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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江西社会科学》2018,(5):187-194
安全生产问题是我国重要的社会问题,改革开放后对其刑事规制逐渐趋于严厉。不过,安全生产的刑事规制一向更侧重于事后的"惩罚"而忽视了事前的"预防",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也有不合理之处。尽管近年我国安全生产呈好转趋势,但尚未从根本上实现对安全事故的有效控制,当前仍应保持适度"从严"的规制路径,立法应秉承惩罚与预防并重的理念;通过增设危险犯彰显刑法的预防功能,增设单位犯罪和罚金刑、内部干预等处罚措施以完善刑事法律制度;厘清相关生产安全犯罪的界限,正确看待生产安全犯罪的刑罚力度问题。  相似文献   
132.
愈来愈复杂的社会生活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心理压力,使得自杀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基于社会纷繁复杂的特征,不光有自杀者个人实施自杀,其他自杀参与者自杀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因此,有必要对自杀参与行为作出法律界定并且研究其是否具有可罚性。先对自杀参与行为进行法律界定,再探讨不同种类的自杀参与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且对具有可罚性的自杀参与行为的刑事立法进行评述。  相似文献   
133.
谢红星 《学术界》2022,(7):63-73
新《行政处罚法》拓展了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行为是具备责任能力的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事实成立,但依法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从形式上看,不予行政处罚行为是非常轻微的违法行为;就实质而言,不予行政处罚行为是没有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没有处罚必要性的违法行为或没有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具备了违法性却欠缺了当罚性。基于“违法非常轻微”的形式特征,法定责任为人身自由罚、资格罚和较大数额财产罚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处多种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故意实施而且主观恶性较大的违法行为,以及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不是不予行政处罚行为。同时,结合和运用一线执法经验,从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令改正”规定、“可以处罚”规定、对当事人主观过错的特殊规定中发现不予行政处罚行为。  相似文献   
134.
中国古代有慎刑慎狱的法文化传统,这一法文化传统经历了理论奠基、宏观立论、付诸司法实践之漫长的流变历程,贯彻始终的则是明德慎刑的理念。本文试图在梳理慎刑理论演变发展之过程的基础上,对慎刑与重德缘何能达成共识,作出法文化学的解析。  相似文献   
135.
“德主刑辅”是儒家法律思想的经典命题,而且是传统中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对古代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考察“德主刑辅”的历史发展,以现代视角审视其基本内容,为依法治国的不断完善寻找可资借鉴的传统本土资源。  相似文献   
136.
论外国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故意或过失使自己置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然后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导致构成要件的实现。原因自由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学者们依据不同的理论根据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但无论哪种学说似乎都有其缺点。目前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承认其可罚性,但具体采取的立法例却有不同。尽管有上述国家的立法,但原因自由行为诸多理论上的问题仍未解决,如处罚对象、主体范围、罪过形式等。我国现行刑法未规定原因自由行为,但从法感情以及法秩序来说,应当对此种情形作出规定,以切实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至于理论上的争论可在所不问。  相似文献   
137.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的原则之一,这一点已为我国行政法学界所公认。界定此原则应侧重“一事”为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以此明确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关系,避免出现执法中的相互推诿。同时,也会防止某一行政机关徇私对一违法事实作过轻处罚,又以“一事不再罚”原则拒绝其他机关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138.
论法人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人犯罪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衍生物。法人团体的局部利益与国家、社会整体利益以及公民个人利益的冲突 ,是产生法人犯罪的社会基础 ;新的实用主义的刑法观是产生法人犯罪的刑事哲学基础 ;在法人化的社会中 ,以实在说为主导的法人性质的认识 ,解释了法人构成犯罪的主客观基础 ;整体责任观念的确立 ,使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完全有别于专制主义社会的株连责任 ;两罚制的刑事责任方法 ,为追究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选择了途径。由此 ,构筑了法人犯罪立法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39.
由“明德慎罚”发展到“德主刑辅”,是《吕刑》司法伦理思想的基本内容.具体措施多种多样,核心是“明德于刑之中”.“德主刑辅”思想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制实践的一个传统,在现代中国的法制建设中仍有不可忽视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40.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通过立法形式确立“首违不罚”制度,这是推动人性化执法和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一体化建设的创新性举措。但由于相关立法实施时间较短,所以理论上对“首违不罚”制度缺乏统一认识,实务中各执法部门适用“首违不罚”制度缺乏统一标准。特别是对“首违”的界定和适用均有所不同,从而导致裁量结果差异较大。“首违”的界定和适用,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和比例原则,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基础,从时间要素、首次认定、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再犯情形等五个方面进行具体认定和适用,从而促进“首违不罚”制度发挥功能作用,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行柔性执法,进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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