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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本次《立法法》修改虽亮点不少,但总体上仍属"小修",对有些改革的回应仍有不彻底之处。在立法程序改革方面,立法提案权主体过于狭小、立法审议缺乏真正的交锋和辩论、表决方式上反映民意不够确切等问题都可以得到进一步的改进;在立法规划问题上,应当提倡"整体性立法规划",即应在立法规划的同时规划配套法律,还应注重立法规划面对社会发展的灵活性;在违反上位法的审查机制方面,可以扩大要求审查的主体范围或者设置宪法问题委员会。 相似文献
32.
法律保留原则经过长期发展,逐步形成了科学的理论体系,值得我国借鉴。但《立法法》第8条、第9条规定的权限划分未能充分体现法律保留原则,对一些重要事项没有绝对保留,需要进一步完善。在现阶段,法律保留尤其是绝对保留的范围应当拓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应当明示为法律保留事项,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对财产的重大的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以及涉及国家组织结构、基本制度的事项应当绝对保留。 相似文献
33.
程序价值理念的彰显——从程序视角看立法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立法法的颁布施行 ,不仅对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有着重要意义 ,而且是我国加强程序立法的体现。整部立法法彰现了公正、民主、效率的程序价值理念 ,是我国程序法制建设中又一部里程碑式的法案。本文在中国程序化法制阶段的背景下 ,采取程序的视角 ,从立法法总则中的“法定程序”原则 ,分则中的立法权限划分、立法程序、立法解释及法律监督程序设计入手 ,分析了蕴涵其中的程序价值理念 ,指出了立法法中程序制度的一些不足 相似文献
34.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6):107-112
修改《立法法》将立法权下放是改革所需发展所要,是中国法治建设实现"良法之治"的关键。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也是立法腐败的多发之地,除了要将立法权关在《立法法》的笼子里,从《立法法》自身的角度对立法进行必要的事前防控之外,还应该将立法权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完善的司法审查机制也是防止立法权滥用的最有力防线。为此,不仅应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宪法解释提请权的适用情形,还应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法院基于宪法而行使的法律选择权和法律解释权,完善人民法院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权,从而让我国司法审查制真正承载起防止立法权滥用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35.
朱建华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1(2)
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这一授权根据法律的规定经历了一个从合法而冲突而不合法的过程。但在《立法法》生效以后,直接适用《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的规定,以及各高级人民法院接受这种授权,这一授权受权已经没有法律根据,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36.
《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7,(3):49-56
行政立法具有立法性和行政性,但行政性更加突出;行政立法是行政权的行使方式,应当遵守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和合理性应当是审查的内容。根据《宪法》《立法法》和相关法律,行政立法应当根据上位法制定,机关、组织和个人可以以行政立法"抵触"上位法为由对行政立法提起审查,有权机关对抵触上位法的行政法规和不适当的行政规章行使审查权、改撤权;而《立法法》第96条规定,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违反法定程序和规章不适当都是改变、撤销行政立法的理由,两类法条之间规定不一致。应对《立法法》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完善对行政立法不作为的审查,并且做到行政立法审查的权责统一。 相似文献
37.
廖红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28-32
法律保留事项为国家专属立法事项,其目的在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中国经济社会加速发展,地方立法数量不断增加,立法过于模糊和宽泛,各种法律叠加交织,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法律事件层出。透过《立法法》的立法与修法,进一步厘清了有关中央与地方立法的界限。法律保留在《立法法》中的落实,防止地方立法机关越权立法;严格限制立法权限是朝向于立法质量的改变。如此,正确理解法律保留思想在地方立法中将显得更为关键;而明确地方立法权力的合法界限,对建立法治国家更是极为重要。 相似文献
38.
"如果说《宪法》是其他法律的母法,《立法法》就是‘助产法’,是一个‘助产士’,它帮助母亲生出很多健康活泼的孩子。"9月17日,在中国法学会组织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立法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冯玉军形象地说。 相似文献
39.
中国《立法法》赋予委员长会议法律草案的提出权、对法律草案的决定提交权、对各专门委员会意见的协调权、公布法律草案权、撤回法律草案的同意权、暂缓表决法律草案的提出权、终止法律草案审议的报告权、法律草案表决的提请权、法律解释草案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权、对重新提出的法律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决定权等,但这些规定超出了《全国人大组织法》第25条规定的委员长会议的前三项职权范围,属于该条规定的兜底性条款,与宪法对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的定性有明显的矛盾。 相似文献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