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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宾凯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6):56-66
卢曼的系统论法学既不同于单纯强调法律封闭性的传统法律实证主义,也不同于单纯强调法律开放性的自然法学或法社会学.卢曼的系统论法学也不是对"封闭/开放"二元对立的庸俗折衷,而是创造性地超越了实证主义/自然法学之间的争论,对现代社会的法律运行极具解释力.卢曼把法律描述为一个自创生系统,既强调法律系统沟通的"封闭性",也强调法律系统沟通的"开放性",法律的开放性与封闭性互为条件,形成了循环指涉的悖论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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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富勒做出何种理论追溯或理论框定,都不能掩盖这样一个基本问题,即富勒丰富的理论追求背后所隐藏的根本诉求应该如何认知.从富勒反驳哈特等人的主要观点和立场来看,他对于秩序与良好秩序的论述在其间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以及从他对于司法、调解、选举和合同等这些基本的社会秩序化形式的持续关注来看,富勒对于使人们过上良好生活的良好秩序的诸条件的探讨则是他整个理论背后的终极关怀.富勒的诸多理论努力不仅根源于对秩序本身的思考,而且更重要的是根源于对"公正的、公平的、运作良好的和尊重人之尊严的秩序"的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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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立法”和“法律的社会化”是现代西方法律领域的两个重要趋向 ,反映在法学领域是传统的自然法学与分析法学、社会学法学相互靠拢、相互妥协、相互渗透的理论变化。具体表现为复兴自然法学吸纳分析法学的实证主义观点和对社会现实的更多关切 ;分析法学置换自身理论前提 ,对自然法学作出重大让步以及社会学法学在战后的勃兴等等。这些理论变化背后显示出的是随着西方国家法律实践的变化 ,西方法学理论对法律的认知更趋完整 相似文献
34.
法律的基础是什么,这需要从其历史基础、社会关系基础以及道德与宗教基础三个维度来考察。实证主义法学派是把法律视为政治工具,自然法理论则把法律视为道德工具。而历史法学派则把法律看做群体记忆的表示,历史发展中的社会特质。实证主义法学理论与自然主义法学理论之间的紧张关系在最近几十年中开始出现了某种程度的缓和,然而,自然法学者与实证主义最终在对法律规则的解释上还是分离的。实证主义与法律自然主义之间的争论所缺失的是对法律历史维度规范性意义的认识,这种冲突可以在历史具体情形中得以解决。历史在其动态意义上与政治和道德、意志和理性一起成为法律的基础。必须援引历史才能对法律产生一种适当的理解。将历史法学加入到流行的政治法学派和道德法学派中去,以一种新千年的眼光来看待处在危机中的西方法律传统,以及西方法律传统与其他法律传统的融合。上述三大学派的融合,即或许可称做整体性法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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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分离后的结合——重温哈特与富勒的论战对我国法治的启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20世纪所发生的哈特与富勒之间的一场论战中,哈特为实证主义的分离主张辩护,并将"分离说"的内涵作了更为具体的表述,而富勒则从法律秩序的道德基础和法律自身的道德性出发强调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从表面上看,其论争的焦点在于法律与道德是分离还是结合,而实质上他们是从各自的问题意识出发,强调了对于实现"忠于法律"这一法治目标来说至关重要的不同的方面.这场论战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最大启示是:当我们强调法律的实质正义目标时,我们不应简单地用道德的逻辑和标准去替代法律的逻辑及标准;而当我们强调法律相对于道德、正义的独立性时,我们不应忽视对法律自身道德性的培育. 相似文献
36.
孔玲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1(5):73-75,80
富勒的新自然法学(The revival of natural law theory)继承了以往自然法学(Classical natural law theory)的传统,追求法律的道德价值,强调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但是,在研究重点和以往自然法学有着很大的不同。 以往自然法学研究的重点是一种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上的外在道德价值目标,即法的目的的道德性,追求实体正义(external morality of law)。富勒的新自然法学的研究重点则是国家制定法本身所具有的内在道德价值目标,即手段的道德性,追求程序正义(inner morality of law),并明确提出符合程序正义的八项具体法律原则或标准。 研究重点不同,其方法也就不同。富勒的研究方法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个是把法律作为一个过程来研究,强调手段与目的的整体性和过程的内在健全性;另一个是在坚持追求法律道德根本目的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达到法律目的的具体标准,将抽象的价值观变成非常具体和具有高度实践性的事业,强调应该与实际的结合,以及具体与抽象的统一。 相似文献
37.
吴丙新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129-134
自然法学、分析法学以及社会法学在本体论上的基本立场,决定了其对法律概念进行解释的不同路径。但我们发现,在逻辑操作上,前两者实际上都在最后陷入不可知论,而后者则使法律的确定性荡然无存。因而,采取何种策略解释法律概念,并使其承载法律价值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将逼迫我们在法律本体论上进行重新选择。 相似文献
38.
刘熔炉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08,(3):73-76
法律的现代化就是使社会生活中的法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多,以真正体现现代社会生活中法的特征.实现法律的现代化,以现代化的法律促成并维护社会的转型,已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不归选择.民法现代化过程中的价值因素、形式因素和事实因素是密切相关、相互依赖的有机整体.自然法学为我们提供了民法现代化的价值目标、分析实证法学为我们提供了民法现代化的表现形式、社会法学为我们提供了明了法律现实以及实现现代化的有效手段.宽容、综合、整体性应是我国民法现代化应有的态度. 相似文献
39.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问题是自19世纪以来法理学上一个重要的问题之一,是一个不能回避、棘手的问题。被著名法学家耶林称为法学中的好望角问题。在那里充满了风险,航海者需要极大的勇气。许多法学家在这个问题上倾注了许多精力。古往今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不少法学家和法学派别都对这个问题有所阐述。他们的思想历久弥馨,至今还闪烁着智慧的光芒。在法律与道德这个问题里面,我们对道德的概念有着特殊的含义。关于道德的定义,即便是在伦理学界有关道德的定义也十分不同。孙国华老师这样定 相似文献
40.
刘鏐 《江苏教育学院学报》2007,23(1):84-86
本文概要地论述了近代西方古典自然法学家关于法与法律关系的基本学说,指出尽管自由主义的古典自然法学、国家主义的古典自然法学和综合主义的古典自然法学,在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自然法与实在法的概念内涵、基本特征及其相互关系问题上的看法有差别,但是它们都恪守自然法与人类法相区别的唯心主义法学二元论立场,这对西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