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2424篇 |
免费 | 76篇 |
国内免费 | 21篇 |
专业分类
管理学 | 750篇 |
劳动科学 | 11篇 |
民族学 | 3篇 |
人才学 | 21篇 |
人口学 | 1篇 |
丛书文集 | 444篇 |
理论方法论 | 66篇 |
综合类 | 1043篇 |
社会学 | 64篇 |
统计学 | 118篇 |
出版年
2024年 | 16篇 |
2023年 | 47篇 |
2022年 | 54篇 |
2021年 | 61篇 |
2020年 | 62篇 |
2019年 | 50篇 |
2018年 | 33篇 |
2017年 | 50篇 |
2016年 | 55篇 |
2015年 | 91篇 |
2014年 | 163篇 |
2013年 | 130篇 |
2012年 | 158篇 |
2011年 | 177篇 |
2010年 | 148篇 |
2009年 | 192篇 |
2008年 | 205篇 |
2007年 | 156篇 |
2006年 | 127篇 |
2005年 | 135篇 |
2004年 | 80篇 |
2003年 | 85篇 |
2002年 | 76篇 |
2001年 | 69篇 |
2000年 | 54篇 |
1999年 | 22篇 |
1998年 | 9篇 |
1997年 | 7篇 |
1996年 | 1篇 |
1995年 | 1篇 |
1994年 | 3篇 |
1993年 | 3篇 |
1992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252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61.
股权激励虽然对于地质勘查行业人才队伍的稳定、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等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若实施不当也可能导致职工之间的冲突,需要合理的确定股权激励的对象与数额,制定完善的股权激励管理体系,才能真正的发挥激励的作用。 相似文献
62.
63.
64.
知识经济时代,以关系资本、客户资本、声誉资本等为代表的隐性财务资本对企业价值的贡献度越来越大.针对现有文献对隐性财务契约的研究空白,本文在系统归纳、梳理国内外文献基础上,探究了隐性财务契约的基本思想、研究模型、构成要素、驱动系统等,并分别从隐性债务契约、隐性股权契约、隐性福利薪酬契约三个视角对隐性财务契约和企业价值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探讨.研究表明:隐性债务契约可能与企业价值正相关有助于提升企业价值,也可能与企业价值负相关无助于提升企业价值;隐性股权契约是一种基于财务控制权配置的激励约束机制,这种激励约束机制使得隐性股权契约与企业价值创造正相关;隐性消费方式在影响隐性福利报酬契约履行度的同时进一步影响到企业价值的创造.上述研究结论为深入理解隐性财务契约与企业价值的关系奠定了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65.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55-61
小米集团和优刻得分别是我国香港和内地第一家以差异表决权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梳理两公司双重股权对创始人控制权的影响,可发现:两公司的商业模式均需要在初始阶段进行长期投入,创始人掌握控制权利于公司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投资者对创始人人力资本的认可使得创始人在持续募集股权资金的同时保持对公司的控制。创始人通过持有多倍表决权类股票实现以较低比例的持股获得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的控制权,通过占有过半数董事席位获得董事会控制权。创始人控制也可能会导致创始人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风险,可以通过增强信息披露、规范特别表决权的适用范围、完善股东权益保护的法规制度三个方面来降低这一风险。 相似文献
66.
文章基于2011—2018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数据,采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分别对全样本和分样本进行多元回归,探究了数字金融对企业股权融资成本及债务融资成本的影响。研究发现,企业的股权融资成本和债务融资成本不同程度地受到数字金融覆盖广度、数字金融使用深度和普惠金融数字化程度三个指标的影响,债务融资成本的降幅尤为显著。此外,数字金融的广泛覆盖累积的大量融资数据,使得授信程序得以简化,从而有效缓解了融资约束。进一步研究发现,数字金融对不同地区的企业和不同行业的影响机制表现出了差异性,东部地区以及信息技术行业的企业由于股权融资活动较多,因此受益于数字金融的程度更大。 相似文献
67.
68.
邹嫄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9(3):120-125
从理论分析的角度分析了股权激励对企业经营者行为选择的影响,而经营者的这种行为选择最终会体现在企业的业绩上面.然后选取了中国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对中国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对于经营者的行为选择并且该选择的结果即企业业绩的相关性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果发现:对于上市公司,经营者持股在一定的持股比例范围内会选择"努力工作"行为,与企业的业绩正相关. 相似文献
69.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逐渐确认了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法学界也发表了数量可观的论著,但大多不是立足于公司法的组织法属性而展开,《公司法》框架下的法律适用方案明显不足。因此,充分认知股权让与担保的融资功能与股权转让功能,可对股权让与担保中未被司法解释涵盖的交易形式提供《公司法》框架下的解释论。股权让与担保往往具有结构性融资交易行为属性,因而和一般让与担保具有根本区别。在我国,不能将《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确定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后果的唯一依据,而应立足于股权让与担保的实际交易结构,区分不同情况,在《公司法》框架下对股权让与担保中股东资格作具体认定。此外,反思《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规定的股权让与担保中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裁判规则,可在《公司法》的组织法框架下,合理确定外部关系的处理规则。 相似文献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