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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道锐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6(4):62-66
我国的器官移植法规赋予了器官捐献人对其已作出的器官捐献意愿以撤销权,但若从民法理论上对“撤销权”与“撤回权”进行界分,则应称此项权利为“撤回权”。器官捐献的撤回非是使器官捐献不生效力,乃是停止对器官捐献意愿的追求,该项权利的行使只能是捐献主体在其生前或器官植入受体之前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行使。赋予器官捐献人撤回权在于尊重其自我决定权及体现民法所蕴含的价值。器官捐献者行使撤回权后,在活体器官捐献中捐献人恶意撤回致使受体死亡或严重身体损害时需要赔偿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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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燕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37-41
撤回公诉权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撤回公诉的时间以及案件选择体现检察权与审判权的冲突。撤回公诉程序中也存在检察权与当事人权益的冲突。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公诉具有形式核准权。撤回公诉的时间应限定在一审中合议庭评议之前,并适当限定撤回公诉的案件范围。撤回公诉程序中应该赋予被害方对实体性撤诉案件的申诉权,被告人有权申诉并应立即被解除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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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定向广告中,网站等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会利用cookie或类似技术收集和使用用户的在线活动信息,从而有可能侵犯用户的隐私权、知情权和选择权等民事权益。2015年"中国互联网定向广告纠纷第一案"中司法救济的不力折射出监管和立法的缺位,导致法院无相关指引可参考、无适当法律条款可依据。有代表性的国外实践表明,规制互联网定向广告的核心法律规则主要包括获取用户同意的默认规则、"禁止追踪机制"、用户同意的撤回权、信息披露或说明义务以及对儿童给予特别保护。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当前可行的做法是明确监管部门并由其采取监管措施、明确法律依据并确立核心法律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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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自治并不能证成二审撤诉权的自由行使,《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57条也不能成为二审撤诉权的规范依据。二审撤诉权必须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的规定》第191条为适用依据。在原告申请撤诉、被告同意撤诉且生效判决尚未确定等要件之下,方可允许原告撤回起诉,且应通过禁止再诉防止原告滥用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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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撤回公诉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但撤回公诉在制度在许多方面存在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立法上有缺位、权力配置不合理、当事人无知悉权和异议权、撤回公诉后案件处理程序缺失、撤回公诉的时间不科学、撤回公诉的情形不合理、撤回公诉的法律效力不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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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代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其扩大了意思自治的范围。一方面商人繁杂的商事事务使其不能事必躬亲,而从事某项商事代理的代理商其专业性、技术性又是商人所需要和信任的。这样商人可以不亲自行为,仅通过代理人代理其法律行为就可以坐收法律行为的后果。代理关系建立在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信任基础至上,布莱克法律词典将代理定义为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受托信义关系。因此,代理关系就可因信任基础的丧失,而单方撤回代理权限,从而终止代理关系。目前,我国有关商事代理的法律制度尚未形成系统、完善的法律体系,有关商事代理权限撤回更是没有系统的规定。商事代理权限的撤回即意味着代理关系的终止,其不仅涉及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且还对第三人法律关系产生影响。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良好秩序,平衡代理人、第三人之间的利益,有必要对商事代理权限撤回的相关法律问题予以研究,以期使商事代理制度系统,而最大限度的发挥商事代理制度的优势,促成交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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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撤诉,是指存民事诉讼中.原,占或上诉人向法院撤回已成立之诉.不冉要求法院对他于被告或被卜诉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做出裁判的诉讼行为.民事主体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乍争议时,有权以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来解决纠纷。但是,存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可能出于多方面的原因.比如可能因达成与对方当事人的和解或者可能意识到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能被法院认可,再继续诉讼已毫无意义。为了避免负担继续诉讼所带来的财产之损和精神之累而主动撤回已成立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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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消费者保护工具。但因其与传统民法理论存在冲突,我国理论界对该制度的正当性一直存在争议。行为经济学的有限理性理论为消费者撤回权。这一理论在解释消费者撤回权与契约自由原则冲突的同时,论证了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