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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厥官职中,设因领兵而独树一帜,致使唐朝于贞观四年为突厥设置羁縻州时,就依据颉利可汗、突利可汗、沙钵罗设苏尼失等三大突厥势力的范围而划定行政区划。传世碑文、史料均明确记载顺州、祐州、化州、长州、北开州、北抚州、北宁州、北安州等都督府是同时并置的。颉利可汗曾于大利城置牙,后来的定襄都督府的治所就治于大利城。云中都督府治于云中故城。贞观十三年,定襄、云中二府并废。十七年,两府复置于灵、夏地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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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第八册,第213页所收《二圣庙碑》,题为"北周刻",无具体年月。细读碑文,发现此碑并非南北朝时期的北周所建,而应是五代后周建造,且有制作的具体时间。或许因首题有"大周潞州大都督府泽州陵川县龙川、普安、鸡鸣等三乡共造",编者遂误以为"大周"指北周,其实不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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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静 《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4(2):49-52
有唐一代,对边疆地区的管理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前期实行以政治控制为主的都护府、都督府体制,后期转变成为以军事控制为主的军城节度使体制。发生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是朝廷势力的下降以及边疆形势的变化:吐蕃崛起、后突厥政权的建立、东北各族的反抗,使得边疆地区的驻军大增,节度使体制建立起来,都护府、都督府以及羁縻府州都被纳入到节度使的体制当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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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咸亨三年西州都督府下军团符》为一件下发给校尉团的符文,符有逐级下行的特点,西州都督府并不能下符给校尉团。州府司马有判理州、府事务的职能,在文书处理中职掌通判,也可行判文书,但并不参与文书处理过程中发付、检请、勾稽等环节。“下军团符”中司马负责签发文书,与州府司马职掌不符,而折冲府司马在文书处理中掌付勾稽和判理府务,可以造立签发文书。文书中钤盖的印章为三列布局的方印,与西州都督府之印的两列布局不同,首字为“左”,而咸亨三年西州仅有前庭府属左卫系统,印文应为“左领军卫前庭府之印”。下军团符实是一件前庭府下发给其辖下机构某校尉团的符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