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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赋予全部"设区的市"立法权,既是渐进式的纵向分权的体现,也是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最优路径。"设区的市"拥有立法权并非"违宪",而是宪法规范对社会的滞后性反应,从规范与事实的龃龉角度可以作出解释。《立法法》对立法权限的"等"字规定,应从立法实践与草案三稿变化得出"等外"之义,而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的内涵应从短期与长期两个方面作出理解。此外,新修订的《立法法》通过备案审查制度在制度框架内化解了"较大的市"立法事项收缩与法定事项以外的法规效力之间的张力。在"设区的市"行权问题上,未来的对策应从设置立法机构、强化人大对立法的主导地位等角度考虑,通过多层次的审慎举措推动地方立法实践的良性发展,使之契合国家治理的导向和良法善治的要求。 相似文献
102.
健全的立法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设区市地方立法权的获得有着其必要性,《立法法》修改后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是社会发展、法治和国情的需要.当前设区市在承接地方立法权时还存在立法能力亟待提高、立法监督不足等问题.通过立法联勤保障、完善立法监督、破除立法利益化、多方参与开门立法、建立立法责任制度等做好设区市地方立法权的承接,达到设区市地方立法的科学化,做到法治与改革的良性互动,为全面依法治国的落实做出贡献. 相似文献
103.
104.
2011年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重要法律依据的同时,也给民族地区在此领域的立法带来了挑战.我国在完善民族地方相关立法时应注重与上位法的衔接与在立法目的、立法原则等实质上的统一性,同时也要为民族地方的立法留下余地.要贯彻保护与发展并重的立法指导思想,确保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良性互动.还要注重促进民众的公共参与与利益表达. 相似文献
105.
106.
2015年春天修正后的《立法法》新赋予235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享有立法权主体的数量骤然增加.多元的立法主体与作为单一制的国家体制之间似乎产生了严重的紧张关系,为此人们产生某种担忧亦属自然.本文正是循着这一问题线索,对建国六十多年在立法领域发生的制度变革进行梳理,认为我国法制统一原则的制度保障已赫然鼎立.《立法法》为我国法制的统一提供了重要的途径与手段,从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法律优先原则扩大化适用到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与审查,架构了融事前与事后监督于一体的四道防线. 相似文献
107.
108.
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