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464篇 |
免费 | 14篇 |
国内免费 | 2篇 |
专业分类
管理学 | 41篇 |
劳动科学 | 6篇 |
人才学 | 6篇 |
丛书文集 | 123篇 |
理论方法论 | 19篇 |
综合类 | 261篇 |
社会学 | 22篇 |
统计学 | 2篇 |
出版年
2024年 | 4篇 |
2023年 | 8篇 |
2022年 | 11篇 |
2021年 | 15篇 |
2020年 | 9篇 |
2019年 | 20篇 |
2018年 | 3篇 |
2017年 | 10篇 |
2016年 | 11篇 |
2015年 | 19篇 |
2014年 | 41篇 |
2013年 | 37篇 |
2012年 | 40篇 |
2011年 | 27篇 |
2010年 | 21篇 |
2009年 | 37篇 |
2008年 | 28篇 |
2007年 | 23篇 |
2006年 | 21篇 |
2005年 | 20篇 |
2004年 | 18篇 |
2003年 | 15篇 |
2002年 | 10篇 |
2001年 | 16篇 |
2000年 | 7篇 |
1999年 | 4篇 |
1998年 | 1篇 |
1997年 | 3篇 |
1996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48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71.
罗璀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6(5):565-571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了对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在法律层面上基本消除了律师为被追诉人进行辩护的障碍.这就对刑事辩护的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应在现有的对辩护权保障以及对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开拓新的研究领域.“有效辩护”是英美法系国家对律师进行辩护活动的过程和产生结果所要求达到的一种标准.“有效辩护”在我国的引入,首先要阐释清楚概念内涵,其次要界定衡量标准,同时还需通过评估机制等一系列配套措施使之具有可操作性.这些配套措施包括加强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的管理和监督、确立律师进行“有效辩护”的积极动力机制等. 相似文献
172.
马晓庆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24-27
基于诉讼职能区分理论,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应当保持一种"动态平衡",即辩护行为应着重防御、适度对抗、全程进行。符合这三项要求的辩护行为经法律确认后应上升为被指控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这些诉讼权利统称为辩护权,它们互相衔接、有机结合构成辩护权体系。 相似文献
173.
朱桐辉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5):77-86
会见权既是嫌疑人权利也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它有助于嫌疑人辩护能力的提高和律师辩护活动的展开。在司法实践中,会见权行使走入困境:会见启动难,会见需经批准成为常态,会见的主体、时间和次数受限,会见受监督。2007年修订后的《律师法》对会见制度作出了改革,确立了会见时仅凭“三证”规则,明确了“会见不受监听”规则。但其效果并不佳。而这一切的关键原因在于侦查组织和侦查程序的“诉讼化”的缺失。因此,我国会见制度再改革的重点也就在于,相应的侦查辩护救济体系的建立、看守所的中立化以及侦查阶段司法审查的建立。 相似文献
174.
175.
176.
石卫东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3(2):100-105
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缺失是律师刑事辩护率逐年下降的重要原因。当前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缺失现状主要表现为言论豁免权缺失、作证豁免权缺失及向法庭提供出示证言、材料失实豁免权缺失等方面,究其原因主要为观念因素、司法体制因素、法律因素等,对此可从相应的三个方面采取对策,从而促使和确保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真正得到实现。 相似文献
177.
178.
谢炳城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2,(2)
[案情]
2015年8月,在山东泰安工作生活的高某入职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并被派遣到泰安市泰山区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高某的工作地点为泰山区,并约定劳动争议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8年2月,劳务派遣公司单方面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高某诉至泰安市泰山区法院,劳务派遣公司向该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 相似文献
179.
2014年11月16——19日笔者参加了全国第二届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取得了二等奖,虽然距离一等奖和特等奖还有一定的差距,但参加大赛的经验是我人生中又一笔宝贵的财富,在这个过程中我收获了竞争的乐趣,感受了坚持就是胜利的真理。摩砺以须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暨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决赛分为理论知识、实操技能、职业能力展示三项考试,赛期两天半。赛前两个月 相似文献
180.
历史上儒佛道三教开展对话的基础前提是在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儒家思想实现了制度化,有了政治和社会上的客观形态,这样儒佛道三教对话的形式便表现为儒家以独尊的地位对佛家和道家的政治、社会功能价值进行评判。而佛家和道家面对儒家的评判则在儒家的独尊地住面前对自身存在的政治和社会合法性进行辩护.对话的性质是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的沟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