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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里耶秦简中的"除邮人"简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于振波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7(3):8-12
通过考察里耶秦简中的"除邮人"简,探讨了秦代官府文书的传递方式和当时的邮驿制度。秦代邮人由邮所在乡的乡啬夫从当地平民中选用,并由县令或县尉批准。邮设置在交通要道,只负责传递制书、急书等重要官府文书。张家山汉简中每一邮的邮人数量、邮与邮之间的距离等,都有具体规定,应当是继承秦代的制度。 相似文献
122.
秦国是中国先秦时期最早对民族问题进行立法的国家,从现存《秦律》内容可以看出,秦国在被征服的非华夏民族地区设置"臣邦"加以统治,并对"臣邦"君长的地位、民族身分确认、继承人保护、政治经济利益的保护做了规定.这些关于民族政策的立法,大多为后来的封建王朝所继承,成为中国古代民族立法的先河. 相似文献
123.
124.
睡虎地秦简公布后,学界对赐田的性质问题产生了一些争议。根据《法律答问》等三条律文,学界大多不赞成赐田为土地国有的看法,而主张赐田为土地私有。随着更多秦简的发现,赐田的私有性质被完全证实。就赐田能否继承来说,从睡虎地秦简到里耶秦简等,从"后子"到"小爵"和"爵寡",从男性继承人到女性继承人,已构成了一条严密完整的证据链。爵位的降等继承也并不等于赐田要降等继承。而岳麓秦简则直接提供了赐田的主人有权任意分割赐田的案例,并间接提供了赐田可以继承和转让的证据。这些秦简的发现也带来了一些研究的新问题,如小爵继承的赐田是否被部分收回,怎样从赐田的流转来看待"身死田夺"和"民得卖买",户赋的征收应如何计户,对五大夫以下的赐田是否减免田税,一些有爵者为何舍弃赐田而甘愿逃亡等。其中有的问题还无法作出判断,只能有待于新材料的发现。 相似文献
125.
126.
岳麓秦简中有一组"县官田令"简,共21枚,经整理,可大致系联为六条令文,其中有四条比较完整。"县官田令"是第一次出现的秦令名,简文中出现的"县官田""田徒"和"田者"等语词也具有其特定含义,通过分析解读,大致可以确定的是,这"县官田令"并不是一般田作管理的秦令,而是专门针对县官田的管理者所颁布的法令条文,它与秦汉简牍中所见的《田律》性质并不完全相同,故不宜简单对比。 相似文献
127.
128.
129.
张伟权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33(6):75-81
郡县制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存在,湖南省龙山县里耶考古发掘出36000余枚秦简,其中有洞庭郡的记载,中国历史上有两个洞庭郡,即楚国洞庭郡和秦王朝的洞庭郡,从秦简中的相关洞庭郡文字和地理位置进行了分析,洞庭郡的郡治就在里耶,最后还对秦洞庭郡的格局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30.
欧扬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25-30
通过对岳麓秦简“毋夺田时令”的分析,认为“中县道”是内史辖县道,“春秋试射”是县吏召集黔首参加的射术教学、演练和考核。“毋夺田时令”规定了两事项,分别需要和相关律令条文配合使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