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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20世纪70年代以来,"第三部门"运动席卷全球。如今,第三部门不仅在活动内容上不断增多,而且在活动范围上也日益国际化。本文从界定"第三部门"的涵义入手,在第一部分分析了第三部门在发达国家和我国的现状。第二部分评析了区分传统公法与私法的几个理论。第三部分从不同角度分析"第三部门"法突破传统公法与私法之分的理论基础。第四部分分析了"第三部门"法在我国的困境,包括立法层次低、门槛过高、法律内容的缺陷、法律技术的缺陷等,最后提出几个建议,如制定《民间组织法》、改革政府管理体制、完善第三部门的内部管理、明确政府对第三部门的扶持、社会责任的承担、公益诉讼等。  相似文献   
92.
公法视野下的环境公益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公益诉讼对于发展市场经济、保护环境、完善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进行司法救济的需要等具有重要的作用.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肯定.由于我国公法诉讼和私法诉讼是截然分离的两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并不能针对政府或者行政机关提起,因而从公法角度探讨环境公益诉讼,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93.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这一用语可以兼容“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我国建立、完善环境责任制度铺就了民事基本法的基础。生态破坏责任兼具公法性质与私法性质。因其受害对象的特殊性、确定责任的复杂性、承担责任的迫切性与艰巨性,故以公法性质的责任为主要内容。其借助民事责任“外壳”的内容在民法典中有所规定,体现了环境时代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为接纳生态破坏责任所做的制度创新。其全面入法,还需要环境法针对生态破坏确立预防责任、监管责任、社会责任,实现环境法与民法的衔接与协调。  相似文献   
94.
政府公共警告的公法阐释及其可诉性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府公共警告在法律属性上具有复合性。就政府公共警告的整体性概念而言,有的政府公共警告行为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有的可能是行政事实行为,还有的可能是准行政行为。就特定消费安全风险警示而言,其性质亦可能会因警示信息受众对象之对立性差别(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而呈现不同态样。政府公共警告具有可诉性。管控政府公共警告行为必须不断完善司法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95.
在传统理论中私法与公法是截然对立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 ,公法与私法的相互融合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私法理念包括平等理念、公平理念、自由意志理念、诚信理念以及义务、责任理念。这些理念在行政法中的引入会使行政法更加符合人性 ,会促进行政相对人参与意识的提高 ,会充分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  相似文献   
96.
一、学者对于社会法概念特征的研究 社会法的提出大约已经经过了一个世纪,但是其概念和范畴并不像传统的公法私法划分那样清晰。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以法所保护的利益为标准,凡是有关公益的法为公法;有关私益的法为私法。以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标准,凡以国家或公共团体的一方或双方为主体而规定法律关系的法为公法;  相似文献   
97.
社会公平首先是一种法律主体资格上的平等和机会上的平等,首先在于对立法环节作出完善。我国社会公平需要公法和私法领域立法的共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公法、私法领域的立法共同维护社会公平;任何合法财产都应该获得平等的公法私法保护;加强维护市场秩序、体现社会公平的立法;立法要平等对待我国非公有制经济诸主体;立法要鲜明保护农民的权益。  相似文献   
98.
我国民办高校具备法人资格,是独立的私法人。但在从事公共性教育活动时,其行为已不是私法人的活动,而应认定为公法上的行政委托行为。理解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不能脱离其作为高校最为本质的学历教育活动,在此活动中,民办高校是行使行政委托教育权的公法主体。  相似文献   
99.
公法与私法划分历史的启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建设中,一度被我国法学界否定的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受到了普遍的关注。在对这一划分进行重新认识时,历史考察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历史表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确立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发展的结果,而非其原因,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实现法律内容的重要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私法对社会发展的作用明显而重要,公法与市场经济的联系同样不容忽视。  相似文献   
100.
国有资产产权二重性的内涵是产权主体和产权客体都具有虚拟性和实在性的双重属性 ,外延包括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二重性、劳动者资产所有权的二重性和国家职能的二重性。国有资产产权二重性的根源是受公法一元论支配的融行政权力和民事权利为一体的国家职能二重性 ,因而导致所有者缺位和经济低效益。转轨时期国有资产产权二重性的表现形态是资本非人格化 ,即所有者缺位表现为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 (“全民”)的虚拟性和劳动者资产所有权客体 (生产资料 )的虚拟性。规范公法和私法主体 ,把国家作为公权力和私权利合二为一的载体分离为公权力的载体国家和私权利的载体企业 ,把劳动者产权主体的实在性和国有资产产权客体的实在性结合起来 ,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 ,这就是解决所有者缺位或资本非人格化的根本途径 ,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实现的最好形式 ,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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