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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法官的职业性质、工作内容及现实的要求,需要每一位法官按照现代司法理念更新思维方式:法律至上,兼顾情理;法律意义上的真实不同于现实中的真实,实事求是原则在诉讼程序中要受到限制;法律的确定性和司法决策的可预见性要求法官克服模糊性思维,进行逻辑推理;程序与实体既相互联系,也有其独立的价值,法律的发展会促进程序和实体一体化。总之,法官职业化的过程就是法官职业群体形成同质化思维方式的过程,形成科学的法官思维方式有赖于现代司法理念的更新。 相似文献
112.
张斌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40-44
新刑诉法通过强化庭审法官主导地位、恢复卷宗移送方式和边缘化辩护职能等方式,朝着审问模式回归,然而在庭审制度上确向控辩模式演变。进退之间使人对法官能否保持中立、检察官能否履行客观义、辩护人能否有效辩护产生质疑。应避免法官庭前预断、建立判决理由论证制度来确保法官中立;构建证据展示制度、赋予检察官变更指控权、建立违反客观义务的制裁措施来明确检察官客观义务;扩大指定辩护范围、提升辩护能力、建立无效辩护制度,促进辩护律师尽职尽责来注重有效辩护,进而完善新刑诉法确立的庭审模式。 相似文献
113.
中国法官在社会中的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世纪以来 ,中国历经剧变 ,特别是在近 2 0多年内更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法制领域尤其如此 ,方法技术、法律规范以及概念术语等等几乎都已西化 ,这一切为世人所瞩目。面对改革浪潮的冲击 ,中国法官在社会中的地位是否也发生了实质性的转换 ?本文拟从法官在制度设计中的地位 ,在法律运行中的地位以及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等方面入手作一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114.
徐翀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1(6):44-47
法官是当今社会一个特殊的群体,不仅仅是因为他所处的特殊领域,还有他所拥有的极大的权力。人们已经认识到要去制约这种权力,但是长期以来却没有形成规范和有效的制约方式,这不可避免地形成了人们对法官的某种惧怕,在实践中司法的公正性就显得不那么权威,本文试图构建一个法官责任制度的框架,使这种制度成为制约法官的有效手段,成为法官头上的利剑。 相似文献
115.
判决书中公开写明少数法官所持见解的结果与理由,符合民主的要求,让公众追踪法院评议过程并参与事后讨论,使“司法参与”成为可能,从而控制未来的司法活动,避免法院不当判决。判决不同意见书的制度规则应确立不同意见书的提出是法官的权利而非义务,并控制提出不同意见书的法官范围与事务范围,包括:不同意见一般应附具理由,禁止对法官做人身攻击,不得以批判多数意见为目的,应考虑提出的必要性,不同意见的提出时间应尽快与合理等。 相似文献
116.
美国作为英美法系实现法官一元化制度的典范国家,其特征突出地表现在遴选法官方面。美国的法官选任过程极其重视开放性和多元化的民主机制。尽管其未必能够悉数摆脱选任过程中夹杂的政治阴影,但是,美国法官供给渠道和选任方式的多样化,无疑可以为我国实现一体化的法律家阶层提供些许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117.
“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在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同时.还要努力寻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结合实现双赢。”这是白下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周彬对自身工作的要求和标准。 相似文献
118.
毕可志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5)
立法助理制度是一项协助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工作的一项立法制度,通过国外的立法实践看,它作为一种体现现代法治国家在民主基础之上追求公正的新立法制度,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我国地方立法中,“要提高立法的质量”,就必须尽快建立此制度,使立法助理能够为人大代表和地方立法机关充分行使立法权提供服务,以保证地方立法既能克服非立法机关起草法案中的本位主义倾向,解决法案起草中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也能为法学家提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舞台,使新时期立法观念在地方立法中得到体现。同时,为了保证立法助理作用的充分发挥,还应根据地方立法的实际,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立法助理人员的职责、配备管理方式、待遇等等。 相似文献
119.
笔者在文中对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思想家魏源的法治观进行了综述,指出其法治观的主要内容表现为:法是一种治国工具,治法在人,因势立法,因势变法。同时,笔者对其法治观进行了历史的、辩证的评述,并就魏源法治思想提出了几点思考:利用法律做为我国的治国工具,抓好执法官建设,立法工作者应借鉴、学习因势立法、因势变法等。 相似文献
120.
胡宝华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4):110-117
御史是中国古代社会监察制度的主体,也是中央集权兴衰的一个缩影。一个绕有兴趣的现象是,唐代御史在官僚制与社会舆论中表现出两种不同的形象。在官僚制中,御史始终处于“清官”和清望官”序列,而且后期御史大夫与中丞的官阶较之前期还有所提高。但是从社会舆论的角度来看,前期称之为“法官”的御史,后期则被称为“法吏”;前期“御史出都,若不动摇山岳,震慑州县,诚旷职耳”,而后期出使在外的御史却常常受到来自各方的漫骂乃至殴打。文献中关于御史的这两种不同的记载并无抵牾之处。一方面反映出唐代中央力图从官僚制上提高御史的地位,强化中央集权的统治;另一方面又无力改变中晚唐时期出现的“轻法学,贱法吏”现状。在这种政治气候的影响下,唐后期的御史构成、秉公执法观念以及社会地位等各方面都呈现出明显弱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