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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群体诉讼中,民事诉讼主体与民事主体发生分离.各国的群体诉讼制度在解决当事人适格问题时采取了不同的做法.美国集团诉讼以实现公共利益为诉讼目的采取"默示授权"的方式赋予代表人诉权.德国团体诉讼制度为实现对一定公共利益的保护以法律的直接规定赋予团体诉权.日本则通过"明示授权"方式表明了其在解决群体争议时对私人利益的侧重保护.而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在具有自身特色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反思和改善的问题. 相似文献
992.
所谓撤诉,是指存民事诉讼中.原,占或上诉人向法院撤回已成立之诉.不冉要求法院对他于被告或被卜诉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做出裁判的诉讼行为.民事主体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乍争议时,有权以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来解决纠纷。但是,存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可能出于多方面的原因.比如可能因达成与对方当事人的和解或者可能意识到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能被法院认可,再继续诉讼已毫无意义。为了避免负担继续诉讼所带来的财产之损和精神之累而主动撤回已成立之诉. 相似文献
993.
王伶俐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2(3):56-59
在我国入世后赶写反垄断法的同时,确立反垄断法的诉讼程序保护同样至关重要。而在我国,这一新型诉讼的性质和相关理论问题也要加以解决。分析了这种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不同之处,指出其与传统的“经济诉讼”的区别,提出实质意义上的经济诉讼即“社会经济诉讼”的观点。 相似文献
994.
夏霆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33-35
民事诉讼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纠纷 ,这使得实体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通过诉讼主体的处分权得以在诉讼法中延伸 ,诉讼契约正是诉讼主体在对抗中对共同利益的选择 ,同时 ,法官的促进与监督又是它存在的最终保证 相似文献
995.
李明发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2)
著作权客体虽具有价值,但因系无形财富,从而给确定著作权侵权诉讼中的赔偿额带来困难。笔者认为,在修改和完善我国《著作权法》时,应对此问题加以明确,以便于操作。具体设想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基本标准,以法定赔偿作为必要补充。被侵权人所受损失难以计算的,适用法定赔偿,但宜只规定法定最低赔偿额,而对其上限不作规定。具体判定时,可考虑侵权种类、情节、后果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著作权侵权中不宜确立精神损害赔偿,但如侵犯著作权而确实给被侵权人造成精神痛苦的,可作为后果严重而在赔偿额确定上予以体现 相似文献
996.
王祥修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2):44-45
新《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认的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依据。一、天罪推定原则溯源“无罪推定”是针对“有罪推定”提出来的。在封建专制时期,刑事诉讼实行“有罪推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被确定有罪之前,就被作为罪犯对待,也就是说,只要某人被指控、被怀疑为犯罪的人,他就是罪犯,若不供认,就要受到极其残酷的刑讯逼供,直至把供为止。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为反对封建司法“有罪推定”的专横推断,提出了无罪推定原则。十八世纪意大利著名的启蒙思想家… 相似文献
997.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47-52
诉讼经济与人身危险性是决定刑罚从宽与否的重要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植于实体刑罚从宽制度,主要通过程序的进一步简化来达致诉讼经济,并以此作为从宽的依据。程序的分流与简化主要应归功于简易与速裁程序本身的作用,与认罪认罚并无直接的关联性,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却规定了较其他从宽制度更"宽"的从宽范围与幅度。认罪认罚存在着"认不认"与"认多少"的层级性,应以诉讼经济与人身危险性为量度建立整体性的认罪制度,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998.
廖浩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12):97-102
[提要]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具有某些特殊的程序设置,也适用若干特别原则;但这些程序设置仅为诉讼调解制度活性的表现,上述原则也只是革命时期传统司法政策的延伸,均非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实质差异点。据此以诉讼上和解效力的理论框架作为参考系,我国诉讼调解有既判力,但其与判决既判力不同,其根源在于我国将调解与判决完全等同。诉讼前调解类似于民事和解合同,不发生既判力,其瑕疵的救济适用实体法规定。诉讼中调解的效力瑕疵的救济渠道未能顾及调解及其效力的特殊性,宜予补救。救济制度对于我国调解效力的判定与相关观点的评价又会回溯地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999.
洪登光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2(1):127-135
“谋利型”诉讼维权是实践中较为普遍的现象,学术界对其生成和维系机理的研究较为有限。在以实证研究方式考察个体诉讼维权历程及过程的基础上,研究显示,个体诉讼维权呈现出从依法维权到以法谋利的演进轨迹,其谋利的行动逻辑主要受司法裁判的影响。正是由于司法裁判规则的建构性和反向塑造功能,为个体通过诉讼方式以谋取经济利益营造了机会空间,这使得个体的“谋利型”诉讼维权模式在实践中得以生成和维系。“谋利型”诉讼维权模式对司法具有较大的破坏作用,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有损司法权威和公正。就“谋利型”诉讼维权的规制而言,司法控制与行政规制协同治理的方式是一种可行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1000.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困境,直接原因在于立法模式缺陷和法律规范缺失的立法层面,间接原因在于原告主体未明确、归责原则不明确和磋商程序不完善的司法层面。破解“两诉”衔接之困境,首先,必须明确“两诉”之间为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且二者诉权都来源于生态环境利益主体的不特定性;其次,应当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中“两诉”衔接规定进行规范优化,并且应以在环境法典设立专章的方式统合“两诉”法律规范;再次,应当明确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资格的方式,建立证据共享机制和损害赔偿磋商公告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