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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董玉庭 《北方论丛》2005,(3):150-153
盗窃罪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对盗窃罪的认定存在众多的疑难问题,特别涉及到罪与非罪时,其判断标准更是争议颇多。在司法实践中,盗窃自家或近亲属财物,盗窃与他人共有财物,非法取得死人财物,窃取自己已被没收的财物及窃取自己所有而被他人占有的财物是比较常见的行为,这些行为与典型盗窃罪存在着若干差异。这些差异是否影响到盗窃罪之成立需要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52.
许霆超额取款是否构成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许霆超额取款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关系着其个人的命运,学界对该案的探讨更有助于国家的法制建设.实际上,现代社会越来越多地面临着各种人为风险,个人行为所具有的潜在危险在急剧地增大.许霆超额取款的行为本质上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应属刑法所禁止的风险,并且其符合"易占有为不法所有"的行为结构特征,实质上为侵占行为.但由于我国法律的不完善,其行为并不符合<刑法>中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同时也不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所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许霆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为减少甚至杜绝类似的人为风险,立法机关应尽快修改侵占罪或者对侵占罪作出解释,尤其是将侵占遗忘物、遗失物、埋藏物等对象明确规定为侵占脱离占有物.  相似文献   
53.
关于盗窃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和盗窃罪,司法实践所产生的困惑和理论界的竞合论都使得两罪的关系模糊。从构成要件上分析,尽管商业秘密具有财产属性可以作为盗窃的对象,但两罪分属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不同使得其适用应具有明确界限。此外,盗窃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行为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与盗窃罪的实行行为不同,因而不可能构成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只能为互斥关系。而刑法对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的态度应有所区别,经济领域中利益与责任同在,生活领域中基本权利的保护应平等,因而刑法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本就不应与盗窃罪一致。  相似文献   
54.
浅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本来属于信用卡诈骗,但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要按盗窃罪定罪处罚,这缺乏科学合理性。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共同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作不同处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犯罪既遂应以利用信用卡取得他人财物(或用来支付了费用)作为标准。  相似文献   
55.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霆案"进行了重新审理,最后判决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法院认定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是不合理的,应当判决许霆无罪."许霆案"的发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我国立法应当尽快加以完善,以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  相似文献   
56.
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区分应以犯罪构成与构成事实的分立为前提,不能以具体的构成事实来反证抽象的犯罪构成。以发生人身伤亡的危险性限定抢夺罪成立范围实际上将抢夺罪界定成了危险犯,但又与危险犯的基本原理相冲突,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区分仍应以秘密性作为标准。盗窃罪和抢夺罪是法益侵害层面的重合性犯罪,两者的区分可以依据抽象的事实错误理论来解决。  相似文献   
57.
《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盗窃罪的罪状,将“扒窃”这一行为类型单独入刑,这表明了我国立法者打击“扒窃”犯罪的决心和意志。但修八对于“扒窃”的规定相当简单,两高也尚未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虽然,近来两高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其仅对“扒窃”予以了定义,对其如何具体适用仍未规定。究竟“扒窃”行为是否一律入罪问题给实务界带来了巨大困扰。各地入罪标准不统一,司法实务部门选择性执法的现象频频发生。如何合理地适用“扒窃”行为入刑之规定显得尤为重要。基于此,本文以刑法体系解释为基点,对“扒窃”行为的认定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58.
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4月4日起施行。该解释第十一条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段连续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如何处罚,还应区  相似文献   
59.
财产罪中规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在财产罪中没有规定非法占有目的,通说认为财产罪是目的犯,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但是,非法占有目的不具有区分盗窃罪与毁弃罪的机能,不具有区分盗窃罪和不可罚的使用盗窃的机能,也不是盗窃罪的刑罚重于毁弃罪的理由.因此,财产罪中不应该规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为非法占有目的内容的处分利用意思是犯罪动机而非犯罪目的.  相似文献   
60.
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无论将其认定为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都会造成罪刑不相适应。为解决这个问题,应当将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纯化为“侵吞”的一种,同时,只要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意味着行为人占有了目标物,在自己占有的情况下盗窃无从谈起,利用职务便利窃取的行为也就没有存在的余地。在主客观不一致的场合下,由于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解释,使得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不能并存,在这种情况下认定为无罪显然是不公平的。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但由于主客观不一致无法认定为盗窃罪,至少可以成立侵占罪,同时行为人主观上的职务侵占故意也可以评价为侵占故意,故行为人在侵占罪的范围内主客观统一,应当认定为侵占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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