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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经初步形成海洋法律法规的系列化和系统化,但与全球化大背景之下的新一轮国际海洋世界"圈海"竞争的现实相比较,我国在海洋法建设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提速、提高和提升的地方。为此,本文梳理和反思了我国海洋法的体例、体系和机理的现状并展望了它的发展趋势,从而得出了必须反思概念、理念和功能,必须面对海洋事业、问题、矛盾、争端和冲突,必须加强和健全海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体例、体系和体制。  相似文献   
24.
在一些情况下,缔约者会赋予某个条约术语一种随着时间而不断变化的含义,以应对条约缔结后出现的新情况。为了体现缔约者的这种意图,在解释一些条约术语时,应进行演化解释。在梳理演化解释的内涵、法理基础及使用要件的基础上,提出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部分条款的解释是可以或有必要运用演化解释的。其中一个例证就是海洋科学研究这一术语的内涵。通过演化解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与海洋科学研究有关的条款可以适用于BBNJ谈判的语境下,为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制度安排这一“新问题”提供法律选择。同时,演化解释也可能被运用到未来对BBNJ新文书部分条款的解释上。结合演化解释的使用要件,分析目前BBNJ谈判过程中有哪些因素在日后可能对BBNJ新文书中相关条款的解释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25.
钓鱼岛主权争执和东海划界问题,不仅关系到中日两国,同时还涉及到台湾地区。因此,不得不研究和介绍台海对岸的相关研究。在此,最有代表性的学者是马英九博士及其相关研究。本文就笔者访谈,结合马英九博士论文《从新海洋法论钓鱼台列屿与东海划界》一书,进行了综述,认为马英九博士的东海研究突破历史学的研究方法、充分考虑钓鱼岛问题现状,从国际海洋法及其相关海洋划界的国家实践出发,探讨了岛屿的划界地位及其在钓鱼岛的适用问题,提出了钓鱼岛屿主权问题与东海划界问题相分离的观点;这一严谨而有开拓性的研究,与我国领导人邓小平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构想,有异曲同工之妙;其在策略上绕过了主权之争,为中国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解决东海划界争端的框架,提供了法理依据、实现途径和有益补充。  相似文献   
26.
中国海监维权执法面临严峻的国际形势,然而我国重陆轻海意识根深蒂固,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维护海洋权益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但公约确立的制度及相关规定的模糊、疏漏,也给一些国家侵害我国海洋权益留下了可乘之机。因此,从地缘关系选择上来说,我国应当树立海权优先的战略思想。并且,我国也应加快相关国内海洋法律法规的出台与完善。中国海监更应当审时度势,采取灵活措施开展执法工作,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相似文献   
27.
近年来,我国海洋执法部门遇到了以“多尔戈夫”号轮案为代表的外国IUU渔船案件。这些渔船及其非法捕捞行为,与我国缺乏实际联系,执法部门只能依照普遍管辖原则对其行使管辖并予以处罚。由于缺乏对国际公约的有效衔接,我国国内法在法律适用、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等三个方面存在难以克服的法律挑战。传统的普遍管辖权理论,无法适应打击IUU行为的现实需要。我国作为海洋命运共同体成员,对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健康”负有责任和义务。因此,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明确了普遍管辖权保护的客体是共同体法益,建构了全新的义务观,将尊重船旗国主权作为普遍管辖权的重要限制,从而完成了普遍管辖权的法理嬗变。与此同时,我们不妨从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建构基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普遍管辖制度,并为我国相关国内立法的修订和完善铺平道路,提供全新的国际法理论支撑和具体指引。  相似文献   
28.
中国在断续线内水域的历史性权利主张,直接关系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前后断续线内水域性质的辨析与协调。一国享有历史性所有权的水域可称为依附于所有权的"历史性水域",断续线内水域则构成中国自成一体的"历史性水域"。公约生效后,在断续线内上覆水域,若中国难以实现划定洋中群岛直线基线,可考虑对各岛礁单独划定领海基线,以此来实现中国"历史性水域"与适当面积之专属经济区的并存。根据海底区域的地形地貌,此区域应当由南海周边各国的大陆架以及国际海底区域构成,这种构成比"共同开发"政策更为符合中国的现实利益。  相似文献   
29.
关于南海断续线的综合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南海断续线自从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得以确立以来,至今已有60余年,但是无论是国民政府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均没有在国际上对断续线做出任何正式的声明和解释。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来,南中国海周边邻国所主张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定均与我国的南海断续线存在重叠区域,不少周边邻国建立的油气井架位于断续线内,大肆掠夺我国海洋油气资源,使得断续线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模糊不清,如这样任其发展下去势必会影响我国南海诸岛礁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和资源安全战略,因此为保护我国的海洋权益,给断续线更进一步的明确说法已变的十分必要而紧迫。  相似文献   
30.
依据"陆地统领海洋"这一国际习惯法基本原则,岩礁虽小,但作为国家领土组成部分与大量的海洋基本法律制度紧密相连。但为了保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普遍适用和争取尽可能多的缔约国参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岩礁的规定不得不以模糊方式确立,岩礁国际法概念缺失、经济和社会标准模糊、与习惯国际法冲突等问题将直接引发缔约国变礁为岛的热潮,侵害公海及国际海底区域的范围,加大争议海域划界难度,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对岛礁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正或作出权威的解释可以有效减少该条款适用混乱带来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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