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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近几年,我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不仅损害了社会与经济利益,而且影响了社会发展和稳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我国已基本上建立起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等多个法律体系,使食品安全有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进一步强化民事责任追究制度,并将惩罚性赔偿纳入其中,提高了消费者遭受不安全食品侵权时的保护力度。评析我国食品安全事故的民事责任制度和民事赔偿制度,建议保留综合立法模式、增加民事责任章节,并针对惩罚性赔偿等具体内容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82.
83.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消费品极大地丰富,产品质量问题也日渐突出,产品责任问题凸现出来,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建设,明确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因此,文章从区分人身伤害(其中包括精神伤害)和财产损害,以及致本人损害与致第三人损害分别予以定性来分析民事责任的性质。 相似文献
84.
郑泽宇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42(5):92-101
环境行政应急处置费用是环境行政机关为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损害扩大而采取的行政应急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结合学界理论与实务案例,以应急处置费用的法律性质为基准进行考察,发现学界与实务对应急处置费用的性质认识有差异,存在行政公务性支出、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责任等观点.对相关观点进行整合后认为,环境行政应急处置费用的偿付是污染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同时,应急处置费用偿付请求权是因债权人"财产损失"而产生的对污染责任人的债权,它不具有偿付上的限制性.此外,应急处置费用的可诉性使之在环境公益诉讼之外单独就应急处置费用偿付提起私益诉讼具有了可能性. 相似文献
85.
随着我国生态法治建设进程坚定推进,通过法律约束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被社会各界广泛地认同与遵守.特别是在《民法典》时代到来后,我国《民法典》以专章形式确立的"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责任"切实为各类生态侵权案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然而,落实到生态法语境下各类具体案件中,尤其是生态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形式之具体问题中,传统的民事侵权责任形式往往难以取得好的实践效果.这种现象是因为生态损害案件中存在遭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已经遭到了不可逆的修复或者修复成本过巨不具经济效益,进而导致以"恢复原状""支付对价"等为代表的传统民事侵权责任形式难以适用或适用效益较差的现实困境.我国司法实务界在2012年探索出的异地修复是一种新型的生态侵权责任形式,其内涵在于着眼于整体生态系统层面的"恢复原状"的价值取向以期实现环境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其优势在于可以较好地解决传统民事侵权责任形式在生态侵权案件中遇到的显失实操性的困境.故而对异地修复的合法性进行探讨是一种有益于司法实践和学理研究的工作,有助于确立异地修复成为环境侵权责任形式的一种常用形态、取得更好的生态效益. 相似文献
86.
张瑞萍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2):93-98
反垄断民事责任的承担涉及到主体、行为、方式等方面的问题。理论上说反垄断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应为实施了垄断行为的任何"人",但在实际承担责任时并非如此,许多主体特别是具体实施了垄断行为的企业内部人员、行业协会、滥用行政权力的行政机构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通常不能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由于垄断协议以及经营者集中等行为具有不同性质,其民事责任的承担也会有所差别。反垄断民事责任的承担在一定情形下需要考虑反垄断机构的前期行为,责任的具体认定也有别于一般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是停止或消除垄断行为以及赔偿损失。 相似文献
87.
商业秘密是现代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资讯产业的发展,对商业秘密的侵害越来越突出。民法保护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重要一环,对于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民法保护中,应当准确界定商业秘密的特征以及权利归属,合理划分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依法判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8.
罗光华 《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0(2):25-27,58
根据侵犯行为客体的不同,民事责任通常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大类.在旅游纠纷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在旅游合同关系中极易发生,两类责任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构成要件、赔偿范围等方面又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到旅游者的利益.分析旅游损害赔偿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产生的法律原因、出现情形以及法律上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帮助旅游者有效行使请求权. 相似文献
89.
反垄断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的价值追求是有效竞争,而非填补损害。反垄断法中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是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其中的赔偿损失包括实际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两种。反垄断法中的民事责任的构成除了限制竞争行为的发生、实际损害的发生、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外,还有其特殊的构成,即限制竞争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豁免情形,也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在追究反垄断法中的民事责任时,有一些特殊的程序要求,如放宽原告主体资格、给予物质利益刺激、实现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和在必要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等。 相似文献
90.
徐洪音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38-38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当事人一方对此有过错,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42条、43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情形分别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原因在于:在缔约阶段,当事人由原来的一般关系进入特殊的依赖关系,基于该依赖关系彼此间联系更加密切,因而任何一方的不注意,都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害.为了使当事人都能极为审慎地缔约,法律对缔约当事人的注意要求加以提高,也就是在缔约过程中扩大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通情况,保护对方等义务.为保护合同成立前相互接触磋商的当事人利益,法律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