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2215篇 |
免费 | 75篇 |
国内免费 | 18篇 |
专业分类
管理学 | 84篇 |
劳动科学 | 3篇 |
民族学 | 46篇 |
人才学 | 19篇 |
人口学 | 2篇 |
丛书文集 | 613篇 |
理论方法论 | 73篇 |
综合类 | 1336篇 |
社会学 | 99篇 |
统计学 | 33篇 |
出版年
2024年 | 9篇 |
2023年 | 65篇 |
2022年 | 46篇 |
2021年 | 68篇 |
2020年 | 63篇 |
2019年 | 57篇 |
2018年 | 18篇 |
2017年 | 31篇 |
2016年 | 49篇 |
2015年 | 97篇 |
2014年 | 129篇 |
2013年 | 103篇 |
2012年 | 129篇 |
2011年 | 131篇 |
2010年 | 136篇 |
2009年 | 124篇 |
2008年 | 176篇 |
2007年 | 145篇 |
2006年 | 118篇 |
2005年 | 102篇 |
2004年 | 94篇 |
2003年 | 73篇 |
2002年 | 55篇 |
2001年 | 63篇 |
2000年 | 57篇 |
1999年 | 36篇 |
1998年 | 32篇 |
1997年 | 22篇 |
1996年 | 19篇 |
1995年 | 21篇 |
1994年 | 10篇 |
1993年 | 9篇 |
1992年 | 11篇 |
1991年 | 3篇 |
1990年 | 3篇 |
1989年 | 2篇 |
1987年 | 2篇 |
排序方式: 共有230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61.
对“物是什么”的回答历来是哲学家聚讼的一个重要话题,也是传统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产生分歧的根本所在。马克思从人和物的关联活动出发,认为物是在人的对象性活动中生成的历史性对象。立足于此,马克思不仅批判了传统哲学见物不见人和见人不见物这两种对物的主流理解,还深刻揭示了物之为历史性对象的存在论根基、发展过程和最终目标,为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原理奠定了坚实基础。以对物的对象性本质和历史性生成的分析为基础,马克思深刻地剖析了商品这一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特殊物,揭示出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运作机制和建构原则,为克服因商品导致的人与物、人与人的异化关系指明了方向。 相似文献
62.
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马克思认识到,资产阶级社会中出现的资本是一种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生产关系。并且,资本开始被透视为一种作为不在场的在场性出现的支配性的奴役关系。在资产阶级社会经济活动中,商品与货币的到场被错认为一般财富在场的经济物像,而遮蔽了不在场的劳动交换关系和资本的生产关系;而当资本家通过货币购买原料和机器并将其投入到生产过程中时,这些作为到场对象物的原料和机器,在作为统治性生产关系的资本关系赋型之下,才会成为盘剥工人活劳动的资本的客观构序力量。这是经济物相化中最难理解的资本关系赋型。 相似文献
63.
论中西诗学中自然美观念的差异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颖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12,33(2):76-79
中西方自然美观念的产生都源于人的觉醒,但不同的文化环境使中西方在对待自然审美上出现众多差异,"比德说"和"移情说"就是代表之一。这种差异性表现在文学上,呈现出西方重外省、中国重内省,西方文学作品表现物我分离较多、中国文学作品表现物我合一较多的特点。 相似文献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没有对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因此仍应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来确定船舶物权的准据法。然而,《海商法》中相关的冲突规则已渐显陈旧,很多条文已经不能为现实的纠纷提供指引。本文结合新法的指导思想及国内的司法实践,对船舶所有权、留置权、以及各担保物权受偿顺序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65.
李国强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2,62(1):162-173+238-239
基于人只能是目的的现代伦理观念,解释《民法典》的民事权利体系应坚持维护法律人格概念的纯洁性。然而,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经常相伴而生,同时存在于一个交易的场合,在考虑人格与财产区分的观念时,也要承认这种不同利益相互交织的现实。财产权从来都与人格密切相关,即使法人这种为财产关系而设的拟制主体,也是为了实现人的利益需求而设,而只有生物人的伦理意义即法律人格才是人格和财产区分的真正依据。市场交易不会以"人-物"对立区分的界限去定义所有可能的交易形式,即使是只能作为权利主体的人,也可能产生许多能够交易的内容,例如人的姓名、肖像等人格符号,即以"物"的观念来看待"人"。同样,物不会真的和"人"脱离,总会以不同的方式和人格联系,从而在交易中表现为不像是单纯的客体,即以"人"的观念来看待"物"。 相似文献
66.
法国民法上的无权买卖合同无效是相对无效,也就是可撤销。买方不撤销合同的,合同有效;买方撤销合同的,合同自始无效,买方有权要求无权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无权利人在出卖他人之物以后获得了权利人的授权或者取得了标的物所有权,其原先签订的无权买卖合同有效。对于无权买卖合同,买方如为善意则可主张即时取得。善意购买人占有和用益购买的标的物如果受到侵扰或者追夺,出卖人须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于不动产,除了适用即时取得外,还适用时效取得。法国民法上的无权买卖合同,涉及有效、无效、可撤销、缔约过失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违约或侵权责任、善意取得、时效取得以及权利表见等多项制度,构成一个内容完整、结构严密的效力体系。 相似文献
67.
68.
不可量物侵害涉及侵害者和受害者、经济的总体发展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正常生活等等各种利益,在不可量物侵害的民事救济上,我国立法与实践中“零或全部”的传统救济模式已不能适应利益均衡保护的需要,因此借鉴国外立法,引入新的调和性救济制度,从而完善我国的民事救济机制势在必行。论文首先界定了不可量物侵害的概念,即煤气、蒸汽、臭气、烟气、煤烟、热气、噪音、震动、光、辐射性物质及其他类似的物质侵入邻地造成的干扰性妨害或损害,其次介绍并比较了两大法系相关国家不可量物侵害的民事救济机制,尤其是其调和性救济制度的运用,再次指出我国民事救济现状的不足,最后对我国不可量物侵害的民事救济机制提出了构想,即衡量补偿请求权的确立和侵害排除请求权的运用。 相似文献
69.
王阳明作为明代心学的代表人物,其学说影响了明代中后期的整个学风,其对“心”的阐发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阳明所言之心,体万物而不移,妙运生生而不穷,即性即理,而为人一身之主宰.心物关系中的心应该在这种含义下理解.王阳明用“意之所在”与“明觉之感应”方式来训释“物”,这两种方式的共同点是都把“物”放在了心的映照之下.最后,可以看到王阳明学说中的“心”、“物”是以互相彰显的方式存在的,而这个桥梁就是“感通”.心物在互相彰显下存在,二者紧紧不离,既无离心之物,也无离物之心. 相似文献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