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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新近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明定为用益物权,确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方法。本文着眼于农地承包经营权物权立法的现实意义,将公平、效益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立法的价值目标,以期对相关法律运作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42.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法保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必将实现由债权性质向物权性质的转化。这一转化日益暴露出我国过去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纯依靠债权法保护的不足,迫切要求建立起以物权法保护为主体,以债权法保护为补充,二者相互结合的民法保护的统一体系,以切实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相似文献
43.
妇女离婚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娜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4):41-43
鉴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质,农村妇女离婚时在争取这方面的权利时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多,例如,不合理的村规民约的存在,相关制度的操作性差等等。从物权和家庭共有财产的角度分析,仅讨论因结婚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妇女在合理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使农村妇女在离婚时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相似文献
44.
本文以四川省21个乡镇724户农户实际调查为依据,对当前我国农地流转基本情况进行了分析.调查发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比较稳定;在农地流转市场中,农地转出市场的发育程度高于农地转入市场;同时,还存在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细碎化、土地产权制度残缺、土地保障性功能太强、土地流转方式单一和流转制度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45.
通过对宁夏同心县农户农地经营权抵押的调研与案例访谈,立足自组织视阈讨论农地经营权抵押机理问题.结果表明: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合作社作为典型的自组织贯穿于农地经营权抵押全过程,合作社分别与农户及金融机构缔结合约,链接贷款农户与金融机构两端,合作社作为贷款方和放款方都可信赖的第三方中介融资组织,发挥着枢纽作用,由此通过这种合约治理结构建构农户农地抵押贷款的"同心模式".基于信任和互惠机制,农户与合作社缔结反担保合约是农户获得贷款的前提;金融机构为降低面临的高交易费用并精准识别出合格的贷款对象,与合作社缔结担保合约是其发放贷款的依据;而合作社依托自组织内部的声誉、监督机制以内部代偿的方式处分贷款违约人减少金融机构后顾之忧.基于上述研究讨论自组织作用发挥的边界等问题,并得出政策启示. 相似文献
46.
王洪友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21(2):43-45
澄清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新近的债权论者提出了系统的论述,试图说明农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债权.然而,农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因为其受发包人的限制,或者不具有可自主转让性,或者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而失其物权性质,因为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而非请求权. 相似文献
47.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与制度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依法治国”及发展市场经济的时代背景下 ,重新审视承包制下的承包经营权 ,并进行制度的重新设计 ,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权能、政策基础、内在变化等方面论述了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条件 ,通过农地使用权说与承包经营权说的分析比较 ,论证了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途径 :即采承包经营权说 ;提出我国应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土地承包法” 相似文献
48.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新型物权,合理、恰当地设置其期限,可以稳定农民与土地的关系,进而稳定土地经营权使用者的未来土地收益,有利于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秩序,稳定地实现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益。新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草案对耕地承包期届满后作出“再延长三十年”的修订,需要警惕落入形式化的“长久不变”而掩盖风险,因此要反思“自动续期三十年”背后的原委及可能的调整。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及其期限设置的政策与法律变迁着手,论证了“长久不变”并不等于没有期限以及设置“每轮”的政策合理性,并阐述了实践中土地流转需要的差异性、变动性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设置的不匹配困境,凸显法律“适当调整”的必要性。将“长久不变”由“土地关系”的调整转向“土地利益”的调整,土地利益协调由形式公平转向实质公平,这直接体现出“适当调整”以均衡土地利益关系来回应“长久不变”的实质性与精准性。最后,从确保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实质“长久不变”的层面提出了“确保大稳定”“预期小调整”的优化路径。 相似文献
49.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为重要的权利之一,但其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存有不足,该权利的稳定性和社员性问题皆由此产生。如此重要的一项权利,本应得到法律应有的重视,但事实上并未如此,特别是在该权利的征收补偿和继承方面,现有法律规定存在许多不足,不能起到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 相似文献
5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利益平衡机制研究——以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转包或农地的租赁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蒲方合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78-83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为了平衡农民的生存利益和农地规模经营的经济效益,必须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非农就业的预期稳定性,准确把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地适度集中的规模和范围以及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地适度集中的时机。为此,可以通过发展经济,解决农民的非农就业问题,弱化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农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条件;为了平衡国家的粮食安全利益和流入方的经济利益,必须严格管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耕地用途。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还应该平衡兼顾农村土地所有者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入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