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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监事会监督和委派会计监督是近年来我国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而出台的两大重要举措。通过运用产权理论,并结合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对监事会监督和委派会计监督的性质、适用范围、监督方式及其发展前景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较系统的论述,文章认为,从性质上看,监事会监督和委派会计监督都属于所有者的内部监督;从适用范围来看,监事会监督和委派会计监督都只适用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从监督方式来看,监事会监督和委派会计监督属于财务监督;从发展前景来看,监事会监督和委派会计监督绝非权宜之计,二者在成熟的市场条件下仍有存在的条件和依据,且会进一步得到完善和更好地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92.
中国引进独立董事应解决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向长胜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5):65-68
独立董事是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治理模式的特色制度,其在制衡控制股东的控制权滥用,捍卫董事会独立性,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保障股东整体利益等方面卓有成效。在中国,由于设有监事会,要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应界定好两者的关系及独立董事制度自身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93.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19,(1):19-24
尽管有学者认为我国应该取消监事会制度,但无论是从法律实践来看还是从理论研究来看,监事会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国家要从根本上完善监事会制度必须从主体构成上入手,单纯依靠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参与的监事会难以发挥作用,二者都不具有认真履责的动力和条件,急需引入新的治理主体。在利益相关者中,除了公司职工之外,最应允许以银行为代表的债权人主体参与其中,同时,应鼓励但不强制公司监事会引入行业协会代表。 相似文献
94.
曹冬媛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3(1):63-67
日本在2002年商法修改时确立了公司治理的选择制,即允许公司在章程中选择适用设置监事会的公司模式或是设置委员会的公司模式,经过2002年至2011年近十年的实践,选择适用委员会模式的公司很少,为此日本立法设计了第三种监督模式——监查监督委员会模式供公司选择适用。设置监查监督委员会的公司仅需设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董事会内要求设置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的监查监督委员会,其中外部董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此模式既弥补了监事制度的弱点,也排除了设置委员会的公司在实践中受阻的重要因素,但也有学者认为其折衷的特点会直接降低监督的效果。但无论如何,日本立足实践进行修法立法的思路值得学习。 相似文献
95.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5,自引:1,他引:5
公司治理结构是有关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三者之间权力分配和制衡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但是,我国法人治理结构严重扭曲,出现了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新老三会矛盾、国有股"一股独大"等问题.为此,必须规范公司治理结构,重点是进一步完善权力分配和制衡机制,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 相似文献
96.
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制度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制度是维护国家作为国有独资公司所有者的权益,体现国有资产所有者利益和意志的重要制度,具有合理的法理依据。我国修正后的《公司法》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这是从体制上、机制上、法律制度上规范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是在充分维护国有独资公司自主权的同时完善所有者(国家)监督机制的有效做法,是一种科学的监督方式,将在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97.
周小燕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07,7(5):30-33
任何一种治理模式,只要在当时的特定环境下能够有效地解决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内部作用力之间的损耗问题,也就是只要能解决公司治理过程中的代理成本问题,就可以认为是一种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尤其是研究国外成功的公司治理模式时,首先应该明白这种公司治理模式所适用的具体环境条件是什么,才能有选择性地进行借鉴.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监事会是公司法人的监督机关.借鉴国外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从完善我国监事会制度之组织制度、职权制度、责任制度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8.
高志宏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0(5):79-83
独立董事制度目前在我国处于一种尴尬境地,一方面独立董事成了"人情董事"、"花瓶董事",另一方面有关独立董事被诉的案件日益增多,独立董事未能起到预期的作用。这根源于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时未充分考虑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作为一种强制性并行的监督机关,二者职责不清,造成监督功能弱化。我国应借鉴日本公司法的做法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作为选择性监督机构,二者只能择其一,同时设立各专门委员会,增加独立董事比例,适当减轻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9.
论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岳文婷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18(4):43-45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双层制的公司治理结构,其中由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而实践中在上市公司中已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其职能也是监督,这就存在着两个机构的职能冲突。通过比较研究,笔者认为应在上市公司中废除监事会,强制性采取独立董事制度。在非上市公司中,可由公司自主选择采用独立董事制度或仍采用原公司治理结构。但采用原公司治理结构时,应引进独立监事,并强化独立监事的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100.
公司法人治理以公司法为根本大法,有英美模式、德国模式、法国模式和日本模式四种"政体"模式.我国公司治理兼采上述四种公司法人治理模式的优点,以<公司法>为根本,由股东大会行使决策权,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董事会及其聘任的经理行使经营控制权,由股东、职工共同组成监事会共同行使对董事经理的监督权,三种权力相互制约与协调,构成我国特有的现代公司治理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