现强制性规定规范目的、强制性规定干预股权代持效力具有必要性、认定股权代持无效满足均衡性要求。在操作层面上,为了研究方便,可将司法实践中股权代持行为细分为变换股东身份形成的代持、虚伪表示型的代持、变换行为类型的代持,最终经比例原则层层过滤之后才可将严重违法代持行为认定为无效。同时,在判定违法代持效力时,应当注意区分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之行为的不同,只有监管规则规范目的在于限制、禁止法律行为本身时,才有必要干预法律行为效力。至于股权代持法律行为之行为的效力,可直接依据公法规范处以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考虑到无效规制技术作为限制私人自治最为严厉的手段,对于股权代持无效的认定应当予以缓和,即在认定股权代持无效时应当进一步判断是否存在部分无效、相对无效、向后无效等效力形态,而不必受到绝对无效的限制。此外,在处理无效后的获益返还时,应当注意区分控制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差异,并按照"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制度进行清算。在法律制度的安排上,实际出资人不得请求返还股权及收益,但股款本金及利息未发生终局性转移的,则不在此限。此外,基于法秩序相统一的要求,虽然受领人能够在诉讼上排除返还获益的法律效果,但仍然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甚至被追缴受领物。为了法益保护的特殊需要,若名义股东为主要过错方或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可例外允许返还,此时才有可能适用折价补偿以及损害赔偿规则。同时,为避免背信获益、违法获利的情形发生,在认定法律行为无效时,可由法院向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让行为人接受公法惩处。  相似文献   
159.
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视角出发,探讨了我国邮电通信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及其对法制环境的要求,指出我国应加强国家邮政电信立法,建立健全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邮政电信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