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1058篇 |
免费 | 55篇 |
国内免费 | 48篇 |
专业分类
管理学 | 113篇 |
劳动科学 | 7篇 |
民族学 | 4篇 |
人才学 | 14篇 |
人口学 | 3篇 |
丛书文集 | 296篇 |
理论方法论 | 39篇 |
综合类 | 570篇 |
社会学 | 91篇 |
统计学 | 24篇 |
出版年
2024年 | 24篇 |
2023年 | 109篇 |
2022年 | 108篇 |
2021年 | 75篇 |
2020年 | 50篇 |
2019年 | 63篇 |
2018年 | 40篇 |
2017年 | 28篇 |
2016年 | 38篇 |
2015年 | 30篇 |
2014年 | 53篇 |
2013年 | 74篇 |
2012年 | 61篇 |
2011年 | 63篇 |
2010年 | 59篇 |
2009年 | 51篇 |
2008年 | 61篇 |
2007年 | 41篇 |
2006年 | 28篇 |
2005年 | 20篇 |
2004年 | 9篇 |
2003年 | 14篇 |
2002年 | 12篇 |
2001年 | 14篇 |
2000年 | 14篇 |
1999年 | 5篇 |
1998年 | 4篇 |
1997年 | 4篇 |
1996年 | 2篇 |
1995年 | 1篇 |
1994年 | 2篇 |
1993年 | 3篇 |
1991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16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31.
张琴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3):14-23
在“互联网+”时代,公民信息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分析网络条件下的公民信息安全保护的法理基础和重要性,结合“互联网+”时代信息安全保护的特殊性,探讨我国公民信息安全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从法律层面及管理与技术层面提出我国公民信息安全保护法律制度的设计方案:我国应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立法内容和结构,形成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合力,以提高法律保护公民信息安全的效果。同时,应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提升个人信息保护的技术,加强公民普法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共筑公民信息保护的屏障。 相似文献
32.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侵害私密信息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民法典》将私密信息当作隐私权的保护对象,隐私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适用的是过错原则。故个人信息权益与隐私权不可避免会发生重叠保护,亟待厘清。其中,因侵害私密信息构成侵权时,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反之则适用过错原则,但为充分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应降低信息主体对过错要件的证明标准。为了避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滥用以及平衡信息主体与侵权主体之间的利益,应在对精神损害的“严重性”有所要求的同时降低对其认定的标准。 相似文献
33.
特定行业中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英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1):33-36
信息社会里,调和个人信息流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通过对大众传播、征信行业和医疗机构三个特定行业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案例分析,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问题作了思考: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个人经济生活、社会互动的基础,对个人信息的立法必将推动整个信息化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国家应在吸收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经验的基础上,加快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进程,消除立法藩篱,促进信息流动与信息保护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34.
35.
36.
针对"互联网+大数据"优化电商配送服务质量问题,明确不同收货方的质量需求稳定性,引导电商根据收货方不同质量敏感性提供相对精准服务,提升配送服务质量。模拟投票结果的形成过程聚类得到收货方对服务质量偏好的记忆性特征:(1)"无记忆"型收货方;(2)"记忆"型收货方;(3)"不确定"型收货方;(4)收货方总体。进一步推导不同规划类型求解空间,设计得到"无记忆"型收货方动态规划精确求解方法,及其他三种类型近似求解粒子群算法。研究过程中,配送资源质量感知度被嵌入到模型约束;"无记忆"型收货方的质量需求规划问题转化为零库存策略最优解问题,进而证明存在精确解;"记忆"型收货方呈现出对质量感知的累积;"不确定"型收货方模型通过赋值即可得总体收货方表达式。结果表明:数据驱动研究框架借助大数据资源,使得电商更易通过收货方的质量偏好设计更加匹配的配送方案;不确定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投入成本的利用率更高;通过特征分类的方式,尽可能地抽取能够精确最优化的部分,缩小NP范围,提高整体求解的精确度。 相似文献
37.
周克放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1(3):57-62
近年来网约车平台的信息管控问题受到较多关注。网约车属于服务提供型电子商务平台,具有更强的人身安全保障需求,以区别于以实物商品为交易标的的商品提供型电子商务平台。网约车平台对于服务提供过程中的驾乘信息有强大的管控能力,同时也需承担承运人责任。《电子商务法》为电子商务平台直接或间接设定了信息披露义务,在《电子商务法》未明确规定或仅做原则性规定的情形下,网约车平台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相应信息做单独处理以满足乘客、利益相关人和国家机关合法的信息披露要求。在一般情况下,网约车平台需向一般公众提供平台信息与平台内经营者信息,特别是法律要求的基本信息,而在特殊情况下,网约车平台不仅需要提供相应个人信息与运营信息,还需满足披露质量上的即时性和全面性要求。 相似文献
38.
39.
40.
陈梦寻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1(6):40-48
中英个人信息犯罪的差异表现在诸多方面。立法模式上,英国采罪群模式,《2018数据保护法案》共规定了13个罪名,可分为四大罪群;我国采单一罪名模式,《刑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统一规制买卖、提供与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定罪模式上,英国检察官与ICO均有权起诉,警告是案件分流的重要措施;我国以司法解释细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追诉标准,“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犯罪构成上,两国在个人信息的定义、犯罪主体、行为方式、主观过错上存在异同。刑事责任上,英国只配置了罚金刑,我国配置了自由刑和罚金刑。未来,个人信息犯罪将围绕具体的个人信息权利、义务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