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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程序在处理被执行财产过程中,过分强调国家对当事人意志的干涉,在没有区分财产价值范围和性质的情况下,一般都采用评估、委托拍卖等复杂程序进行执行,执行周期长,执行成本高.如果淡化职权主义色彩,适度吸收当事人参与执行程序,对共同共有、金额不大等被执行人的财产采用当事人竞价模式执行,既可以减少执行环节,降低执行成本,迅速处置财产,解决纠纷,防止执行环节的司法腐败,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事人之间财产纠纷的争执,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张艳丽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86-89
民事主体资格问题不仅存在于民事法律关系中, 同时对其他法律关系也会产生影响。关于这一问题在理论研究中还存在一些缺陷。本文就有关问题提出质疑并进行反思, 以求引起重视, 达到完善我国民事主体资格理论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牟奕霖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2):95-102
公权在本质上属于私权的另一种表达。当代法律结构中公法与私法的交汇与融合,以及公权介入私权领域对私权顺利行使所具有的促进作用等,成为私法中公权规范引入的基本依据和制度基础。在现行民法典中公权规范主要体现在宪法目标条款的引入,国家及专门机关对平等民事主体民事权益的保护和合法限制等方面。由于民法典自身私法属性的制约以及公权介入的目的在于增进私权的实现,民法典中公权的介入存在必要的限度。从更为积极的角度理顺民法典中私权与公权的内在关系,消除两者的内在冲突和矛盾,需要在民法典与其他法律规范互动的层面上实现公权与私权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14.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5)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存在高度相似性,其实质上是一种竞合冲突。本文拟从基础理论和法律性质两个层面辨析两诉异同,分析两诉在诉讼主体、诉讼客体和法律后果等方面的竞合表现,在此竞合关系下,二者的衔接适用易产生一案两诉浪费司法资源和衔接程序不当、威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留等问题。以类型化思维处理两诉关系是当前二者衔接适用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规避现有制度弊端的基础上,考虑将两诉进行适当调整后仍保持独立,发挥各自制度的优势以达到救济目的;待制度发展成熟后可通过协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厘清两诉的分工和衔接,以更好完善衔接路径,发挥制度合力,共同救济环境损害。而从根本上解决两诉衔接的制度问题,需要在民法生态化背景下,结合环境法与生态化民法典,发展系统化、整体化的法律救济制度,以回应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 相似文献
15.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适用在理论界还存在分歧。但无论是从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各国的实践选择来看,调解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解决纠纷的优势都使其适用具有妥当性。不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调解具有有限性,这主要体现在调解的启动时间、调解人的配置、调解的范围方面具有一定的限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选择职权主义模式,反映在调解适用中,就是强调调解的司法控制,包括允许法院依职权启动调解、明确法院对调解过程的主导、强化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和加强调解协议履行的监督等。 相似文献
16.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伤损害也开始向着多元化的方向不断发展,同时也形成了多种制度并存的局面.因此,怎样处理好工伤所造成的损害并且确定出工伤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之间的适用关系,成了亟待研究的重要问题.因此,在这一趋势的影响下,补充模式也被提了出来.基于此本文针对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适用关系进行了简要阐述,并提出几点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相似文献
17.
《青春岁月:学术版》2016,(3)
我国的反垄断法民事救济存在一定的问题,从诉讼双方适格主体、举证问题和反垄断法民事救济制度实施问题,三方面对现存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维护受害者利益、维护市场的有序竞争机制,推动反垄断民事救济制度的完善,促进我国反垄断法的健康实施。 相似文献
18.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5):107-112
交付特定标的物的权源是复杂的,主要在于其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追求的价值目标有所差别,分为追求物的完整利益和物的价值利益两种情况,两种利益的损害赔偿方法是不同的。该物毁损或者灭失时必须根据其权源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损害赔偿方法。毁损或者灭失发生的时点以及可归责原因等因素也将影响程序的选择。解决特定标的物毁损或者灭失的执行问题需要在区分交付特定物权源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损害赔偿方法,并结合毁损或者灭失的时点、可归责原因等因素寻找方案。 相似文献
19.
笔者通过对调解制度的产生背景、新中国成立后对调解制度的改造及改革开放后调解制度的发展,来分析中国民间调解制度的历史演变。我们相信人民调解制度在充分汲取了传统文化和现代法治的丰富营养后,会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地发展。 相似文献
20.
王石华 《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18-21
在民事执行方面,不仅理论上专家学者在这个领域少有论述,而且实践中中国现行法律对其规定也非常少,导致实践中执行当事人主体的调整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和疑难化,直接后果就是法院执行难度增加,执行当事人上访数量增加。为缓解法院执行难,减少执行当事人上访数量,解决法院执行压力大,应当从三个方面厘清民事执行当事人主体调整的范围和程序救济:一是执行调整的主体范围;二是执行规范调整的启动程序;三是完善执行审查及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