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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作为一项新兴的生命科技,人体生殖系基因编辑可以改善个体和社会的境况,符合福利最大化原则。但这一技术远未成熟,贸然推广应用必将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可能损害未来的人的健康等权益。对此,主流的伦理观认为,人体生殖系基因编辑的临床应用缺乏伦理正当性,但纯粹的不以生育为目的的医学实验在伦理上应被允许。法律是最低限度的伦理,刑法之所以禁止基因编辑“造人”的行为,是因为这一行为违反了相关的伦理规范。立足于目前的生命伦理规范,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保护法益应是公共卫生秩序,而非人类基因库安全。因此,本罪是行政犯,以行为违反行政法规、行业规范等前置性规范为必要要件。  相似文献   
622.
在人类辅助生殖实施过程中,若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冷冻胚胎移植之前死亡,死者亲属与医疗机构往往因能否继续移植或取回冷冻胚胎引发民事纠纷。其中,由人类辅助生殖机构出具、夫妻双方签字的知情同意书仅为机构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证明,不具备合同法上的效力。生育权作为我国民法典未列明的自由性人格权,是当下冷冻胚胎私法秩序建构中的重要理论工具,可借助人格权理论协调特殊情形下冷冻胚胎处置过程中的权利冲突。在夫妻一方死亡的情形下,另一方有权基于生育权保存、植入或废弃冷冻胚胎;在夫妻双方死亡的情形下,涉及冷冻胚胎的生育权主体不复存在,考虑到儿童利益最佳原则,该冷冻胚胎原则上不应被继续孕育成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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