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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盗窃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行为,如偷开汽车、盗用耕牛、盗接电话线路等等.考虑到它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许多国外的刑事立法给予使用盗窃犯罪以否定性的评价.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列入使用盗窃犯罪一直未得到普遍的认可,对使用盗窃行为的定性和处理也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对使用盗窃的涵义、使用盗窃罪与一般盗窃罪的区别以及我国刑法中增设"使用盗窃罪"必要性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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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48-50
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界分是一个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就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展开判断主要包括利用职务便利、涉案财物处分权、被侵犯财物自身状况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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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的盗伐林木案件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以盗窃罪论处的观点值得商榷。从客体属性看,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之间具有明确的界限;从刑罚量的需求看,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之间具有明显的差异。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之间不必要也不应当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一些所谓的“不合理局面”其实具有内在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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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虹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1):27-29
案例一,被告人辩称,放在火车茶桌上的包的主人不在场,而将其拿走。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此辩解不能成立,不属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所以,不构成盗窃罪,而仍构成抢夺罪。案例二,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在主观故意内容、客观行为、客体等方面都有区别。刘某强行搂抱、亲吻妇女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不构成强奸罪(未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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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秋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19(4):13-14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 ,它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盗窃罪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侵犯财产犯罪中的一种主要的犯罪类型 ,此罪在罪过上是直接故意 ,包括认识因素“明知”和意志因素“希望”两方面的内容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目的也是主观要件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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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府败已然成为社会之积弊,各领域的反腐研究甚为必要。本文从贪污罪刑罚配置着手,以与盗窃罪比较研究为视角,比较分析了我国古代以及国外的相关立法,对贪污罪的刑罚配置提出两方面的完善建议:一是真正贯彻罪刑均衡原则,完善刑罚配置体系,具体包括降低起刑数额、增设拘役刑、使贪污罪内部刑罚协调等;二是鉴于当前反腐败形势之需要应保留死刑,但应严格把握其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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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罪既未遂标准,理论界存在接触说、藏匿说、控制说、转移说、失控说和取得说等学说,然而这些学说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盗窃罪作为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犯罪,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应当以非法占有目的的实现与否作为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即当行为人明知是他人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财物而加以盗窃,并且在行为展开后其非法占有目的得到完全实现时,构成盗窃罪的既遂;当行为人明知是他人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财物而加以盗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面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时,构成盗窃罪的未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