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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正《秘书之友》2013年第12期刊发了拙文《转文性通知标题中词语衔接不当实例矫正》(以下简称《矫正》)1。顺便要说明的是,原稿标题用的是"转发性"而非"转文性","转发性"应当比"转文性"确切些,因为"转文性通知"包括批转、转发、印发三种形式的行文。《秘书之友》2014年第6期刊发了杨墨同志的《转文性通知标题中是否需要动词性定语来衔接——与栾照钧先 相似文献
12.
高翔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2(3):151-158
规制行政介入司法尤其是民事司法,除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体制规制路径,将行政机关意见表达纳入民事诉讼程序是其另一程序规制路径.程序规制具有公正审判权请求权、论辩式民事诉讼对话逻辑、诉权制约行政权、民事审判实质公开的“武器支撑”.“法庭之友”制度对民事诉讼行政介入具有程序规制作用,中国行政机关可以“法庭之友”身份参与民事诉讼、进行意见表达.行政机关担当“法庭之友”不会损害独立审判,相反有利于司法公正公开.行政机关担当“法庭之友”以维护公共利益为限,是新型诉讼参与人,应明确其诉讼权利义务,构建行政机关作为“法庭之友”参诉的具体程序. 相似文献
13.
初探DSU机制下“法庭之友”陈述的可采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薛唯佳 《江苏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5(1):53-56
DSU(Understanding on Dispute Settlement)这一WTO争端解决新机制引起世人瞩目.DSU无论是其初衷还是目标都是致力于建立一个能够发挥类似国际法院作用的法律体系.这种执行上较为公正的体系无疑也引起了政府及非政府组织的关注.本文将从DSU对来自非政府组织的"法庭之友"陈述的可采性做分析,探讨非政府组织参与争端解决机制的现行方式--"法庭之友"陈述. 相似文献
14.
吴慧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5)
国际司法机构的咨询管辖权不同于其诉讼管辖权,它意在对有关法律问题做出权威性的解答,澄清和消除疑义,而非直接解决争端。但咨询意见的权威性,特定情况下争端当事方试图以咨询程序来代替诉讼程序等,使得咨询管辖成为国际司法机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常设国际法院的咨询案件不但多,且大部分涉及解决成员国之间的争端,国家也很少质疑其咨询意见的效力,使得其咨询管辖实际上更接近于诉讼管辖。国际法院由于其《规约》限定咨询事项为“法律问题”而不包括“争端”,其咨询案件相对数量较少,其咨询意见的效力也受到质疑,对常设国际法院确立的“东卡累利安原则”基本上是否定的。国际海洋法法庭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最初《公约》将咨询管辖权赋予了海底争端分庭而非法庭本身,但《法庭规则》补充了法庭这一职能。目前海底争端分庭已有实践,法庭本身未来也会出现此类案件。我们应认识到,国际司法机构的咨询管辖在阐释国际法、解决国际争端方面有独特优势,且这种职能有发展、强化之势。 相似文献
15.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F0002-F0002
<正>鹿荣女,1976年出生,山东平阴人,济南大学文学院副教授,文学博士,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博士后,山东省语言学会会员,主要从事现代汉语语法、词汇及对外汉语教学研究。鹿荣老师主要讲授现代汉语、语言学概论、对外汉语教学概论、现代汉语语法研究、对外汉语教学语法、汉语国际教学专题研究等中国语言文学专业及对外汉语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课程。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其中9篇刊于《世界汉语教学》《编辑之友》《汉语学习》《语文建设》等CSSCI来源期刊;合著著作1部,参编教材1部。现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基于认知的可逆句式句法语义研究",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项目 相似文献
16.
胡丽晖 《昭乌达蒙族师专学报》2008,(9)
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作了重大修改和补充,将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由一般的诉讼参与人提升为当事人,相应地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被害人的司法主体性地位得到了法律的正式承认。由此,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被害人享有了与被告人基本对应的诉讼权利,使其在审判阶段可以方便地参与诉讼,使司法机关直接听取被害人对惩罚犯罪的愿望和要求,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赋予被害人的那些诉讼权利并未真正保障被害人充分地参与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完善被害人在庭审中的一些权利以更好地保障其诉求的实现。 相似文献
17.
18.
我是农民的儿子,办理农村民事案件,我更愿意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判决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是化解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矛盾,有人说我日子过得苦,可我却不觉得,有一点光,就要发一份热嘛。从农安县到哈拉海镇,开车需要40分钟。一路上,同行人给记者讲了一件发生在老翟身上的故事。记者虽然还未见到这位翟法官,却已被这件事深深吸引: 相似文献
19.
庄园在英国历史上存在过很长的时间,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庄园法庭是庄园里面最重要的机构,规范着庄园中的事务,保证庄园的日常运转,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法庭.庄园法庭首先维护领主的权威和利益,但是对于庄园里的公共事务和庄民的私务也不是无足轻重的,是普通庄民可以依靠的比较直接、有效、廉价的解决问题的机构.此外,从当时整个英格兰社会体系的角度来看,庄园法庭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着政令在基层的通达和实施. 相似文献
20.
环境法庭在国内外的设立已有实践,但是其设立的规模性、规范性还存在较大差距.环境法庭的设立在解决环境纠纷、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效力不足、加强环境事故的责任追究、促进环境司法的强化与优化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具有在全国推广的可行性、必要性.但是,我们也必须考虑到环境法庭的设立在环境案件的起诉主体问题、环境案件的管辖问题、法庭在环境司法中的审查范围问题、环境法庭工作人员的组成问题、重大环境案件的公诉问题、环境审判工作的审判经验问题等方面的现实难点.人们期待这些问题的解决,从而为环境法庭的全国推广创造有利条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