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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债权人保护措施以法律规则和针对债务人的合同约定为主,但法定保护具有固有缺陷,缺乏灵活性和时效性,难以应对公司领域因各种创新安排所产生的新情况;现有合同救济措施囿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仅约束作为债务人的公司本身。在公司债务人陷于财务困境且其责任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时,现有保护措施都无法为债权人提供及时充分的救济。借鉴美国公司法领域新近提出的思路,尝试扩展对合同手段的运用,探索一种向第三方寻求救济的约定机制,向受益于债务人违约行为的第三方(股东、关联方、其他债权人等)寻求救济,增加一种公司债权人保护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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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欣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59-65
作为法律范畴中一个重要的概念,“自力救济”是清代民间社会中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它所蕴含的内容十分丰富。本文初步探讨了“自力救济”与清代社会、文化、经济、秩序的关系,以期从这一小小的视角去感知和透视清代社会内部稳定与动荡、静态与动态共存的机制与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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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力救济是指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所实施的维护自己权益的行为.权益受损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自力救济相应地也是多样的,实施自力救济能直接地雏护自己的权益、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有助于节约公力资源、促进公力救济的改进.但是自力救济也有局限性,自力救济对于权益的保护是有限的.我国海外公民人数众多,权益受损的情形也在不断地发生,理应加强海外公民的自力救济.为了增强自力救济的有效性.海外公民应尽量防止损害事件的发生,增强自力救济的意识和能力,合法有效地实施自力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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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在各国的立法中和学术观点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别。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对物管领、控制和支配的事实状态,并经法律调整而形成相对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它具有经济和法律的两种属性。占有的种类颇多。占有取得、转移和消灭的原因和途径各异。对于占有的效力和保护需要在法律上作出明确的规定,以确保交易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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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宗的形成过程也是佛教本身在本土文化的熏陶下向中国的形而上学范式回归的过程,从而就造成了佛理重心由传统佛教的“禅定”、“心识”向“般若”的自然“性空”转移。佛教在世俗意识形态语境中的本质就是自力救济,并由此而带来了世俗社会中的法律虚无主义。于是,禅宗也就是士大夫阶层的内在人格境界和广大民众的外在追诉对象,从根本上放弃了公民权利计较和法律公共调整,从而完成了传统厌讼心理的宗教培养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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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水苗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31(5):145-150
环保自力救济有其存在的历史根源和现实基础,也是公民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而又不可或缺的私力救济手段.但由于私力救济非理性色彩较浓,因此,必须明确界定环保自力救济的行使条件,限制"私权利”的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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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加强知识产权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应当首先建立告诉才处理制度,告诉才处理所体现的自力救济精神和知识产权的私法本质有相兼容性,为了保证此类案件的公正,应当设立检察监督制约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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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可祝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4(3):16-23
农村环境自力救济是农民对影响其权益的环境问题的一种抗争,其形成的原因主要有:政府对于污染行为的庇护、环境执法不力、农民维权能力不足和环境公权力救济途径的不畅。农村环境自力救济,可以引起全社会对农民环境权益问题重视,对解决相应的环境问题具有推进作用,但也存在社会成本过高的弊端。因此,今后应采取措施来减少农村环境污染,强化公权力对农民环境权益的救济,从而最终减少农村环境自力救济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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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光旗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8(1):270-282
发送侵权警告函是专利权人维权的常用方式,也可能成为一些专利权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理邦案"和"双环案"等案件反映,我国关于专利侵权警告函的规范供给不足,司法机关的裁判不一致。这不利于合理界分正当维权与滥用权利。根据权利类型理论,结合美国规制"专利蟑螂"滥用侵权警告函的立法与适用诺尔-本灵顿原则的司法实践,侵权警告函在性质上是专利权人的第二权利即救济权或者请愿权的内涵,不是专有权行使行为,更不是要约。它具有节省维权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减轻司法负担的作用。发送侵权警告函应恪守权利的边界,不得滥用权利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我国宜选择在权利不得滥用的路径下,在专利法中具体设定侵权警告函的主体、对象、内容、证据及形式要求,作为指引发函行为及判定其正当性的依据。警告函的发送主体限于专利权人、独占许可人、排他许可人(专利权人不行使权利时)、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警告的对象限于非法实施专利的人,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的制造者、使用者、许诺销售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警告函的内容应包括专利权人名称、专利权人地址、警告事项、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权的有效性,以及被控侵权产品、服务或者技术侵犯涉案专利具体权利要求的具体事实。警告事项包括停止侵权、支付许可费,或者赔偿损失。警告函的证据应包括权属证据、侵权证据和损失证据(如果要求赔偿)。警告函的形式应为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但不包括新闻媒体。专利法还应当从客观与主观两个方面规定滥发侵权警告函的判定标准,即以侵权警告函在客观上是虚假的为第一要件,以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第二要件。所谓客观虚假包括:(1)所主张的专利无效;(2)被警告人没有侵犯所主张专利的任何权利要求;(3)发函人不是专利权利人或者其他有独立救济权的主体。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表现为:(1)在主张侵权前没有检查收函人的产品;(2)在主张侵权前没有寻求专家建议或意见;(3)没有对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主张侵权;(4)在主张侵权时有合理理由知道其专利是无效的;(5)谎称自己享有专利权;(6)其他故意或者极端疏忽、轻信的行为。除非具备以上二要件,发函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