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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周成杰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34-38
我国海上保险的研究目前基本上是基于对国外经典著作的翻译及相关法条的诠释 ,在对保险利益的分类和转移等问题的认识上还鲜有涉及。本文试图对保险利益进行分类 ,在此基础上确定了几种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性质 ,同时试图建立起保险利益转移的概念并对转移的标准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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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的海上保险市场秩序尚不规范,海上保险人控制风险的手段较少,控制风险的能力也有待提高。在对待保证制度的问题上,应正视国情,正视我国海运事业的发展现状,积极借鉴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不能不加分析地认同和支持国际海事界质疑保证制度的观点,应积极完善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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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极具特色.欧盟以风险所在地为分类标准,分别对其领域内外的海上保险合同规定了两套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对内适用欧盟保险指令中的冲突法规则,对外适用<罗马公约>的规定.这种立法模式源于意图扩大欧盟领域内外的保险服务市场,以及同时保护欧盟内部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这一看似冲突的立法目的,但从长远来看并非可取.最可行的方法是将<罗马公约>扩大适用于承保风险位于欧盟领域内的海上保险合同,同时根据<罗马公约>第4条,对不同的海上保险合同分别确定最密切联系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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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海上保险法中规定保证必须被严格遵守,若被保险人违反保证,则保险人的责任自动解除。但随着时代发展,该规定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弊端,因此对其进行改革迫在眉睫。通过将违反保证与发生损失之间建立因果关系,明确保险人只有在违反保证与损失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可拒绝索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这一缺陷,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15.
余筱兰 《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8-13
《鹿特丹规则》的立法宗旨在于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统一.它对海上货物运输中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了重新分配,尤其是其中的”门到门”运输,加重了承运人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的再分配,对海上保险法律制度必然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文章从《鹿特丹规则》”门到门”运输的基本内涵的研究出发,探讨了”门到门”运输下承运人义务的变化,分析了该规则的主要影响尤其是对海上保险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海上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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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上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与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不同,在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之时而不是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然而这一规则也有一些例外。而我国的《保险法》和《海商法》却未对海上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进行规定,因此必须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王欣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80-84
关于《海商法》和《保险法》对海上保险合同纠纷的适用,原则上应适用该法第184条解决,但本条规定的原则在对具体纠纷的适用中仍时常产生争议。文章在比较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的若干规定与海上保险合同相关法律制度关系的基础上,讨论了其对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产生的影响,认为保险人以违反《海商法》规定的告知义务拒赔应以有效行使解除权为条件,《海商法》中海上航次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对保险人不适用,以及《海商法》应在《保险法》基础上补充规定第三方受害人对海上责任保险人直接请求权的限制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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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王艳玲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2):12-14
海上保险中的适航性问题历久为众家瞩目 ,而近几年我国发生的几起大宗船损、货损索赔案都牵涉船舶的适航性在海上保险中的评价 ① ,但因我国相关法律对此关注不够而导致司法实践尚未尽如人意 ,故笔者在界定船舶适航性的定义及标准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适航性在海上保险中的相关问题 ,包括适航性在航次保单和定期保单中的应用时间、应用范围、适航性的举证责任分担以及违反适航性的法律后果等 相似文献
20.
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与保险人签订合同之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动或因询问向被保险人告知其所知悉的、与被保险密切相关的、能够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以何种费率承保的事项,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都规定了告知义务,但二者不尽相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