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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不同的诉讼法分立的内在原因在于解决不同性质的纠纷的需要。而现代意义上的民事纠纷早已不是传统观念上的那种局限于“私人”之间的狭义上的纠纷。“经济纠纷”实质是特定的民事案件,与民事纠纷并无本质区别,理应适用统一的民事诉讼法,无需另立“经济诉讼法”.我国改革开放带来的民事纠纷的变化,对民事诉讼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只能是促进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动力,而不是分离民事诉讼内容、缩小民事诉讼的涵盖力、另立“经济诉讼法”的根据。  相似文献   
42.
试论环境行政裁决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目前由环境侵权引起的环境民事纠纷数量激增,传统的解决机制存在着多方面的缺陷,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学界至今所做的研究亦多流于形式。从环境民事纠纷的产生根源———环境侵权方面进行分析,针对环境民事纠纷的特点熏探讨新的解决方式———环境行政裁决,也许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环境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尝试。  相似文献   
43.
<正>"风里来又雨里去,常穿便服少挎枪;别看土警察不上相,轻松管理几个乡"。这是人民公社时期某地农民群众对辖区公安特派员日常工作态势的幽默调侃,当然调侃之中也暗含着相当程度的褒奖,即这位"土警察"工作得法、方法得当,调解民事纠纷有条不紊、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有序。然而时至今日,派出所早已代替了特派员,无论是警务装备与信息化程度,还是民警专业素质与人数规模都今非昔比。但一个不争的事实却是,农村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违  相似文献   
44.
林靖  张杨 《百姓生活》2012,(11):14-14
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老人因担心自己去世后家人因遗产分配发生矛盾,便在生前着手处理财产。然而,据北京海淀区法院复兴路法庭的法官称,冈缺乏相关法律知识,老人生前处理财产方式不当,从而引发的民事纠纷频发。  相似文献   
45.
清代的民事诉讼制度是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的集大成,在管辖、起诉、代理、证据、堂审、裁判、调解、上诉、执行,乃至监督方面较之历代充分地制度化、法律化,并形成其自有的特点。从大量清代民事诉讼档案中可以发现,清代民事诉讼随着民事案件的增多已经从依附于刑事的状态走向独立。  相似文献   
46.
杨标 《老年人》2003,(4):14-15
在一场邻里纠纷中,一棵梧桐树被人砍掉了。梧桐树的主人公堂告状,不但要求砍树人赔偿树木损失,而且还索赔精神损害费,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砍倒一棵树会引来精神损害赔偿?顶替兄长当壮丁临别含泪栽梧桐1939年6月,家住湖南省新晃县鱼市镇的作田汉子杨高被国民党政府派了壮丁。抓丁的上门要人,恰逢杨高外出做工去了。面对凶神恶煞般的盘问,杨高的妻子姚金珍死活不肯说出丈夫的去向。抓丁的火冒三丈:“老公跑了,就把老婆关起来!”就在这时,只听见一声大吼:“别碰我嫂子,我替我哥去!”说话的是杨…  相似文献   
47.
论民事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以程序主体性原则为理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一定意义上讲,民事诉讼就是当事人双方行使诉权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并围绕案件事实的查明及法律的适用而交互作用的一种纠纷解决过程.按照程序主体性原则的要求,作为民事诉权载体的当事人应成为民事诉讼的中心,成为前提和基础.但由于传统观念和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确立当事人诉权法院审判权的优越地位,也没有建立起诉权对审判权的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48.
民事与行政纠纷竞合之诉讼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现代社会 ,越来越多的社会活动附带着行政内容 ,尤其是民事、经济活动 ,往往以行政许可作为其活动的法定条件。当其按照行政许可所确定的内容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一旦发生侵权或其他纠纷 ,必然引起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两者的竞合。在司法解决上 ,又因其分属于两种不同的诉讼解决途径 ,不仅影响纠纷的及时有效的解决 ,而且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应有条件地将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案件在民事诉讼中加以合并审理。  相似文献   
49.
对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完善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民事纠纷层出不穷。传统的以行政调解、单位调解等纠纷机制越来越力不从心。面对我国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入、利益格局的调整以及颁布法律赋予民权,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面临巨大考验。如何能够使民事纠纷有效、迅速地解决,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在对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多元化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有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认为唯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才有利于保障我国的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50.
在不动产登记案件中,既涉及民事纠纷又牵扯行政纠纷的例子可谓屡见不鲜。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民事与行政审查的侧重点不一,司法实践者对此也各执己见,使得不动产登记纠纷案件审判结果迥异,降低了审判效率。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很多学者提出民行一并审理的提议,《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1款也应运而出,提出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一并审理民事纠纷。该条款似乎想结束这种混乱的现象,但是能否起到预期效果尚未可知。根据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分析不动产登记行为的可诉性,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审查范围、程序设置、审判效果等方面分析行政与民事纠纷交织案件合并审理的弊端,并提出审理该类案件时应把握的原则及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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