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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限制公司转投资对象的规定限制了公司的权利能力。随着经济的发展,如果一味遵循对权利能力的限制,就会影响公司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自主发展。本文借鉴各国立法趋向,结合我国经济现状,提出了我国应允许公司向其他企业法人和合伙企业或无限责任公司转投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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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是我国法律所面临的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我国现行民法不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 ,从而导致了胎儿的很多利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不利于胎儿出生后的健康成长。建议未来民法典在某些方面赋予胎儿特殊民事权利能力 ,并明确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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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主要包括有财产权和人格权,对其限制主要从法人权利能力性质、法律、目的三个方面进行。就性质限制而言,是指其不享有因自然人之身份而专享的权利与义务;法律限制集中在公司法中关于转投资及其担保方面;目的限制主要是超出章程经营之权利能力的限制,其从动态的角度对法人的行为予以限制和改正,贯穿于法人经营活动的始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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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制度的核心,是法人得以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独立地参与社会交往的理论支撑.然而,权利能力本身包含了两种不同性质和作用的能力要素,长期以来未能将其区分开来,导致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引起了不少争议和矛盾.权利能力分层理论就是将权利能力划分为抽象权利能力和具体权利能力,前者赋予法人以主体地位,后者限定法人的具体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的范围.权利能力、人格与分层理论的关系十分密切,权利能力分层理论可以在公司越权行为、公司人格否认和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等领域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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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录见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6(6):78-81
传统的行政许可性质理论由于没有正确地解决权利和权利能力的关系及其性质问题而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对被许可人而言,其获得许可的目的是享有和行使特定的权利,而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又是以享有权利能力为前提的。从权利和权利能力的关系看,行政许可的实质应是“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依法授予一种特殊的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 相似文献
16.
我国民法总则应当正视家庭的民事主体地位.家庭是一个稳定的亲属团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独立意思能力,符合合伙理论,类似其他组织.将家庭构造为民事主体之时,我国民法典应当以表见代理制度来协调处理个体独立人格和家庭团体人格之冲突;以承认家庭名称权和名誉权的方式来化解个人名义与家庭名义之下具体人格冲突;以家庭债务的清偿范围来划分家庭共有财产范围;以农户"准"权利主体的转正来名正言顺地主张两种用益物权;以替代责任的发生来确定由家庭承担特殊侵权责任;以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表见代理制度综合衡量是否由家庭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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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围利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
罗马法上的人格同时规定了人在公法与私法上的主体地位,是一种通用型人格,因此罗马法上的人格是法律主体资格而非权利主体资格。德国法上民事人格采取的是权利能力理论,而商事人格采取的是商人身份人格理论,即商人既是一种身份,又是商事主体,商人在获得商人身份的同时获得商事人格,成为商事主体。某一主体可以同时获得多重人格面具,也可以仅仅获得单一人格面具。民事人格、商事人格等独立的类型化人格所形成的人格多重性,其缘由在于诸法合一向诸法分立的转变以及社会分工加深了完整人向局部人的蜕变。现代人格理论的缺陷在于将民法上的人当作法律上的人,试图以局部人(民法上的人)替代完整人(法律上的人),将类型化人格(民事人格)作为通用型人格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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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62-72
死者人格保护问题上存在诸多理论解释方案,其中以"近亲属保护"说为通说。《民法典》颁布后,该问题既有解释方案或因存在理论体系上的漏洞,或因不再符合现实的保护要求而无法通过逻辑周延性标准、体系严密性标准及客观现实性标准的三重检验,亟须构建新的理论诠释框架。死者人格保护的价值基座在伦理领域,表现为一种普遍的道德义务为所有生者遵守,该道德义务通过上升为法定义务的方式为民法吸纳。以《民法典》第994条为一般条款,第185条为特殊条款可以构建起死者人格保护的规范体系,条文表述不同反映现实不同的伦理取向,但不影响二者统一于共同的公共利益维护之目的。以此为基础,未来死者人格保护的规范体系存在进一步类型化的潜力及可能。 相似文献
19.
在公司的设立和清算过程中,公司权利能力是值得注意的问题。这两个特殊的过程在司法实践中常引起混乱。如果从法理上明确了在这两个过程中公司权利能力的理论问题,就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难题。 相似文献
20.
论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夏雨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6(2)
现有民法规定只有出生后的自然人才是人,但出于保护胎儿权益的合法需要,又在实际操作中承认胎儿也是人.从而导致了胎儿既是人又不是人的逻辑矛盾.这种逻辑矛盾产生的根源在于将人格和权利能力两个概念等同,仅仅只采用人格(权利能力)概念来规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解决此问题的办法是区别人格和权利能力两个概念,赋予权利能力不同于人格的含义,授予胎儿以民事主体地位,使其拥有人格而成为人;同时规定,胎儿所具有的权利能力与出生后的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不同.这种制度设计,可以平等和有效地保护胎儿的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