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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
官员特权与限制之间的张力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行政终身问责制发生、演变的内在线索。在沿袭和发展唐代去官原免规制的基础上,宋代通过诏敕等重点发展完善了以去官不原为核心的行政终身问责制。去官不原制度定型于熙宁变法时期,元祐更化时期关于其存废虽有所争论,但因其符合提高行政效率和国家治理集权化的需要,整体呈持续发展趋势。去官不原制度适用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发挥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保障国家经济利益、维护百姓切身利益、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去官不原深刻影响着中国传统法律行政终身问责制和国家治理体制集权化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782.
重新犯罪人犯的监内表现和管教对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易志成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Z1)
分析了重新犯罪人员在监内表现具有不同于初犯的特点,提出了若干管教对策 相似文献
783.
“恩差”,是宋代官制中的一种权力关系特征,形成于君臣之间的权力互动,具体到政制中,即“恩典”与“职差”,前者侧重于皇帝的优宠与拔擢,后者侧重于具体政务的处理。由于宋神宗朝的政治实践,添差官在出现之初便作为皇帝“恩差”而具有恩典性与职差性。侍从官群体较为复杂,其“恩差性”始终交融,但元丰改制前后亦有不同的侧重。兼官最初则主要集中于恩典性,无职差性,随着元丰改制的推行,兼官获得了职差性,从单纯的皇帝“恩典”转变为皇帝“恩差”。在之后的制度演变中,添差官开始逐渐融入地方官僚系统中,“恩典性”趋于消亡。侍从官由于职事侍从官群体的扩大,开始从“言语侍从”转变为“有司之臣”,职差性大大增强。存在于中央高层官僚中的兼官,则因改制后职事官的恢复,塑造了新的权力结构。以权力关系为视角,探讨非常规制度的常规化,或可展示更为丰富的历史图景。 相似文献
784.
北宋末年起至南宋,皇帝不断颁布制、敕,特许百姓对官吏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越诉”,形成了“特许越诉法”。“特许越诉”的对象是官吏侵犯百姓人身权财产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要求百姓履行义务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都是管理相对人即百姓,被告都是管理者即官吏。宋代“特许越诉”的受理机关一般为被告的上级司法或监察机关,管辖机关级别高;对“特许越诉”的审理与监察制度及对相关官吏的追责相结合,力度较大。宋代“特许越诉法”为中华法系行政诉讼制度之独例,彰显了宋代法制居于中华法系极高水平和世界同时期先进水平,其内容对当前法治建设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