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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官继慧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1):43-48
法律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法院的法官则代表着正义。随着行政机关被赋予了行政裁决的准司法权力,主持行政裁决的行政官员们也日趋受到关注,因为他们职责的履行同样也决定着正义是否能被真正实现。美国行政法官在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虽然他们没有普通法院的法官地位显赫,但由于其在实现正义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行政法官越来越倍受人们的尊重。 相似文献
52.
《海牙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公约(草案)》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其生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8(1):63-68
我国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制订《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公约》关于知识产权问题时,应采取以下立场:(1)除版权及其相关的邻接权外,应尽量将其它知识产权权利有效性案件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以外;(2)原则上应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排除在公约的调整范围之外,如果不能排除,则应当限制当事人的选择范围:即只能在侵权行为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之间进行选择;(3)对于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可以允许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4)其它知识产权案件应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53.
张崟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40(2)
随着世界经济、文化交流的不断发展,国际间的关系日益复杂,国际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突就不可避免.各主权国家应该在根据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主要原则的基础上,从维护本国和本国公民的利益出发,就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个方面客观地分析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原因,缔结和参加统一的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国际条约,调整国内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相关立法,以确定对自己有利的国际民事管辖权,促进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54.
蔡东丽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2):80-82
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审查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制度,普遍认为这一制度首先起源于美国。司法审查机构一般可分为普通法院和宪法法院两种,通过具体审查、抽象审查、宪法诉讼等方式进行。在不同的审查模式下,用判例、惯例或制定专门法律来保障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55.
试论英国刑事诉讼中的陪审团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牟军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7)
本文以英国刑事司法传统和现行法律为基础 ,结合英国的实际情况 ,对陪审团制度在英国刑事诉讼运作中的五个方面的基本问题 ,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介绍和评述。其中重点叙述和评论了陪审团在英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 ;陪审员的任职资格 ;陪审团与法官的职能划分 ;法官在陪审团审判中的作用以及陪审团在英国刑事诉讼中的积极意义等。同时明确指出了英国陪审团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及其局限性。通过本文的探讨 ,旨在对英国陪审团制度有一个客观、全面的了解 ,以期在吸收和借鉴英国的这项制度中采取更为务实和慎行的态度 相似文献
56.
陈涛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0(1):1-8,47
随着公众环境意识、公民意识与法律意识的提升,环境抗争事件时有发生,底层社会日益重视通过依法抗争维护自身权益,但时常遭遇"法院不受理"困境。它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法院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决,二是鉴于案件的敏感性等因素,法院不愿受理或不敢受理。其中,后一种类型的"法院不受理"源自利益链条或行政干预,主要存在于环境受损者的抗争维权、环境公益诉讼以及行政诉讼等环节。"法院不受理"产生了深刻的社会效应,导致环境公正受阻、司法认同危机、信访洪峰压力增大,并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法院不受理"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为破解"法院不受理"提供了重要的社会契机,但关键还在于推动司法独立。 相似文献
57.
应永宏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8,(6)
“法院拒不执行生效判决”问题,尽管我国的立法尚未涉及,但却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问题,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本文分析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行为的危害性及其产生原因,并探讨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对策。 相似文献
58.
作为一种理念,能动司法为我国社会转型期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提供了理论支持.调解领域的能动司法具有广泛的实用性.以此为指导,需要秉承法治所应有的自由、公正、效益等基本价值,立足于现阶段纠纷特点和当事人的解纷需求,为人们提供一种以国家公权力为依托,以实体规范、程序运行、诉调对接为基本维度的法院调解机制. 相似文献
59.
李某为某公司员工,2012年3月12日至13日没有上班,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认定李某旷工2天,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虽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已告知员工,内容也并无违法,但对旷工2天即被解除劳动合同过于苛刻,缺乏合理性。对李某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予以支持。法院支持李某的依据是,江苏省高院和江苏省仲裁委于2009年12月14日印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