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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是否是遗忘物,不能根据财物的民法属性予以判断,而是应该考察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财物本身的性质、放置的地点、时间等各种要素,根据人们的日常生活观念予以判断.委托物如果是封缄物,其占有归属不能仅仅根据自然事实,认为属于受托人,而应该注重封缄的目的性,认为占有属于委托人,无论受托人占有内容物还是整体物,都构成盗窃罪.盗窃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必要,其内容为排除他人占有,并且按照财物的经济用途或者可能用途利用他人的财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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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昕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1):50-52
盗窃罪与贪污罪具有一定可比性,但又存在不同之处。从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来说,贪污罪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配备更加严厉的刑罚,但事实上贪污罪的法定刑存在过轻的不合理之处。为实现科学配刑,应当合理协调贪污罪与盗窃罪等类罪的定罪数额,优化贪污罪法定刑的幅度和加强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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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起意图财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但是对此应如何定性却存在较大分歧。对此,应当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先行行为所产生的被害人意志被压制的状态与后续的图财行为之间存在因果牵连关系,宜认定为抢劫罪,反之,则宜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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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在盗窃罪既有罪状表述的基础上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三种行为方式,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同时,这种修正也带来了盗窃罪司法认定中一些新的问题.在“入户盗窃”的认定上,应同时具备“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和盗窃行为发生于“户”内;“携带凶器盗窃”仅指行为人携带但尚未使用凶器这一情形,“凶器”应当有所区分,且携带的凶器应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作为扒窃对象的“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他人放置在身上的财物,也包括他人放置于身边随时可以控制的财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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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恒科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4(1):19-21,26
通过分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自然人)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以及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得出结论:普通合伙企业财产非个别合伙人所有,而应该为合伙人所有成员共同共有,所以合伙人盗窃普通合伙企业内部财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最后,笔者陈述了处罚这种盗窃罪的个人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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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客观构成无需以秘密窃取为充分必要条件,有时它在客观上可以表现为公开的窃取行为.如果要求盗窃罪的充分必要条件是秘密窃取的话,那么就会给法律适用带来一系列无法解决的问题,这不仅在逻辑上无法自圆其说,而且不符合司法实践.传统理论之所以会在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上要求"秘密窃取"而又没有发现这样定义产生的各种弊端,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国传统犯罪论体系的缺陷,对于这些缺陷应当加以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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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利用ATM机故障非法提款,其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都说明已经构成犯罪.利用ATM机故障非法提款不是基于不当得利的代为保管行为,不构成侵占罪,也不是恶意透支,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利用ATM机故障非法提款行为应定性为盗窃金融机构.不过在量刑上应对"数额特别巨大"作新的理解,并注重刑法第63条第2款功能的发挥,以避免处刑畸轻畸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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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度曾在媒体上闹得沸沸扬扬的许霆案已有重审结果:刑期从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这就是说,盗窃罪仍然成立,只是刑期大大缩短。无独有偶,云南还有个何鹏,几年前遭遇与许霆同样的情况,利用ATM机出错而支取不属于自己的41万元人民币。不同于许霆的是,两天后有关部门找上门来,他归还了全部金额,但最终还是被判无期徒刑,现在依然在监狱服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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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