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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立法法》中关于法律解释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的合法性问题提出了挑战。文章认为《立法法》中的法律解释等同于立法解释,《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为司法解释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学界当下的关注点不应再对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存疑,而应将重心放在如何合法行使司法解释权上。  相似文献   
22.
我国对立法行为的规范基本上经历了从宪法和组织法授权型规定、程序化规定到单行法律或法规规定,最后发展到法典化这样四个阶段.《立法法》作为规范立法行为的基本法律,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规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明确立法权限、维护法制的统一与尊严、完善法学体系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立法法》实现了立法制度的法典化,充实了程序性规范,增强了立法的民主性及可操作性,它根据社会实际需要,扩大了立法主体的范围,同时对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给予了一定的制约,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并且增加了法规、规章之间的冲突裁决机制,完善了立法监督制度.《立法法》是我国立法制度的新发展.  相似文献   
23.
立法法》以基本法的形式对我国立法体制进行了统一的规定,一般地方立法因之形成了新的体制。《立法法》规定的一般地方立法的构成、立法权限的范围、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适用规则与冲突解决的机制,既有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又有新的规定,它对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以及解决立法冲突等,将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其中在诸如立法权限划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4.
现行中国宪法存在着审查,它表现为多种主体和多种形式,但并不令人满意。因此,一方面必须借鉴西方宪法审查模式的经验,另一方面必须洞悉中国现有宪法审查存在的问题。只有这样,中国宪法才会在宪法审查的角色、体制和实施等方面寻找到出路。但是,我们不可过分迷信宪法审查,它不过是要告诉人民:当宪法正确的时候,我们应该维护和尊重它;当宪法出错的时候,我们更应该崇拜和捍卫它。宪法必须成为共和国的“国王”。   相似文献   
25.
程序价值理念的彰显——从程序视角看立法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立法法的颁布施行 ,不仅对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有着重要意义 ,而且是我国加强程序立法的体现。整部立法法彰现了公正、民主、效率的程序价值理念 ,是我国程序法制建设中又一部里程碑式的法案。本文在中国程序化法制阶段的背景下 ,采取程序的视角 ,从立法法总则中的“法定程序”原则 ,分则中的立法权限划分、立法程序、立法解释及法律监督程序设计入手 ,分析了蕴涵其中的程序价值理念 ,指出了立法法中程序制度的一些不足  相似文献   
26.
对于我国法治中是否容许法律续造,学界存在争议。法律续造,是司法解释的特殊情形。法律续造的"权力"是一种"造法"的创制权、创设权、拟制权。新《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表明司法解释必须恪守其边界、限度,即严令司法解释不得越界,使不在"法律续造"之际回转启动释法或变法、修法的衔接环节得以贯通,搭建、弥合了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信息反馈回路与法律更新途径,将司法审判中应当转换为立法的制度需求和规范设计的实践诉求疏浚、引导、反馈和回输到法律规范的创制领域之中,理顺法律规范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之间的关系,健全法治体系的内部机制。严格禁止法律续造,同样是严格司法、统一标准的必要保障。  相似文献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部规范立法活动的重要的宪法性法律,其编纂和颁布为立法法治奠定了基础,为将国家立法活动纳入法的轨道提供了先决条件。立法法编纂的背景及其历史动因在于提升立法法规范地位、提高立法质量、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并适应全球化趋势。立法法编纂的成功与缺失同样明显,《立法法》颁布本身即为立法法编纂的最大成功;立法法制度与司法的协调性欠缺、立法法与宪法和相关组织法等法律渊源的协调性欠缺为其主要缺失。立法法编纂技术以及成文法自身的滞后性局限是《立法法》存在质量问题而受到批评的原因。  相似文献   
28.
地处北京市北部的昌平区、怀柔区、延庆县(现为区)三个远郊区县政府先后实施了对外地号牌车辆的限行措施,引起了舆论场的分野,亦存在法理上的短板。行政措施的合法性直接影响到政府社会管理的正当性。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修正案,对地方政府规章的相关问题做出了新规定的背景下,区县级地方政府车辆限行措施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更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针对三个远郊区县对车辆限行措施的分析,发现了立法目的和上位法依据方面的欠缺,以及限行措施及其上位法的内容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抵触之处,并结合现实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实现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  相似文献   
29.
以河南省为例分析,认为新《立法法》颁布前,市级地方立法权主体所制定的多为城市建设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没有出现扩张自身权力的倾向,但突出了更多城市对地方立法权的迫切需求。提出新《立法法》给地方扩权留下了空间,并且没有明确较大的市之含义;《立法法》的修改使我国地方立法权面临的问题,从对立法主体资格的限制转为如何对地方立法权进行规制;未来市级立法主体的权力放开,需要把握尺度,并且配套相应的制度架构。  相似文献   
30.
刘义 《浙江学刊》2012,(4):138-146
我国《立法法》第90条第2款的公民提请审查乃是一种非典型的宪法诉愿机制,自确立以来虽屡有公民"问津",但迄今仍然缺乏显在的实效性。德国现行的宪法诉愿制度堪称当世之典型,这尤其体现在受理程序的双阶构造,即联邦宪法法院合议庭的初步受理与审判庭的正式受理。在初步受理环节,宪法诉愿必须具备四项适法条件;基于宪法诉愿的双重功能定位,联邦宪法法院还发展出相应判断基准,以此指导双阶受理程序的展开。德国宪法诉愿的程序品位及其法理为吾人提供了诸多启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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