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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行政公益诉讼在国外已被广泛接受且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诉讼制度,但在我国尚未得到立法上的认可,理论界也未形成一致认识。在我国建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法理基础有两条:一是保护公民社会公共性权利的需要;二是以权利制约权力、以私人力量制约国家权力的需要。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原则概括而言主要有如下七条:明确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规定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取消诉讼时效的限制;拓宽公益诉讼的范围;实行合议制审理;不适用调解制度;合理规范审判程序及费用。  相似文献   
42.
社会产品可以分为公益物品和私益物品。这两种物品的供给是互为条件的,只有均衡提供,才能实现社会和谐。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过分重视私益物品的生产而忽视公益物品的供给,不仅妨碍私益物品的生产,也将影响社会公正和社会团结。促进私益物品和公益物品的均衡发展,是整个社会可持续、和谐发展的保证。  相似文献   
43.
当前由于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以"公益优于私益"为名侵犯公民个人或群体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由此造成的诸多政府与百姓的冲突已经影响到我国社会的稳定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我们必须通过严格的程序保障系统对公共利益加以有效界定,从而保证公共利益不被滥用.  相似文献   
44.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1234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具有落实“绿色原则”、扩大环境侵权的救济范围,以及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等功能。实质上,该条款规定的生态环境代修复制度将环境行政代履行这一公法制度引入私法之中,利用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私法公法化的倾向。然而,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还存在公法权力与私法权利如何衔接、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的引入是否必要,以及如何避免“放弃权利”等问题。因此,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制度,应保留该编救济私益的特征,限于对与私益损害共同存在的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并从代修复主体扩张与代修复顺位设计两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45.
政府数据开放中,行政机关兼任数据处理者、数据开放者和数据监督者的多重角色,与数据提供者和数据使用人形成了多元行政法律关系。《数据安全法》第52条第1款“造成损害只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难以实现解决行政争议和救济公法权利的目的,因此需要从保护主观权利和维护客观法秩序两个维度来构建行政诉讼制度。行政私益诉讼中,遭受损害的数据提供者享有主观公权利,符合《行政诉讼法》第25条确定的“利害关系”标准,具有原告资格。人民法院可以职权法定、比例原则作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并适当参照技术标准。行政公益诉讼中,应当明确公益诉讼的启动要件,充分发挥诉前程序的功能,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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