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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民间组织设立是公民的结社自由得以实现和民间组织成长兴盛的关键。我国现行的双重许可登记制度给民间组织设立设置了过高的门槛,使得大量民间组织无法合法设立,"强政府——弱社会"的格局并未改善,制度完善势在必行。政府对结社自由的限制必须坚持最低限度、法律保留、利益平衡和标准客观等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提出的单一许可登记制兼顾了公民、民间组织、社会和国家的不同需要,有利于实现保障结社自由和限制结社自由的相对平衡,并由此促进国家与社会之间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  相似文献   
22.
杜筠翊 《理论界》2012,(9):77-81
结社自由作为宪法基本权利,对其限制性措施应当符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所包含的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比例性原则在适用时可引入国际人权公约中的"民主社会所必需"原则,从而加强价值判断的作用。比例原则的适用以及利益衡量可以借鉴德国和美国的宪法审查基准模式。我国现行结社与社团立法中存在诸多不合比例原则的规范,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23.
NGO社会责任的几个基本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培峰 《浙江学刊》2008,(3):184-189
NGO的社会责任是一个嵌入制度和社会环境的话题.讨论NGO的社会责任需要区分互益组织和公益组织,互益组织的责任首先是服务会员,公益组织实现组织章程所设定的目标就履行了相应的社会责任,因此NGO社会责任的讨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使NGO规范发展.由于制度环境的不宽松和历史资源的匮乏,中国NGO承担社会责任的状况并不乐观.NGO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是实现制度创新,维护公民结社自由,并加强对NGO的监管.  相似文献   
24.
解析结社自由的体系与界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结社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包含着许多权利形态。按照产生的先后顺序,大致有成立社团的自由和参加社团的自由,社团活动的自由和成员活动的自由,社团的存续权和成员资格的存续权,不结社权以及请求救济的权利等。这些权利形态是成体系的,缺少任何一点,都是不完整的。要保障结社自由,就要全方位的保障。但自由权都是有界限的。这些权利涉及到个人、社团以及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处理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也就能把握好结社自由的界限。将结社自由分解为若干权利形态,也能更清楚地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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